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891元,及自民國1
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4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39,926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2834-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