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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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同星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徐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被 告 宏欣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賢 訴訟代理人 蕭鈺穎律師 蕭凱議 蕭煒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8,205元,及其中新臺幣20萬元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33萬8,205元自民國113 年5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53萬8,2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 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2,67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提出民事準備書一暨變更 訴之聲明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876元 ,及其中38萬2,67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33 萬8,205元自原告民事準備書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之翌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上 開聲明請求金額之變更,係基於同一訴訟標的,追加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與訴外人立信資訊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立信公司 )所成立調解筆錄所載和解金33萬6,000元、運費2,205元,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經營辦公室用品週邊耗材及相關機器之公司,被告為 為經營印刷業之公司。被告前向原告承租「MULLER MARTINI 四色輪轉印刷機之23又1/3印刷版輥1座」(下稱系爭印刷 版輥),租金為1年5萬元,合約期間自110年3月12日起至11 1年3月11日止,兩造並簽署機器設備租用合約條款(下稱系 爭租賃契約)。其後原告公司廠房擬於110年底結束營業 , 故欲將庫存之機器出清,並由訴外人立信公司以240萬元( 含稅)向原告購買MULLER MARTINI 四色輪轉印刷機及12座 印刷版輥【即22英吋4座、24英吋4座、23又1/3英吋(A4雙 幅)4座】, 原告與立信公司簽署機器設備出售合約條款( 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在案,又系爭買賣契約所載版輥尺寸誤 載為23又2/3(A4雙幅)英吋,已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6 號(下稱本院另案)民事訴訟中確認係誤載。原告向立信公 司表示因系爭印刷版輥出租予被告,待系爭租賃契約期間屆 滿,被告將系爭印刷版輥返還原告後,原告再將全數買 賣 標的一併交付立信公司,經立信公司同意,故原告與立信 公司約定於111年3月11日由立信公司至原告公司處所往取全 數買賣標的,立信公司付款予原告。  ㈡原告有將上情告知被告,且無繼續與被告成立新租賃契約之 意思,被告至遲於111年2月22日已經知悉原告業已出售系爭 印刷版輥,原告並要求被告應於111年3月11日租賃期間終止 時,立即返還系爭印刷版輥。惟被告未依約於同日返還系爭 印刷版輥,致原告無法於同日交付系爭印刷版輥予立信公司 ,立信公司僅先行取得MULLER MARTINI 四色輪轉印刷機及 其餘11座印刷版輥。原告為取回系爭印刷版輥,遂於111 年 3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限被告於函到3日內返還系 爭印刷版輥,如未如期返還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被告於111年3月15日收受該存證信函,詎被告仍不返還 系爭印刷版輥,原告迫於無奈,僅得先與立信公司協商, 由原告折讓20萬元予立信公司,作為無法於111年3月11日 交付系爭印刷版輥之補償。  ㈢後因被告仍拒絕返還系爭印刷版輥,立信公司遂多次寄發存 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原告交付系爭印刷版輥,並於111年9月 1日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252萬元,原告僅得委任律師辦理訴訟事宜, 經本院另案民事判決認定立信公司就已受領部分已生一部清 償之效力,故立信公司不得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而判決原告 全部勝訴,立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後因原告對被告法定 代理人蕭慶賢提起刑事侵占告訴,被告迫於壓力下,方於11 1年9月30日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予原告。又原告與立信公司上 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調停下,於113年3月27日以臺 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23號調解筆錄(下稱高院另案調 解筆錄)成立調解,調解條件為原告願給付立信公司33萬6, 000元,及負責將系爭印刷版輥運送至立信公司,原告於調 解成立後,已依上開調解筆錄履行完畢。  ㈣被告於系爭租賃契約屆滿之翌日即111年3月12日起,即屬 無 權占有系爭印刷版輥,且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 告受有損害,復參以系爭租賃契約約定每年租金為5萬元, 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年3月12日起 至111年9 月29日止(共計202日)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2萬7 ,671元(計算式:202日×50,000元÷365日=27,671元)。  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折 讓予立信公司之補償款20萬元、本院及高院另案訴訟所支出 之律師費15萬5,000元、高院另案調解筆錄所載和解金33萬6 ,000元、將系爭印刷版輥運送至立信公司之運費2,205元, 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占有系爭印刷版輥期間,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7,671元,共計72萬876元(計算 式:200,000元+155,000元+336,000元+2,205元+27,671元=7 20,876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876元,及其中 38萬2,67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33萬8,205元 自原告民事準備書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之翌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  ㈠原告與立信公司間之系爭買賣契約,並不包含系爭印刷版輥 ,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物為:「 四色輪轉印刷機」、 「22英吋4座」、「24英吋4座」及「23又2/3英吋(A4雙幅 )4座」,均與系爭印刷版輥尺寸「23又1/3英吋」不符。且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所示,原告與立信公司約定於110年12 月31日前交付買賣標的物,當時系爭印刷版輥仍由被告依系 爭租賃契約合法占有中(租賃期間為110年3月12日起至111 年3月11日止),顯見系爭印刷版輥非原告與立信公司間之 買賣標的物。是原告與立信公司間之補償款、和解金、運費 及律師費用,均與被告無涉。  ㈡被告未及時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予原告,故應負擔給付遲延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並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惟因給付 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 本件不適用侵權行為之規定。  ㈢縱認系爭印刷版輥為系爭買賣契約標的物之一,然就原告主 張補償款20萬元部分,原告出於己意給付20萬元予立信公司 ,非因他人行為所生之損害,與被告無關,又該折讓單品名 記載「出售機器設備-全自動輪轉」,亦與系爭印刷版輥名 稱不符。又原告與立信公司間之買賣價金為240萬元,系爭 印刷版輥之單價顯與原告主張之補償款20萬元、和解金33萬 6,000元差距甚遠,足見原告所稱給付之補償款、和解金, 均基於其與立信公司和解契約,與被告是否及時返還系爭印 刷版輥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再原告自願負擔運送系爭印刷版 輥予立信公司之運費,亦與被告無涉。況原告於本院另案判 決全部勝訴後,明知立信公司主張全部無理由,竟於案件繫 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自願給付和解金33萬6,000元予 立信公司,可見無論立信公司之主張合理與否,原告均將給 付上開款項,自與被告逾期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之行為無涉。  ㈣就原告請求律師費15萬5,000元部分,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 律師訴訟主義,原告並無不能自為訴訟行為之情事,且縱有 伸張權利或防禦上必要而委任他人代理之情形,應向敗訴之 人即立信公司請求另案訴訟律師委任費用15萬5,000元,上 開律師費與被告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㈤爰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⑴兩造簽定系爭租賃契約,約定原告將系爭印刷 版輥出租予被告,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11 日止。⑵原告另於110年10月13日與立信公司簽定系爭買賣契 約。⑶原告於111年3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被告 於3日內返還系爭印刷版輥,被告於111年3月15日收受該存 證信函。⑷被告於111年9月30日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予原告等 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賃契約、系爭買賣契約、原告所寄 110年10月13日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被告公司出貨單各1份 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3至37頁、第41至43頁、第81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定。是本件爭點應為:⒈原告主張 因被告遲延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⒉前項爭點若有理由, 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⒊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占有系爭印刷版輥期間,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應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同一事實發生侵權行為與債務 不履行請求權競合時,我實務通說固採請求權競合說,亦即 得由請求權人擇一行使,並非當然排除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 適用。然如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與契約責任(債務不履行) 規定有所不同時,是否即被排除而不能適用,仍應依有關法 條之規定,探求其立法意旨並按衡平原則決之(最高法院78 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租賃契約既然已於111年3月11日期滿,兩造未再續 約或另定新租約,被告就系爭印刷版輥即屬無權占有,應負 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予原告之義務,並經原告於111年3月14日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被告仍拒不返還,後經原告對 被告法定代理人提起刑法侵占罪之刑事告訴,被告方於111 年9月30日返還系爭印刷版輥,則被告拒絕返還系爭印刷版 輥之事實,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就系爭印刷版輥之所有權 甚明,若因此導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 被告雖辯稱本件不適用侵權行為規定云云,然參諸前揭說明 ,原告本得就侵權行為及因系爭租賃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擇一行使,僅於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規定有所 不同時,應探求立法意旨並按衡平原則為處理,而被告就此 部分並未能指出兩者規定有何不同,而有應予排除情形。復 經本院衡酌原告主張之事實適用侵權行為責任之結果,探求 兩者法律關係之立法意旨,尚無顯不公平之情形,原告自得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被告此部分之辯解,要屬無 據。  ㈡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⒈此部分首應認定者,應為原告與立信公司所簽定之系爭買賣 契約之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系爭印刷版輥。查系爭買賣契 約記載:「…茲因甲方(即立信公司)向乙方(即原告)購 買四色輪轉印刷機【即22英吋4座、24英吋4座、23又2/3英 吋(A4雙幅)4座】…由甲方負責於110年12月31日前運送完 成。」(本院卷第37頁),而系爭租賃契約所載租賃物則為 「茲因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租借MULLER MARTI NI 四色輪轉印刷機之23又1/3印刷版輥壹座」(本院卷第33 頁),兩者就「23又2/3英吋」及「23又1/3英吋」之記載有 所不同。然於本院另案訴訟審理中,原告及立信公司之訴訟 代理人均當庭陳稱:系爭買賣契約關於「23又2/3英吋」乃 為「23又1/3英吋」之誤載,有本院另案111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筆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2頁),又原告與立信公 司所簽定之高院另案調解筆錄所載買賣標的物亦係「23又1/ 3印刷版輥乙座」,亦有該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 141頁)。復參以立信公司於111年8月1日委託律師寄發予原 告之律師函所載買賣標的物亦為【所缺漏之23又1/3(A4雙 幅」英吋機台】(本院卷第63頁),及原告催告被告返還系 爭印刷版輥、立信公司催告原告給付系爭買賣契約缺漏標的 物係在同一期間,明顯就是因為被告未返還系爭印刷版輥予 原告,才會導致原告無法給付上開買賣標的物,足見系爭買 賣契約所載「23又2/3英吋」係「23又1/3英吋」之誤載,至 為明確。被告另辯稱:系爭買賣契約所載交付日期為110年1 2月31日前,故認兩者為不同標的物云云,然以上開交付日 期並非不可變更,甚且明顯是因為系爭印刷版輥係被告依系 爭租賃契約占有中,故才延至111年3月11日交付,尚不得倒 果為因,以此認為系爭印刷版輥並非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物 ,被告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  ⒉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 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 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查:  ⑴原告因被告遲延返還系爭印刷版輥,致無法於111年3月11日 交付系爭印刷版輥予立信公司,僅得與立信公司協商,由原 告先行折讓20萬元予立信公司作為補償一節,業據其提出營 業人銷貨退回進出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票據資料查詢、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支票各1紙(均影本)在卷為憑(本 院卷第45、47頁)。又上開證明單所載品名雖為「出售機器 設備-全自動輪轉」1台,互核原告於本院另案判決主張上開 證明單、支票係因原告無法於111年3月11日交付系爭印刷版 輥予立信公司,故經雙方協商後,原告始同意折讓20萬元之 買賣價金並返還立信公司(本院卷第72頁),堪信原告所折 讓並返還立信公司之20萬元,確係因被告遲延返還系爭印刷 版輥所致,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而非被告所辯「出於己意 」所為給付,且該金額係經原告及立信公司各自評估後協商 而來,尚無高估之理,是原告就此折讓金額,屬因被告侵權 行為所生之損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⑵原告主張其為中小企業,無法務人員之編制,相關人員均無 法律背景,顯無力自行處理訴訟程序,因立信公司對其提起 本院及高院另案訴訟,且立信公司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認 有委任律師應訴之必要,因此支出律師費15萬5,000元,固 據提出收據2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83、85頁)。然我國民 事訴訟法並非採取律師訴訟主義(或律師強制主義),本即 無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之必要,而原告為公司法人,並經營辦 公室用品周邊耗材及相關機器等業務,雖無法律背景,然其 法定代理人或公司職員就相關產業,應具有基本學識及專業 知識與技術,而得為訴訟上之主張與舉證,尚非無自為訴訟 行為之能力,故認原告就其與立信公司所為另案訴訟,是否 確有無自為訴訟能力,有委任律師「必要」一節,所為之舉 證,尚有不足,其請求支出上開律師費損害賠償部分,要難 准許。  ⑶原告與立信公司於高院另案達成調解,調解條件為被告應給 付立信公司33萬6,000元,及負責將系爭印刷版輥運送至立 信公司(運費2,205元),原告已履行完畢等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調解筆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上升企業社 三聯式統一發票各1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41至145頁)。 查:立信公司對原告提起另案訴訟,既係肇因於被告遲延返 還系爭印刷版輥,自與被告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原 告固於本院另案判決獲致全部勝訴之判決,然參諸本院另案 判決理由所載「是被告(即本案原告,下同)雖逾期未交付 系爭印刷版輥1座,應僅構成一部給付遲延,則原告(即立 信公司,下同)以原證3之律師函就該部分限期催告被告為 給付而被告逾限仍未給付時,依前揭說明,原告應僅得解除 該部分之買賣契約,而非得解除系爭買賣合約全部。」、「 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合約全部不合法,不生系爭買賣合約 全部解除之效力,且原告既不主張該契約之一部解除,則應 認系爭買賣合約全部與一部均未解除,故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第2款關於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買賣合約之全部價金240萬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本院卷第79、80頁),可知原告於另案全部勝訴之原因,係 因立信公司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全部,而本院另案判決認 為僅得解除部分之緣故,其後立信公司提起上訴,原告於第 二審就上開得部分解除買賣契約部分,仍有受部分敗訴之風 險,尚非如被告所辯原告明知立信公司主張全部無理由,仍 自願給付和解金等情。本院審酌原告確係因被告遲延返還系 爭印刷版輥,致對立信公司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其與立信公 司透過調解程序各自評估利弊所達成之調解條款,既係雙方 認為公平、允當之賠償金額及方式,原告依該條款履行完畢 後,以此作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尚無不當。是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上開和解金33萬6,000元、運費2,205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⒊綜上,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53萬8,205元(計算式 :200,000元+336,000元+2,205元=538,205元)。  ㈢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占有系爭印刷版 輥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固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無權占用系 爭印刷版輥期間(即111年3月12日起至同年9月29日止),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查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原 告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然原 告因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實際上均是無法如期交付系 爭印刷版輥,而應對立信公司所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而非無法占有使用系爭印刷版輥之損害,蓋因若被告未逾 期返還系爭印刷版輥,原告應如期交付該版輥予立信公司, 顯無繼續占用使用之可能。是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既經本院 判准如前而填補,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否則無異獲得雙重賠償,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尚難准許。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 8,205元,及其中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 3月5日(本院卷第91頁)起,其中33萬8,205元自民事準備 書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之翌日即113年5月31日(本院卷 第195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俱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之。又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2025-02-13

