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SJEV-113-重小-3026-20241107-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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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奕嘉告黃新凱、李奕晅、張嘉瑋,要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為被告在訴訟中已經認諾原告的請求,所以判決被告敗訴,需要連帶給付原告73,999元,還要加上利息,以及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原告可以聲請假執行。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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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 原 告 陳奕嘉 被 告 黃新凱 李奕晅 張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999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人對原告之請求已於訴訟中為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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