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
原 告 陳奕嘉
被 告 黃新凱
李奕晅
張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原告係於上開條例施行前即113
年7月26日起訴,自不適用上開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
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SJEV-113-重小-302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