SJEV-113-訴-1686-20250213-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宏曄 被 告 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表人 劉其福 被 告 陳俊仁 蘇俊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丙○○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被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無罪。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戊○○犯罪所得新台幣陸萬伍仟元、被告丙○○犯罪所得新台 幣壹萬元、被告庚○○犯罪所得新台幣陸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另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1號判決確定)為富 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街00號1樓,登記負 責人為甲○○胞弟丁○○,下稱富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 自民國110年7月起,先後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 車1台、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曳引車1台、附掛曳引車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HAB-0100號自用半拖車各1台、無車 牌之拖板車1台及挖土機1台,並自110年9月底起,向不知情 之張王秀芬承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上 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1間),作為其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 除、處理、堆置、貯存之集散地及上開車輛、挖土機等機具 之停放處 (下稱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然甲○○明知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 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 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詎基竟與李慶榮、鄭育 能(均另案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1號判決)、庚○○等人, 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未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亦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為下列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一)甲○○提供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堆置、貯存廢棄物及其 來源:  1.來自「宣瑩環保有限公司」:   甲○○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老闆介紹,與從事汽車拆 解回收業務之宣瑩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宣瑩公司)之負責人 陳慶鴻(另為不起訴處分)聯絡洽談,達成以每公斤新臺幣 (下同)13元之代價,委託甲○○清除宣瑩公司汽車拆解回收 所產生之廢汽車座椅(含泡棉)、廢車輛燈殼、廢塑膠混合 物、廢玻璃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合意,甲○○遂自110年10月1 1日、110年12月6日、110年12月12日、111年1月3日、111年 1月12日、111年1月17日、111年1月26日等日,與李慶榮、 庚○○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曳引車附 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至宣瑩公司位在彰化縣 ○○鄉○○村○○路00號所在地,清運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富 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暫置、貯存或至棄置場址任意棄置 ,陳慶鴻並在上開清運日之隔天,以匯款之方式,分別匯款 107,310元、332,242元、113,978元、412,777元、275,048 元、239,963元至富丞公司第一銀行新營分行 (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另111年1月26日該日則由陳慶鴻當場交付 現金14萬多元予甲○○。  2.來自「鴻陞環保有限公司」:   甲○○經由丙○○介紹,與經營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領有臺 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下稱鴻陞公司)之戊○○(所涉 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部分,詳如後二所 載)聯絡洽談,達成以9萬元之代價,委託甲○○清運戊○○位 在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0號停車場旁土地上因承攬阿瘦 皮鞋歸仁店裝潢拆除工程所生之廢木材、阿瘦皮鞋出貨單、 收據及原場址之一般垃圾等廢棄物一批。甲○○遂於110年9月 2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半拖車,經由丙○○之引導,至上開場址,由戊 ○○駕駛挖土機協助將上開廢棄物搬運至甲○○所駕駛之曳引車 附掛之拖車上,甲○○再將之清運至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 所暫置,並從中獲取9萬元之報酬,丙○○則獲得甲○○所交付 之1萬元介紹費用。  3.不明鐵牛車載運前來: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駕駛加欄杆之鐵牛車,多次載運 「女性內衣裁邊之下腳料」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富丞公司 麻豆實際營運處所,由甲○○以每公斤3元之代價,加以收購 並堆置貯存。  4.不明三輪車載運前來: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騎乘三輪車,多次載運「廢紙、 廢鐵、女性內衣裁邊下腳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富丞公 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由甲○○以每公斤10元之代價,加以收 購並堆置貯存。  5.待上開4處來源之廢棄物堆置累積到一定程度,甲○○伺機以 曳引車運出傾倒 (清除處理過程詳犯罪事實一、(二)所載) 。 (二)廢棄物之清除及棄置處理:  1.柳營果毅後場址:   110年10月8日3、4時許,由不詳司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引導甲○○所駕駛之車上裝滿混雜上開(一)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及不知情之陳政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即柳營果毅後場址),將拖車上之廢棄物傾倒棄置在該土 地之邊坡下,不詳司機從中獲取甲○○所交付之5,000元介紹 費用。  2.官田葫蘆埤旁場址:   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中旬期間,由甲○○駕駛車上裝滿混雜 上開(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 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鄭育能則駕駛無車牌 之拖板車載運挖土機,至臺南市○○區○○○○○○○區○○○段000地 號土地(即官田葫蘆埤旁場址),由不詳司機駕駛挖土機在 現地挖坑,再由甲○○將上開拖車上之廢棄物加以傾倒入坑, 不詳司機再操作挖土機覆土其上加以掩埋。鄭育能、不詳司 機分別獲得報酬5,000元。  3.柳營太康場址:   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中旬期間,不詳司機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甲○○駕駛車上裝滿混雜上開(一)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即柳營太康場址),即高鐵橋下變電所旁,將拖車上之 廢棄物加以傾倒棄置。不詳司機從中獲取甲○○所交付之5,00 0元介紹費用。  4.嘉義鹿草場址:   於110年10月6日晚間某時許迄翌(7)日凌晨某時許,甲○○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庚○○駕駛車上裝滿 混雜上開(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 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至嘉義縣鹿草鄉 後堀村八掌溪親水橋旁三角仔提防邊之土地(即嘉義鹿草場 址),由甲○○將拖車上之廢棄物加以傾倒棄置。庚○○從中獲 取甲○○所交付之3,000元費用。  5.官田番子田台糖場址:   110年11月23日0時30分起至同日6時許,由甲○○、鄭育能分 別駕駛車上裝滿混雜上開(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 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半拖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丙○○徒弟則駕駛無車牌之 拖板車載運挖土機,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台糖公司 所有土地上 (即官田番子田台糖場址),由丙○○徒弟駕駛 挖土機在現地挖坑,再由甲○○、鄭育能將上開2台拖車上之 廢棄物加以傾倒入坑,丙○○徒弟再操作挖土機覆土其上加以 掩埋,鄭育能及丙○○徒弟因而獲得甲○○所交付之報酬各5,00 0元。  6.新營鐵線橋急水溪畔場址:   自110年12月底起至111年1月26日止,利用23、24時人煙稀 少之時段,甲○○、李慶榮分別駕駛車上裝滿混雜上開(一)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自用曳引車附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自 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鄭育能則駕 駛無車牌之拖板車載運挖土機,至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即新營區五興里鐵線橋堤防內急水溪畔之河川地, 下稱新營鐵線橋急水溪畔場址)加以棄置,過程中由李慶榮 駕駛挖土機整地挖坑,再由甲○○、鄭育能將上開2台拖車上 之廢棄物加以傾倒入坑,復由李慶榮駕駛挖土機以現場挖起 之土壤加以覆蓋掩埋整平,以此非法方式非法清除、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李慶榮、鄭育能並從中獲取每趟3,000元之 報酬。嗣於111年1月26日23時許,甲○○、李慶榮、鄭育能再 次駕駛車上裝滿混雜上開(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白色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 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半拖車及拖板車載運挖土機,在新營鐵線橋急水 溪畔場址,將拖車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加以傾倒入坑及覆土 整地,於111年1月27日1時30分許棄置及整地完欲離開之際 ,為巡邏員警發現可疑上前盤查,李慶榮、鄭育能見狀即趁 隙以徒步之方式逃逸,甲○○則因上開生財之交通工具均留在 現場,不及逃逸,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 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拖車1台、車牌號 碼000-0000號黑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拖車1台 、前開2台曳引車之鑰匙2支、無車牌之拖板車1台及鑰匙1組 、挖土機(型號200)1台及鑰匙1支、車載錄像機(含記憶 卡)2台、車用無線電機台3台、手持無線電1台、駕駛員卡1 張、IPhone手機1台等物,總計自110年12月底迄111年1月27 日止,新營鐵線橋急水溪畔場址共計遭甲○○、李慶榮、鄭育 能等3人棄置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6次,每次為上開2台拖車 之載運量,共計12車次,棄置面積約達1549.24平方公尺, 犯罪所得方面,甲○○獲有24萬元、李慶榮、鄭育能則分別獲 得每次5,000元,共計30,000元之報酬。 二、戊○○為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9 樓之1,下稱鴻陞公司)之負責人,鴻陞公司領有臺南市政 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屬乙級之清除機構,許可從事一般廢 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清除方式為載運廢棄物 至焚化爐,清除廢棄物許可量為每月2012公噸。其於110年9 月28日受不知情之鄭永宏委託,以65,000元之代價,清除鄭 永宏承攬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阿瘦皮鞋歸仁店之拆除裝 潢工程所生之廢木材、阿瘦皮鞋出貨單、收據等一般事業廢 棄物。然戊○○因其清除廢棄物之額度已幾近用罄,且其載運 廢棄物車輛之停放地點土地業經徵收,無法續行清除廢棄物 ,遂委請丙○○介紹其他清除廢棄物廠商代為處理前揭廢棄物 。嗣丙○○明知甲○○未領有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不具備 合法處理廢棄物之資格,竟基於幫助戊○○未依廢棄物清除許 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故意,於同日17時許,引領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半拖車之甲○○至戊○○承租用以停放車輛之臺南市○○區○○路0 段0巷000號停車場處,並將甲○○介紹與戊○○認識。戊○○明知 甲○○未領有清除廢棄物之許可證,但因欲儘速清除前揭廢棄 物,遂基於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故意 ,於同日17時許,以9萬元之對價,在前揭停車場處,將其 承攬之前揭廢棄物交予甲○○處理,甲○○旋將其中1萬元給予 丙○○做為報酬。戊○○並駕駛挖土機協助將上開廢棄物搬運至 甲○○所駕駛之曳引車附掛之拖車上,甲○○再將之清運至富丞 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暫置,嗣經甲○○將前揭廢棄物與其他 廢棄物混合後,非法棄置於前述柳營果毅後場址、柳營太康 場址及嘉義鹿草場址。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乙 ○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本案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曾就證 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亦無 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即犯罪事實一部分):    上揭犯罪,業據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且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甲○○ 於執行業務時,確曾為犯罪事實欄所載非法清除廢棄物犯 行等情,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證屬 實,是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二)被告庚○○:    被告庚○○於犯罪事實一、(一)、1.及犯罪事實一(二) 、4所載時間,與另案被告甲○○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受另案被告甲○○指示駕車載運前 揭廢棄物至犯罪事實一、(一)、1.及犯罪事實一(二) 、4所載地點,並由另案被告甲○○非法傾倒,共同為非法 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犯行,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在案,核與另案被告甲○○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臺南 市麻豆區大寮潭路旁廢棄物分類轉運現場相片、嘉義縣鹿 草鄉後堀村八掌溪親水橋旁三角仔堤防旁處棄置地點相片 、鹿草後堀三角仔堤防旁棄置廢棄物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嘉義縣鹿草鄉後堀 村八掌溪親水橋旁三角仔堤防旁之現場相片、鹿草後堀三 角仔堤防旁之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嘉義縣環境保 護局稽查照片各件在卷可考,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庚○○共同非法清除、處理 廢棄物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戊○○、丙○○部分(即犯罪事實二):   1.訊據被告戊○○、丙○○固均坦承經由被告丙○○之介紹,被告 戊○○於上揭時地將其承攬清除之阿瘦皮鞋歸仁店之拆除裝 潢工程所生之廢棄物交予另案被告甲○○清除、處理等情, 惟均矢口否認涉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被告戊○○、丙○○ 均辯稱:甲○○自稱領有合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執照,方 會將廢棄物交予甲○○處理,渠等不知甲○○並未領有合法之 清除、處理廢棄物執照,並無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云云 。   2.經查:    ⑴被告戊○○為鴻陞公司之負責人,且鴻陞公司係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而以清除廢棄物為其業務等情,業經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參見警一卷第178頁、偵一卷第98頁、本院卷第95頁至第96頁),並有鴻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各件在卷(參見警一卷第223頁至第224頁、第225頁至第22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被告戊○○經營之鴻陞公司於110年9月28日受不知情之鄭永宏委託,以65,000元之代價,清除鄭永宏承攬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阿瘦皮鞋歸仁店之拆除裝潢工程所生之廢木材、阿瘦皮鞋出貨單、收據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一節,業據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參見他卷第412頁至第413頁、本院卷第96頁),並經證人鄭永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參見警一卷第547頁至第554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又被告戊○○於110年9月28日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阿瘦皮鞋歸仁店清除廢棄物後,將之載至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0號停車場處,並經被告丙○○之介紹,於同日17時許,將前揭廢棄物交由另案被告甲○○清除處理一節,亦據被告戊○○、丙○○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明確(參見本院卷第96頁、第283頁),核與另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相符(參見本院卷第365頁),被告戊○○、丙○○此部分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另案被告甲○○並未領有合法之清除廢棄物許可證,且於前揭地點向被告戊○○承載前揭廢棄物後,先將之載回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暫置、貯存,並將之與其他廢棄物混合後,非法棄置於前述柳營果毅後場址、柳營太康場址及嘉義鹿草場址等情,業據另案被告甲○○於偵查中陳述屬實(參見偵一卷第100頁至第101頁),並經證人鄭永宏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參見警一卷第547頁至第554頁),且有110年10月27日臺南市○○○○○○段0000000地號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11年2月24日另案被告甲○○帶同警方至其棄置廢棄物場址(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急水溪畔))之指認照片、111年2月10日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11年2月24日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10年10月8日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110年10月8日拍攝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現場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地籍圖110年11月15日鹿草後堀三角仔堤防旁棄置廢棄物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10年11月15日拍攝之嘉義縣鹿草鄉後堀村八掌溪親水橋旁三角仔堤防旁之現場相片、111年02月10日拍攝嘉義縣鹿草鄉後堀村八掌溪親水橋旁三角仔堤防旁之現場相片8張、110年10月13、14日鹿草後堀三角仔堤防旁之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在卷可稽(警一卷第709頁至第716頁、第57頁至第62頁、警一卷第745頁至第753頁、第755頁至第763頁、第775頁至第776頁、第777頁、第778頁、第717頁至第725頁、警二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39頁、第243頁),從而,被告戊○○經被告丙○○介紹後,於前揭時地委請未領有合法清除廢棄物許可證之甲○○清除其向證人鄭永宏所承攬清除之廢棄物,而甲○○則將之非法傾倒於前揭土地上等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戊○○、丙○○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交付廢棄物予甲○ ○時,甲○○表示領有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並表示 將日後補送,其等均以為甲○○領有合法清除、處理證照 云云,惟查:     ①訊據證人甲○○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丙○○在何時 因何故知道你有在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答:我跟 他認識後,隔幾個月,我想申請許可文件時,我當時 有跟丙○○說我有以我的車輛在偷倒垃圾。」、「(問 :照你所述,你不就明白的跟丙○○講你是在做非法的 ?)答:是。」、「丙○○介紹我去接戊○○這個案子時 ,我有跟丙○○說我已經在申請中了。」、「(問:照 你所述,丙○○明明知道你只是在申請中,根本還不能 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就把你介紹給戊○○了?)答: 是。」(參見偵一卷第103頁至第104頁);復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我有跟丙○○說我有牌在申請,會計 師跟我說牌快下來了,最近就會下來。」、「(問: 所以你沒有跟丙○○說過你現在就是有牌的?)答:對 ,我是說我有申請牌照,已經三個月了,牌照就要下 來了。」(參見本院卷第373頁)。而被告丙○○於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亦證稱:「(問:你問甲○○時 ,有沒有問他有沒有廢棄物清理的資格?)答:有。 」、「(問:甲○○如何回答?)答:在朋友聚會認識 時,我就問甲○○有沒有合法經營的執照,甲○○好像是 跟我說有,還是在申請中,我忘記了。」、「(問: 剛剛甲○○是說跟你講牌照申請中,還在等牌照下來, 是否如此?)答:應該是在聚會時這樣講的。」(參 見本院卷第377頁),足見證人甲○○前開證述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依此,證人甲○○係告知被告丙○○其 已經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但仍在申請中,是被告 丙○○當可知悉甲○○尚未取得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②被告戊○○、丙○○於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甲○○當日曾 表示其有合法清除廢棄物許可證,將會在日後補提供 合法之清除許可證等文件資料云云。惟被告丙○○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當天清運完後,戊○○在車廠就已經 向甲○○詢問過一次了(按指合法清除許可證),前面 講怎樣我沒有聽到,但甲○○說後面會補相關文件資料 。」、「(問:你後來有追這個資料嗎?)答:沒有 。」、「(問:戊○○有要你去追這個資料嗎?)答: 清運完不知道過多久,戊○○有打給我說甲○○到底有沒 有合法清運的牌照,我說有,如果沒有,清運的車子 上不可能會噴公司的行號在上面。」(參見本院卷第 379頁)。依此,被告戊○○、丙○○雖均稱證人甲○○曾 表示事後會補正清除許可證,然被告戊○○、丙○○事後 實際上均未向甲○○追索清除許可證資料,是被告戊○○ 、丙○○於案發時是否曾向證人甲○○索取合法之清除許 可證,實非無疑。另訊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當天你在安南的現場至少遇到兩人,一人 是丙○○,一人是對方的老闆,兩人有沒有人問你有沒 有廢棄物清理的牌?)答:我忘記有沒有人問。」、 「(問:當天有沒有人跟你要牌照的證明?)答:好 像沒有,我忘記了。」、「(問:你印象中,當天有 沒有人請你事後再補有牌的文件?)答:這件事情之 前我去過很多地方,都有問我,我也忘記本件是否有 問我。」、「我忘記我有沒有講,但我有做很多件了 ,我都是跟對方說我事後再補證明文件,所以以此推 斷我本件也有講。」、「(問:你說你有幾件都是先 跟人家講有合法的證照,事後再補,這種情形你通常 跟人家如何講?)答:通常都是幫我居中介紹的介紹 人會自己去跟人家講,不會由我自己講。」(參見本 院卷第368頁至第370頁)。是依證人甲○○所述,其已 不記得當日是否曾跟被告戊○○、丙○○提及其有合法證 照,並可事後補正等語。依此,被告戊○○、丙○○前揭 所辯,是否屬實,當非無疑。況證人甲○○表示,如有 類似表示,其亦係委請居中介紹者向業主陳述,不會 由其自己陳述,此與被告戊○○、丙○○所述,甲○○於現 場時曾自稱領有合法清除許可證,並表示可事後補正 云云,亦有不同,從而,被告戊○○、丙○○前開所辯, 難認屬實。     ③被告戊○○於110年12月8日在警詢中,就本案之廢棄物 處理過程供稱:「最後請丙○○來處理,他說他有朋友 是合法環保公司可以處理,可以開立聯單、磅單」、 「(問:你委託丙○○清運之廢棄物品項為何?丙○○有 無公司行號?公司地址為何?有無工廠登記或營利事 業登記証?是否有開立聯單或磅單給你?來清除的公 司是否領有環保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級別)?)答:委託丙○○清運之廢棄物都 是從『阿瘦公司』清運出來的木材、石膏板、磚塊、公 司資料等,還有包括要移車場的一些生活垃圾。我不 清楚丙○○有無公司行號。我聽丙○○說是從彰化請來的 車輛,我有看到環保公司,但沒有記公司名稱及清運 車號。有說要開立聯單或磅單,但都沒有給我。要問 丙○○才知道。」(參見警一卷第180頁至第181頁)。 另參以被告戊○○於110年11月初經環保局通知前揭廢 棄物遭非法棄置後,於110年11月6日,以其委請丙○○ 清運木材及生活垃圾,然遭丙○○棄置於山區,故認丙 ○○詐欺及背信為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果 毅派出所報案一節,亦有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參見警一卷第221頁),是被告戊○○於110年11 月7日向派出所報案及其於110年12月8日初次警詢時 ,均未提及實際清除廢棄物者為甲○○,且甲○○曾向其 表示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甚而表示事 後將補正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等明顯對其有利之事實。 是被告戊○○於案發當日是否曾向證人甲○○索取廢棄物 清除許可證,證人甲○○是否表示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並承諾事後補正云云,均難肯認。況被告戊 ○○於委請甲○○清除廢棄物後,已逾2月之警詢應訊時 ,仍不知實際清運廢棄物之甲○○之真實姓名、所開立 之公司行號。如被告戊○○就實際清除廢棄物者是否取 得合法許可證一節極其重視,甚而交付清除廢棄物時 ,曾要求證人甲○○補正合法許可證,衡情當無於委請 甲○○清除廢棄物後,已逾2月之久,仍不知甲○○開立 之公司名稱之理。被告戊○○前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 之詞,殊難採信。     ④訊據證人鄭永宏於警詢中證稱:本案係委請鴻陞公司 清除廢棄物,鴻陞公司有拿出臺南市政府的清除牌照 (參見警一卷第550頁);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其實際上並無清除廢棄物許可證,故其亦曾 遇到在現場因提不出合法清除許可證,對方不同意讓 其清運廢棄物(參見本院卷第370頁)。足見委請他 人清運廢棄物時,應先檢視、確認清運者確實取得合 法之清除許可證,始可委請其清運,此乃清除廢棄物 事業之常情,被告戊○○自己承攬清除廢棄物時,亦是 如此。是被告戊○○於委請事前並不認識之證人甲○○處 理本案廢棄物,且證人甲○○無法提出相關合法之清除 許可證時,即可知悉證人甲○○未領有合法清除許可證 ,不可委請其清除廢棄物。然被告戊○○無視於此,仍 將本案廢棄物交由甲○○清除,顯見其確有非法清除廢 棄物之故意。被告戊○○辯稱其不知甲○○無合法清除許 可證,並無非法清除廢棄物之故意云云,與事實不符 ,當無可採。    ⑶綜此,被告戊○○雖領有之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然未 依許可證所列方式處理其承攬之前揭廢棄物,反經由被 告丙○○之介紹,將前揭廢棄物交與並未領有合法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另案被告甲○○清除、處理;被告丙 ○○明知另案被告甲○○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卻介紹 給被告戊○○,為被告戊○○非法清除廢棄物等情,均事證 明確,堪以認定。從而,被告戊○○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 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被告丙○○幫助被告戊○○未依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行,均堪認定。    ⑷被告鴻陞公司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涉有非法清理廢棄 物犯行,然其負責人即被告戊○○確有未依廢棄物清除許 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一節,已 如前述。被告鴻陞公司所辯自無可採。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另案被 告甲○○執行業務而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應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處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罰金 ;被告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非法 清除廢棄物罪;被告鴻陞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戊○○執 行業務而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47條規定,科處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罰金;被告丙○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 條第四款後段之幫助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 廢棄物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庚○○所為係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公 訴意旨雖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惟被告丙○○所為係 介紹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甲○○予同案被告戊○○認 識,並由被告戊○○將前揭廢棄物交予甲○○非法清除,是 被告丙○○係本於幫助同案被告戊○○未依領有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所示而為非法清除行為之故意,且其所為係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故被告丙○○所為係屬幫助未依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行 為。從而,公訴意旨前開所認容有未洽,併此敘明。另 被告庚○○就前揭犯行與另案被告甲○○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丙○○為幫助犯,參與 程度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    ⑴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 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 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 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 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 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查另案被告甲○○於本案中 ,係將犯罪事實一、(一)1.至4.所示來源之廢棄物統 一集中至其承租之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再於犯 罪事實一、(二)1.至6.所示時間,分別傾倒於犯罪事 實一、(二)1.至6.所示土地上等情,已如前述。而觀 另案被告甲○○為前揭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時,且將之 非法傾倒之時間,係自110年9月底起,至111年1月26日 ,此期間每月均有非法傾倒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 且均係自富丞公司麻豆實際營運處所運出,顯見其係本 於一非法處理廢棄物之故意,反覆為之,故應屬一罪。 從而,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因其負責人即另 案被告甲○○執行業務而犯上開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處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 罰金時,亦應僅有一罪。又被告庚○○雖有2次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犯行,然其係與另案被告甲○○共同反覆為 前開非法清除廢棄物犯行,故亦僅論以一罪。    ⑵另被告庚○○主張其罹患癌症,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母 親,負擔甚重,聲請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聲請予以緩刑之諭知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 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 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 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 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 判斷,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157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另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 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 第7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庚○○先後兩 次與另案被告甲○○共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影響環境 情節非輕,且犯後亦未彌補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權衡 其犯案情形、行為原因及所造成之影響,尚難認其就本 件犯行之情節,有何情輕法重之情事,且亦難認其並無 再犯之虞。從而,被告庚○○前揭主張尚無可採,併此敘 明。    ⑶爰審酌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於 本案中所為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行,破壞環境之 程度非輕、被告戊○○委請未領有合法清除廢棄物之甲○○ 清除廢棄物,影響環境之程度、被告丙○○介紹未領有清 除廢棄物許可證之甲○○予被告戊○○認識,進而使被告戊 ○○得以非法清除廢棄物;被告鴻陞公司之負責人戊○○非 法清除廢棄物,影響環境之程度、被告庚○○係受另案被 告甲○○雇用而為本案犯行,並斟酌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 動機、手段;復考量被告富丞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庚○○ 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戊○○、丙○○、鴻陞公司否認犯 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戊○○、丙○○、庚○○之品行、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一)被告戊○○因承攬前揭廢棄物清除而獲得證人鄭永宏交付之 65,000元報酬,而被告戊○○因未依廢棄物許可證所示依法 清除廢棄物,故因而減省合法清除所應支出之費用,故被 告戊○○所收受之65,000元應為被告戊○○之犯罪所得,應予 沒收。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 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利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至被告戊○○雖尚有另外支付9萬元予另案被告 甲○○,委請其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然犯罪所得之沒收 係採取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152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戊○○此部分支出自無庸扣 除,併此敘明。 (二)訊據證人即另案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案 發當日在現場其另交付給被告丙○○1萬元以資感謝其介紹 工作(參見警二卷第27頁、警一卷第119頁、本院卷第369 頁)。依此,被告丙○○收受之1萬元應屬其幫助被告戊○○ 未依廢棄物許可證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丙○○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 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利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被告庚○○受另案被告甲○○指示兩度載運廢棄物,各獲得3, 000元報酬一節,業據被告庚○○於警詢中自承在卷(參見 警一卷第322頁),是被告庚○○共計獲得6,000元報酬,此 部分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庚 ○○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不法利 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 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無罪判決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與另案被告甲○○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而為下列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   ㈠被告庚○○於110年10月8日3、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小客車,引導另案被告甲○○所駕駛之車上裝滿混雜 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 及不知情之陳政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即柳營果毅後場 址),將拖車上之廢棄物傾倒棄置在該土地之邊坡下,被 告庚○○從中獲取另案被告甲○○所交付之5,000元介紹費用 。   ㈡被告庚○○於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中旬期間,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另案被告甲○○駕駛車上裝滿 混雜上開(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 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至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柳營太康場址),即高鐵橋下 變電所旁,將拖車上之廢棄物加以傾倒棄置。庚○○從中獲 取另案被告甲○○所交付之5,000元介紹費用。   因認被告庚○○就此二部分,亦均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涉有此部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無非以證人即另案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證述為據,惟訊據被 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涉有此部分罪嫌,辯稱:其並未於 前揭2時地前往該處駕駛自小客車引導另案被告甲○○前往案 發地點非法傾倒廢棄物云云。經查:訊據證人甲○○於偵查中 雖證稱:於110年下半年,其將廢棄物傾倒於柳營果毅後場 址、柳營太康場址時,均係綽號「鯨魚」(訊問筆錄誤為「 金魚」)之被告庚○○駕駛其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在前引導等語(參見他卷第38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被告庚○○確有駕車引導其至柳營果毅後場址、柳營太 康場址等語。惟另案被告甲○○所述被告庚○○於此二次之非法 犯行之行為型態為被告庚○○駕駛甲○○之自用小客車在前引導 ,其駕駛曳引車載運廢棄物於後,此與被告庚○○於本案中所 為駕駛曳引車載運廢棄物之行為型態明顯有所不同。復以證 人即110年10月8日亦曾與證人甲○○同往柳營果毅後場址之陳 政維於警詢中證稱:其不知案發當日駕駛BDF-9216號自小客 車之人為何人,其不知當日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之人是否為 綽號「鯨魚」(訊問筆錄誤為「金魚」)之被告庚○○等語( 參見警一卷第633頁至第634頁);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庚○○ 參與另案被告甲○○於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中旬期間某日, 至柳營太康場址該次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則除另案被告 甲○○外,並無其他共犯。依此,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庚○○參與 另案被告甲○○所為此二次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除另案被 告甲○○外單一證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庚○○確有參 與其中,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另案被告甲○○前揭證述與事 實相符,是尚難僅以另案被告甲○○之單一證述,即認被告庚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二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所指被告 庚○○此二部分犯行,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並論科刑部分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中旬期間 ,經另案被告甲○○指示,先由另案被告甲○○駕駛車上裝滿混 雜犯罪事實一、(一)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白色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另案 被告鄭育能則駕駛無車牌之拖板車載運挖土機,至臺南市○○ 區○○○○○○○區○○○段000地號土地(即官田葫蘆埤旁場址), 並由被告丙○○駕駛挖土機在現地挖坑,再由另案被告甲○○將 上開拖車上之廢棄物加以傾倒入坑,被告丙○○則操作挖土機 挖土並覆土其上加以掩埋,藉此獲得5,000元之報酬,因認 被告丙○○就此部分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 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另案被 告甲○○於偵查中之證述為據,惟訊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否認涉有此部分罪嫌,辯稱:其並未前往該處駕駛 挖土機挖坑及覆土云云。經查:訊據證人甲○○於偵查中雖證 稱:「(問:臺南市官田區葫蘆埤旁的一塊私人土地傾倒廢 棄物的的時間、共犯、車輛、車次、方式、代價及廢棄物來 源?)答:110年下半年某日,共犯有我與鄭育能、丙○○, 我駕駛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傾倒,鄭育能駕駛拖板車載運 挖土機進去;丙○○負責挖土機的上下車及現場挖土、掩埋, 廢棄物的來源是宣瑩公司及混到阿瘦皮鞋載出來的東西,報 酬是宣瑩公司給我4公斤12元;,我給鄭育能的報酬是一趟50 00元、給丙○○報酬是一次5000元。」等語(參見他卷第390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其於110年9月底至10月中 至臺南市官田區葫蘆埤場址傾倒廢棄物時,曾委請被告丙○○ 於該處駕駛挖土機挖土(參見本院卷第371頁),依此,另 案被告甲○○確有指認被告丙○○參與其所為此部分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行。然另案被告甲○○曾至多處地點非法傾倒 廢棄物,且各次共同參與犯行之共犯,亦有另案被告鄭育能 、李慶榮及本案被告庚○○等人,是另案被告甲○○就本次非法 傾倒廢棄物犯行之共同參與者之記憶是否正確無誤,當非無 疑。復以,證人即亦參與此部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 之另案被告鄭育能於偵查中證稱:「(問:甲○○稱該次操作 挖土機的人是丙○○,你是否認識丙○○?)答:不認識。」、 「問:(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號六之人(按即被告 丙○○)是否為該次操作挖土機之人?答:我無法確定,因為 當時是晚上。」(參見他卷第398頁),是當日亦曾與此部 分犯行之證人鄭育能亦未能確認被告丙○○確有參與此部分犯 行。從而,尚難僅依另案被告甲○○之單一證述,即認被告丙 ○○確有參與此部分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本於罪證有 疑,利歸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此部分 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行之罪證尚有不足,自應就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丙○○此部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為無罪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黃彥翔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2025-02-12

TNDM-113-訴-229-2025021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08

PTDV-114-司促-804-20250208-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慶鴻 被 告 郭建志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嗣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關於利息債權部分,自113年11月6日 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計50日)之部分屬已發生之債權,應併 算其價額,即4,110元(計算式:500,000×6%×50/365=4,110,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部分, 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予併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504,110元(計算式:500,000+4,110=504,11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2025-02-07

CYDV-114-補-57-20250207-1

彰全
彰化簡易庭

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 度彰簡字第78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2025-02-05

CHEV-114-彰全-2-20250205-1

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陳慶鴻 相 對 人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7月3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日 TH0000000 002 113年8月7日 7,3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8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4

KSDV-114-司票-428-20250204-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債 權 人 陳慶鴻 債 務 人 陳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3

KSDV-114-司促-558-20250203-2

司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陳慶鴻 相 對 人 林秀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64366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 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 國112年5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3

KSDV-114-司票-426-20250203-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謝慶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何應昌 林世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林娟妹 陳丁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陳慶鴻 廖安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4、1565、6238、672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7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慶陽】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2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併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 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何應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3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林世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娟妹】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7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丁元】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 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慶鴻】犯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 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廖安祥】犯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 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謝慶陽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之台灣正豐農科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及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 之宏民農藥行負責人,明知「氯化三苯錫(Triphenyltin c hloride,或fentin chloride)」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所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按月據實申報其輸入 之數量,並與何應昌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農藥 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時, 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謝慶陽竟基 於加工偽農藥及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犯意,先於民國10 8年4月14日至109年12月13日期間,以正豐公司名義,反覆 自大陸地區之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等化學工廠購買氯化三 苯錫原料,每次購買1公噸至3公噸不等,共計23公噸,而向 海關報關後輸入臺灣,再委託不知情之物流業者將氯化三苯 錫原料載運至宏民農藥行、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等處所 儲藏,同時以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按月向環境部(改制前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 報正豐公司於108年4月至109年6月、109年8月至同年12月等 期間內每月輸入氯化三苯錫原料之數量為零,及於109年7月 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為3公噸,足生損害於環境部對於管 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正確性。謝慶陽繼於不詳時、地,自 行將部分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料,以不詳方式進行加工 、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一之2-2-1編號1所示之「滅立菌」6 包後,儲藏在宏民農藥行,伺機對外販售;另於110年下半 年間某時,向擔任農藥經銷商之林世昌表示:其有螺藥可治 福壽螺等語,而向林世昌推銷其餘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 料,經林世昌同意購買並邀林娟妹一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合購後,謝慶陽即以260萬元之代價,販賣2公噸 之氯化三苯錫原料與林世昌、林娟妹,由林世昌出面給付26 0萬元現金與謝慶陽,並駕車至宏民農藥行,將氯化三苯錫 原料載運回林世昌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迨林 世昌委託林娟妹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進行加工、分裝成俗 稱之「白藥膏」後,謝慶陽再於110年8月9日,以6萬4800元 之代價,向林世昌回購40公斤之白藥膏,由林世昌陸續於11 0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膏與謝慶陽 (林世昌、林娟妹所涉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等犯行詳如 後述)。謝慶陽繼向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號之農旺農 業資材行負責人林俊宏表示:三苯醋錫已經禁用,其有替代 三苯醋錫之殺螺劑等語,而向林俊宏推銷白藥膏,經林俊宏 同意購買,謝慶陽即以6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3200公克之 白藥膏與林俊宏,由林俊宏如數匯款給付價金後,謝慶陽於 110年12月29日委託何應昌將裝有上開白藥膏之包裹8件寄送 與林俊宏。而何應昌斯時已預見謝慶陽所委託寄送之物可能 係偽農藥,仍基於縱使與謝慶陽共同實施販賣偽農藥犯罪,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謝慶陽形成犯意聯絡,於 翌(30)日,以假名「呂進」為寄件人,且不載明寄件內容 之方式,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將上開白藥膏包裹運送至該 公司羅東站,供林俊宏到站取貨,何應昌並因此獲得謝慶陽 所給付之3000元報酬。 二、謝慶陽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二之2-1編號2 至8所示含有「chlorbenzuon」、「亞滅培(acetamiprid) 」、「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 )」、「賽滅寧(cypermethrin)」、「賽安勃(cyantran iliprole)」、「阿巴汀(abamectin)」等成分而標稱為 「放心用」、「總管」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在其 不知情之子謝宗哲位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戶籍地處所, 伺機對外販售。 三、何應昌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人委託 其載運而儲藏待售之物品,可能為含有氯化三苯錫成分之偽 農藥,竟基於縱使與他人共同實施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犯 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阿明」之指示,於 111年1月11日17時許,駕車前往桃園市南崁交流道附近某空 曠處,向另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如附表三之 2編號1、2所示之白藥膏共27箱又15包後,載運回何應昌之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儲藏,並俟「阿明」之下一步指 示,伺機對外出貨販售。 四、林世昌與林娟妹、陳丁元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 農藥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 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林世昌 與林娟妹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而陳丁元則基於 幫助加工偽農藥之犯意,由林世昌、林娟妹於110年下半年 間某時,合資260萬元向謝慶陽購得2公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後 ,即由陳丁元駕駛小貨車搭載林娟妹至林世昌上開彰化縣○○ 鄉○○街00巷000號倉庫,載運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回到林娟 妹之彰化縣○○鄉○○路000號工廠,復由林娟妹以加入水、玉 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 容器後封裝等方式,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加工、分裝成白 藥膏,嗣將部分不詳數量之白藥膏成品交付林世昌,並向林 世昌收取代工費20萬元。林世昌取得上開白藥膏後,即將之 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繼於110年8 月9日,以6萬4800元之代價,販賣40公斤之白藥膏與謝慶陽 ,而陸續於同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 膏與謝慶陽,謝慶陽再於111年1月10日如數匯款給付價金與 林世昌。林世昌復於110年11月24日,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 3箱(每箱154瓶,每瓶100ml)之白藥膏與址設高雄市○○區○ ○0路000○00號之全年農業資材行實際負責人凌清厚,而向凌 清厚收取上開價金,並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0年11月3 0日將上開白藥膏運送至全年農業資材行供凌清厚收受。 五、林世昌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以不 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1- 1編號8至64所示含有「阿巴汀(abamectin)」、「芐寧激 素(6-benzyl aminopurine)」、「加保扶(carbofuran) 」、「免敵克(bendiocarb)」、「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chlorbenzuon」、「芬化利(fenvalerate )」、「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zin e)」、「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賜派芬(spir odiclofen)」、「脫芬瑞(tolfenpyrad)」、「亞滅培( acetamiprid)」、「銅」、「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 le)」、「納乃得(methomyl)」、「萘乙酸(l-naphthyl 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 、「二四地(2,4-D)」、「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 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葉枯唑 (bismerthi azol)」、「歐殺滅(oxamyl)」等成分而標 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無虫道」、「滅蠅」、「剋 蠅」、「特攻隊 (吊絲、青虫)」、「真蟎億」、「絲了了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穩治蟲」、「ETC Methomyl」、「嘉扶精( 加保扶)」、「保天下」、「固殺草原體95%」、「蟲總剋 」、「微生物殺蟲劑」、「剋腐爛」、「稻寶」、「綠青」 、「蝶蝶嚇」、「粒粒大」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 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伺機對外販售。 六、林世昌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 1-2編號1所示含有「護谷(nitrofen)」成分而無標示之禁 用農藥後,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 伺機對外販售。 七、林娟妹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 內外產品之農藥,更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 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 加工禁用農藥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間某 時,將含有「亞滅培(acetamiprid)」、「納乃得(metho myl)」、「克凡派(chlorfenapyr)」、「emamectin ben zoate B2a」、「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亞 喜芬(acifluorfen)」、「阿巴汀(abamectin)」、「因 滅汀(emamectin benzoate)」、「脫芬瑞(tolfenpyrad) 」、「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加保扶(carbofu ran)」、「免敵克(bendiocarb)」、「派滅淨(pymetro zine)」、「E2Y50(FMC代號)」、「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 ate)」、「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 zine)」、「巴克素(paclobutrazol)」及禁用農藥「三 苯醋錫(fentin acetate)」等成分之原料,載運至林娟妹 之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復由林娟妹運往其上開彰化縣 ○○鄉○○路000號工廠,而以加入水、玉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 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容器後封裝等方式, 將上開原料進行加工、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五之1-2-1編號5 至31、33、附表五之2-2編號1、2所示「冠20%」、「萬靈」 、「好」、「冠15%」、「因油10%」、「K10」、「K20」、 「亞喜芬」、「黑4.5%」、「因5%」、「因油15% 」、「因 15%」、「哈士奇」、「因10%」、「丙」、「加寶」、「3 瓜」、「啊順藍色」、「蜂」、「冠水10%」、「汽」、「3 8」、「剋蠅」、「汽佳讚」、「K4」、「百蟲王」及其他 無標示之偽農藥,連同如附表五之1-2-1編號32(同附表五 之1-2-1編號4、附表五之1-2-2編號1)所示加工後尚未分裝 之桶裝偽農藥、禁用農藥,分別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 路000號工廠及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伺機對外販售。 八、陳慶鴻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聯美農藥行負責人, 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之農 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在其 先前向他人所購買如附表八之2編號1至4所示含有「勃激素A 3(gibberellic acid)」、「鄰硝基酚(2-nitrophenol) 」、「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 酚(2-methoxy-5-nitrophenol)」、「依普座(epoxicona zole)」等成分之農藥上,張貼其所自行製作而標示產品名 稱為「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字樣 之標籤,藉此仿冒為其他品牌之農藥產品,以提高知名度, 增加銷量,而將上開農藥陳列、儲藏於聯美農藥行,伺機對 外販售。 九、廖安祥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輸入偽農藥之犯意,接續於108年至109年期間,三度將 大陸地區之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九之2編號1 、2所示含有「E2Y50(FMC代號)」成分之農用增效劑共50 瓶,以搭乘飛機時放在行李箱內夾帶闖過海關之方式輸入臺 灣,再將之儲藏在其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伺機搭配 農藥對外販售。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供述:  ㈠被告謝慶陽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㈡被告何應昌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㈢被告林世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㈣被告林娟妹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㈤被告陳丁元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㈥被告陳慶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㈦被告廖安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   ㈠證人林俊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㈡證人即被告謝慶陽之子謝宗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書證:  ㈠搜索扣押暨扣案物翻拍照片:  ⒈被告謝慶陽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謝慶陽、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 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共3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雲林 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 切結書、抽樣物品清單各1份。  ②受搜索人即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③被告謝慶陽扣案之iPhone 7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快 豐收」、「謝宗哲」、「林世昌」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 份。  ④被告謝慶陽扣案電腦檔案:  ❶三苯基氯化錫分子結構式1紙。  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文件編號:148-09-T0001)1 份。  ❸氯化三苯錫安全資料表1份。  ❹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到貨通知書(訂單編號:GTBHL000000 0)暨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販售氯化三苯錫之商業發票、 貨物清單、COA各1份。  ❺臺灣銀行110年9月11日轉帳交易明細資訊各1份。  ⑤被告謝慶陽扣案隨身碟中檔案:  ❶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氯化三苯錫貨物翻拍照片各1張。  ❷「阿爸交辦氯化三苯錫.xlsx」檔案擷圖1張。  ⒉被告何應昌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何應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②搜索現場暨蒐證照片6張。  ③被告何應昌扣案手機相簿中寄貨單翻拍照片2張、被告謝慶陽 與LINE暱稱「快豐收」、被告林世昌與LINE暱稱「何應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      ⒊被告林世昌部分:  ①扣押物暨搜索現場照片157張。  ②受搜索人即被告林世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同意書1紙 。  ③被告林世昌扣案之估價單4紙。  ⒋被告林娟妹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 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 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2份。  ⒌被告陳丁元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各2份。  ⒍被告陳慶鴻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②被告陳慶鴻扣案之IPHONE手機中之瓶裝農藥照片1張。  ⒎被告廖安祥部分:  ①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各1份。  ②被告廖安祥扣案物照片:  ❶不明罐裝溶液照片2張。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部分:  ①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 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1張。  ②扣案物品照片2張。  ③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世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④嘉里大榮物流公司貨物配送紀錄暨全年農業資材行照片1張。  ㈡處所勘查報告:  ⒈被告廖安祥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⒉被告陳丁元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⒊被告林娟妹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㈢被告正豐公司申報暨公示資料:  ⒈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自108年至110年間進口氯 化三苯錫紀錄表影本1份。  ⒉環保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108年至109年間氯化三苯錫運作 申報紀錄表影本1份。    ⒊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許可證資料1紙。  ⒋被告正豐公司之進口報單(進口艙單)詳細資料1份。  ⒌被告正豐公司之108年至110年間銷售發票明細資料1份。  ⒍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  ㈣農藥檢驗報告: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 24日、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123 、1112620128、1112610647、1112610744、1112620348、11 12620349、1112620369、1112620515、1112620525、111262 0540號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及照片。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4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13005號 函暨所附臺中市外埔區111年1月2日查扣鋁箔袋裝樣品1件之 檢驗報告1份。  ⒊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3日府農務字第1120275125號函暨所附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1122620870 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0份。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7月14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4652 號函暨所附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 1122620868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偵六二字第1120095 509號函暨所附扣押物編號及檢驗報告編號對照表、農藥檢 驗報告10份。  ⒍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 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 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 告20份。  ㈤稽查報告清單、彙整表:  ⒈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5月18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291 號函暨所附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雲林縣)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⒉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25956號函暨所附疑 似偽劣農藥清單1份。  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 號檢驗報告彙整表1份。  ⒋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20日高市農植字第11131389800號函暨所 附檢驗報告簡表。  ⒌謝慶陽等違反農藥管理法案扣押物檢驗結果彙整表。  ㈥被告謝慶陽配偶林虹均另案農藥管理法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9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98號 刑事判決。  ㈦氯化三苯錫、三苯醋錫相關資料: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之歷年政府禁用農藥一覽表擷選1份。  ⒉三苯醋錫之維基百科資料1份。  ⒊氯化三苯錫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資料1份。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⒈宏民農藥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⒉農旺農業資材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文:  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1101437927 號函。  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7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0148948 1號函暨附件:  ①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農務字第1100078013號函、農業部 農業藥物試驗所110年3月3日藥試殘字第1102620147號函暨 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各1份。  ②CPT海關進出口統計。  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0年4月29日環化評字第1100003073 號函暨所附氯化三苯錫107年至109年申報紀錄、使用用途及 流向資料各1份。  ④財政部110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3701號函暨所附氯化 三苯錫進口通關表各1份。  ⑤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⑥農藥登記管理系統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農藥販賣業執照資料1份 。  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12月13日防檢三字第11014907 86號函。  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11148810 1號函。  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3月2日防檢三字第111140988 號函。  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 3號函暨其附件。  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24日回覆本院函詢事項電 子郵件1紙。  ⒏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 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  ㈩雲林縣機關單位函文:  ⒈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1日雲環衛字第1110002395號函 暨附件:  ①稽查工作紀錄暨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圖片檔案1份。  ②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案號 :附件、許可運作事項及毒性化學物質各1紙。  ③正豐公司108年至110年間之「氯化三苯錫」運作申報紀錄1份 。  ⒉雲林縣警察局112年4月14日雲警刑科字第1120015534號函暨 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31日刑偵六二字第11 20039171號函、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份。  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 暨所附附件1至7各1份。  ①附件1: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 1份。  ②附件2: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 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③附件3: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 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④附件4:環境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148-21號安全資料表1 份。  ⑤附件5: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 、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 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⑥附件6: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 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⑦附件7: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 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⒋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 偽禁農藥沒入清冊5紙。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文:  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 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 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1份。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3日雲檢春玄111偵604字第1129 002738號函暨所附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30日府農務字第1120 027501、0000000000號、111年9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3609 52號函、111年9月26日府農務字第1110367677號函各1份。  內政部警政署函文: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 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 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 品名、數量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30日 保二(刑二)字第1120005135號函暨所附111年7月18日鹿警分 偵字第111002090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函文:  ⒈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 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一至四:  ①附件一: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  ②附件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 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③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 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④附件四: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72號扣押物品清單 。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 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5月31日雲法字第112635182 20號函暨鑑驗結果彙整表。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 70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函文: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 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 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 份。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9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0750 號、112年5月15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4333號函。  被告陳慶鴻扣案之標籤翻拍照片4張、被告林娟妹扣案證物外 觀翻拍照片16張。  網路列印之農藥產品資料12張。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12月12日環化評字第1128013680 號函暨所附日紀錄歷程檢視表。  本院113年8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 四、物證:   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附表一之2-2-1編號1、附表二之2 -1各編號、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各編號、附表四之1 -1-1各編號、附表四之1-1-2編號1、附表四之2編號4、5、 附表五之1-1編號1、2、附表五之1-2-1各編號、附表五之1- 2-2編號1、附表五之1-2-4各編號、附表五之2-1各編號、附 表五之2-2各編號、附表七之2-1編號1、附表八之1編號3至6 、附表八之2各編號、附表九之2各編號、附表十各編號所示 之扣案物。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慶陽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51條第5款之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罪;就犯罪事實 二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 而儲藏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被告謝慶陽輸入 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其 輸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謝慶陽於108年4月至 109年12月期間,按月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報輸 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視為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謝慶陽不實申報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 後,再對氯化三苯錫進行加工,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具 行為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斷。至被告謝慶 陽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意圖販 賣而儲藏偽農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被告謝慶陽身為被告正豐公司之代表人,因其執行業務而分 別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 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已如前述,爰均依 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對被告正豐公司同科以上開二罪所 定之罰金刑,並應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何應昌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部 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 農藥罪。被告何應昌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林世昌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 罪;就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 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被 告林世昌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 藏,其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林世昌所犯上開三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林娟妹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七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被告林娟妹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其分裝之低度行為 ,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七所 示部分,被告林娟妹加工其他偽農藥及禁用農藥後再予分裝 、意圖販賣而儲藏,其分裝、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就犯罪事實 七所示部分,被告林娟妹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工禁用農藥罪 及加工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斷。至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 七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加工禁用農藥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陳丁元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幫助加工偽農藥罪 。被告陳丁元幫助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加工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七、核被告陳慶鴻所為,就犯罪事實八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 八、核被告廖安祥所為,就犯罪事實九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被告廖安祥輸入偽農藥後 再意圖販賣而儲藏,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應為輸 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廖安祥於108年至109 年期間,三度輸入偽農藥,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 視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九、被告何應昌、謝慶陽2人間,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賣偽農 藥部分;被告何應昌、「阿明」2人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示 部分;被告林世昌、林娟妹2人間,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十、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陳丁元幫助他人實行加工偽農藥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 慶鴻、廖安祥本案所分別涉及之偽農藥(含毒性化學物質氯 化三苯錫)或禁用農藥數量、行為期間及手段、獲利狀況等 全案犯罪情節;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陳丁元、陳 慶鴻均有違反農藥管理法而經判法院處罪刑或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之前科,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則無犯罪前科;其等犯後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等所自陳之學歷、工作及收 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均不揭露,詳本院審判 筆錄)等一切情狀,及被告謝慶陽、林世昌所提出之量刑資 料,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於法人為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服勞役以 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 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要旨參照),爰不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復審酌本案被告謝慶陽就犯 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併科罰金部分),被告正豐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何應昌就犯罪 事實一、三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林世昌就犯罪事實四至六 所示部分之3罪,及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七所示部分 之2罪,均係違反農藥管理法之案件,犯罪情狀及時、地亦 相近,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認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 而就其等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關於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謝慶陽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謝慶陽 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0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何應 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被告何應昌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被告林世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上訴 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 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陳丁元前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 上訴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陳丁元上訴後,復 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 08年1月6日執行完畢,迄至本案判決時止均已逾5年以上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被告陳慶鴻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5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與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據此,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 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於本案均符合緩刑之要件 。茲以被告謝慶陽、何應昌、陳丁元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 已有悔悟,且被告謝慶陽年事已高,目前並罹患新冠肺炎重 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卡,而被告何應昌、陳丁元於本案中均僅 係聽從他人指示行事之非核心角色,另被告林世昌、林娟妹 、陳慶鴻、廖安祥均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相信其等 經本案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經本院綜 合各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謝慶陽、何應昌、 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應分別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5萬元、20萬元、10 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以資警惕。  ㈡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 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 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 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 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 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 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 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 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 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 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 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 判決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爰亦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正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資警惕。  ㈢被告等人如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肆、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慶陽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應昌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 工具;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昌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 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娟妹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 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 慶鴻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八使用之犯罪工具,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 別核為266萬6000元、3000元;被告林世昌、林娟妹就犯罪 事實四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核為9萬4800元、20萬元 。其中,被告林世昌已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與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嗣又向本院提出擔保金6萬4800元作 為犯罪所得之替代物,另林娟妹亦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 萬元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此等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謝慶陽犯罪所得266萬6000元、被告何 應昌犯罪所得300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一之2-2-1、附表二之2-1、附表三之2、附表四 之1-1-1、附表五之1-2-1、附表五之2-2、附表八之2、附表 九之2等各編號所示之偽農藥;如附表四之1-1-2、附表五之 1-2-2所示之禁用農藥;如附表五之1-1編號1、附表五之2-1 編號1-9、附表五之1-2-4各編號所示之林娟妹加工、分裝偽 農藥及禁用農藥之器械,應由主管機關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5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等 規定執行沒入、銷毀,不在本院宣告沒收之範疇。 四、至其餘扣案物部分,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雖可作為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尚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 非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一一贅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 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 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 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 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被告謝慶陽扣案物 附表一之1:(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3至95頁反面) 沒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頁) ◎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不明粉末 6包 謝慶陽 ①交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未檢出農藥有效成份,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4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4),約5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0頁反面至281頁正面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5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5),約300g夾鏈袋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1頁反面至282頁正面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6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6),約50g夾鏈袋裝淺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2頁反面至283頁正面 ⑤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7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7),約100g夾鏈袋內裝塑膠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3頁反面至284頁正面 ⑥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8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8),約100g夾鏈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5頁正面 ⑦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9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9),約150g夾鏈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5頁反面至286頁正面 附表一之2-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 記帳本 1本 謝慶陽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二第127頁) 2 1-2-2 記帳本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二第127頁) 3 1-2-3 手抄通信錄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二第127頁) 4 1-2-4 ASOS電腦主機 1臺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二第127頁) 5 1-2-5 隨身硬碟 1個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二第127頁) 6 1-2-12 謝慶陽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一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分別辦理沒入或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裁處書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99至20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7頁) ◎附表一之2-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9 滅立菌 (容量100g) 6包 謝慶陽 ①抽驗2包,餘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立菌」(編號:1(F)-11104),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7頁正反面 ◎附表一之2-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6 不明桶裝原體(液態)(容量200kg) 7桶 謝慶陽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狀原體,編號:I(F)-1110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1頁反面至272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2 1-2-7 不明桶裝原體(粉狀)(容量27.5kg) 25桶 ①24桶(27.5kg)、1桶(約25Kg) ②責付謝慶陽保管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裝原體,編號:I(F)-11101),約40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0頁反面至271頁正面 ④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3 1-2-8 活綠寶 (容量1000ml) 200罐 ①抽驗1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活綠寶」(編號:1(F)-11103),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2頁反面至273頁正面 ③屬肥料,且有肥料登記證為憑,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199瓶(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4 1-2-10 不明原體(液狀)(容量300kg) 1桶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5),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3頁反面至274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附表一之2-2-3: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1 標籤 2綑 謝慶陽 ①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附表二:證人謝宗哲扣案物 附表二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0頁正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3 謝宗哲iPhone12 Pro Max手機(含SIM卡) 1支 謝宗哲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二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市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3時2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4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127至133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號裁處、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07至21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1頁) ◎附表二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 不明(袋裝) 2包 謝宗哲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1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9),約1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6頁反面至277頁正面 2 1 放心用 46瓶 ①每瓶500cc ②2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放心用」(編號:1(F)-11114),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4頁反面至275頁正面 3 2 不明(罐裝) 2瓶 ①每瓶500cc ②1瓶送藥毒所檢驗,1瓶防疫所備存,無其他封存。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罐裝),編號:1(F)-1111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5頁反面至276頁正面 4 3 總管 56包 ①2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總管」(編號:1(F)-1111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亞滅培(acetamiprid)、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6頁正反面 5 4 不明(袋裝) 54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3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7頁正反面 6 5 不明(袋裝) 6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8頁正反面 7 7 不明(罐裝) 5瓶 ①1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9頁正反面 8 10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5-八」(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9頁反面至280頁正面 ◎附表二之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8 正豐露 1瓶 謝宗哲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正豐露」(編號:1(F)-1112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草綠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7頁反面至278頁正面 2 9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8頁反面至279頁正面 附表三:被告何應昌扣案物 附表三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4至153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無 何應昌MOTO手機(含SIM卡) 1支 何應昌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4(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三之2:(未入庫,由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執行依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7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1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9至162頁) 沒入: ①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 ②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3至166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7-1 不明藥粉 27箱 何應昌 ①每箱100包,現場開啟1包。 ②警方查扣後偽農藥成品均放置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嗣由該局於111年10月28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4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F111A001),約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7至439頁 2 7-2 不明藥粉 15包 附表四:被告林世昌扣案物 附表四之1-1:(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沒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份(本院卷二第231至236頁) ◎附表四之1-1-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2 白色塑瓶綠蓋不明農藥 50瓶 林世昌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9、22AJ014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膠瓶(綠蓋),編號:H111A049(四-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6頁反面至337頁正面、402頁正反面 2 四-3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0箱 ①100毫升/瓶,10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501、22AC0501(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B-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0%。【氯化三苯錫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41至443、461至463頁 3 四-6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2(四-6)),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2至273頁 4 四-16 鋁箔袋裝粉狀 13箱 ①25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1、22AJ020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裝,編號:H111A056(四-1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4%。【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2頁反面至343頁正面、406頁正反面 5 四-36 亮面鋁箔裝袋粉狀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0、22AJ02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5(四-3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8.8%。【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5頁反面至356頁正面、415頁正反面 6 四-5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85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6、22AJ023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1(四-55)),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2%。【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0頁正反面、422頁正反面 7 四-57 白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5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8、22AJ023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3(四-5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9%。【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2頁正反面、423頁正反面 8 四-8 白塑瓶不明農藥 6箱 尚加24瓶完整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取1瓶送驗。 ③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1(四-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7頁反面至338頁正面 9 四-9 白塑瓶不明農藥 50瓶 ①1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4(四-9)),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7至278頁 10 四-10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7瓶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2、33AJ01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2(四-1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5.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8頁反面至339頁正面、404頁正反面 11 四-11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3箱 尚加32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5(四-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0至281頁 12 四-12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9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3、22AJ015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53(四-1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9.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9頁反面至340頁正面、405頁正反面 13 四-13 鋁箔袋裝粉狀500公克 61箱 ①40包/箱,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4(四-13)),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0頁反面至341頁正面 14 四-14 鋁箔袋裝粉狀1公斤 40箱 ①2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5(四-14)),約10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1頁反面至342頁正面 15 四-1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6箱 另加6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6(四-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2至283頁 16 四-17 蜘蛛王(蛛蟲滅)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編號:H111A057(四-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7頁正反面 17 四-18 無虫道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無虫道」(送樣名稱:無蟲道,編號:H111A058(四-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8頁正反面 18 四-19 滅蠅 4箱 另加4包 ①200公克/包,8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蠅」(H111A059(四-19)),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3頁反面至344頁正面 19 四-20 白塑瓶(阿巴丁)不明農藥 50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60(四-2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4頁反面至345頁正面 20 四-21 鋁箔袋裝粉狀 41箱 ①200公克/包,9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1(四-21)),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5頁反面至346頁正面 21 四-22 剋蠅 12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H111A062(四-22)),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6頁反面至347頁正面 22 四-23 特攻隊(吊絲、青虫) 50箱 ①3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特攻隊(吊絲、青虫)」(H111A063(四-23)),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7頁反面至348頁正面 23 四-25 白塑瓶不明農藥 40箱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0、22AJ02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65(四-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3.9%。【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8頁反面至349頁正面、410頁正反面 24 四-26 剋蠅 42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7(四-26)),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6頁 25 四-27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4箱 ①2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66(四-2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6 四-28 鋁箔袋裝粉狀 1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2、22AJ02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7(四-2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0%。【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9頁反面至350頁正面、412頁正反面 27 四-29 鋁箔袋裝粉狀 12箱 ①4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8(四-29)),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0頁反面至351頁正面 28 四-30 鋁箔袋裝粉狀 17箱 ①1公斤/包,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9(四-30)),約10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1頁反面至352頁正面 29 四-31 真蟎億 20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蟎憶」(H111A070(四-3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2頁反面至353頁正面 30 四-33 絲了了 56瓶 ①1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絲了了」(編號:H111A072(四-3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4頁正反面 31 四-34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9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3(四-3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3頁反面至354頁正面 32 四-35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 58包 ①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送樣名稱: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編號:H111A074(四-35)),約250g鋁箔袋裝淡青綠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含銅【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4頁反面至355頁正面 33 四-37 鋁箔裝袋粉狀 3箱 ①100公克/包,12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6(四-37)),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6頁反面至357頁正面 34 四-38 鋁箔裝袋粉狀 20箱 ①1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77(四-38)),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7頁反面至358頁正面 35 四-39 穩治蟲 3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穩治蟲」(編號:H1llA078(四-3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微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8頁反面至359頁正面 36 四-4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0箱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9(四-4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9頁反面至360頁正面 37 四-41 剋蠅 9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8(四-4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7至288頁 38 四-42 白塑瓶不明農藥 4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0(四-4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0頁反面至361頁正面 39 四-43 白塑瓶不明農藥 11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6、22AJ022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1(四-4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1.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1頁反面至362頁正面、416頁正反面 40 四-44 ETC Methomyl鋁箔袋裝粉狀 216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7、22AJ022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Methomyl」(送樣名稱:ETC Methomyl(鋁箔),編號:H111A082(四-44)),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49.4%。【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2頁反面至363頁正面、417頁正反面 41 四-45 嘉扶精(加保扶) 1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8、22AJ022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嘉扶精(加保扶)」(編號:H111A083(四-4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3%。【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3頁反面至364頁正面、418頁正反面 42 四-46 鋁箔袋裝粉狀 12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4(四-4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4頁反面至365頁正面 43 四-47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0、22AJ023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5(四-4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6.3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5頁反面至366頁正面、419頁正反面 44 四-49 白塑瓶不明農藥 2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7(四-4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6頁反面至367頁正面 45 四-5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9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88(四-5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1頁正反面 46 四-51 剋蠅 67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9(四-5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9至290頁 47 四-52 鋁箔袋裝粉狀 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9(四-52)),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7頁反面至368頁正面 48 四-54 白色結晶粉狀 2包 ①20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結晶粉狀,編號:H111A090(四-54)),約1000g夾鏈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8頁反面至369頁反面 49 四-56 保天下 39包 ①1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保天下」(編號:H111A092(四-5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1頁正反面 50 四-58 固殺草原體95% 169桶 ①25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固殺草原體95%,編號:H111A094(四-58)),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3頁正反面 51 四-60 蟲總剋 2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蟲總剋」(編號:H111A096(四-6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4頁正反面 52 四-61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4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7(四-6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5頁正反面 53 四-63 鋁箔袋裝粉狀 12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4、22AJ024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99(四-63)),約2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72.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6頁正反面、426正反面 54 四-64 微生物殺蟲劑 2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微生物殺蟲劑,編號:HlllAl00 (四-64)),约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微生物鑑定】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7頁正反面 55 四-65 鋁箔袋裝 34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6、22AJ024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1(四-65)),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7頁正反面、428頁正反面 56 四-66 剋腐爛 2包 ①250公克/包,取1包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腐爛」(編號:H111A102(四-6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8頁正反面 57 四-67 稻寶 1包 ①25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稻寶」(編號:H111A103(四-6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9頁正反面 58 四-68 綠青 1包 ①20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綠青」(編號:H111A104(四-68)),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0頁正反面 59 四-69 蝶蝶嚇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0、22AJ025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蝶蝶嚇」(編號:H111A105(四-69)),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1頁正反面、429頁正反面 60 四-71 棕色寶特瓶液體 5瓶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2、22AJ02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7(四-71)),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12.9%。【94.11.4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3頁正反面、430頁正反面 61 四-72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1公升/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8(四-72)),約1000g鋁箔袋裝淡黃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4頁正反面 62 四-73 鋁箔袋裝粉狀 231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4、22AJ025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9(四-73)),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5頁正反面、431頁正反面 63 四-74 粒粒大 16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粒粒大」(編號:H111A110(四-7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32頁正反面 64 四-75 白塑瓶不明農藥 16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111(四-7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6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0 深棕色寶特瓶液體 15瓶 林世昌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6(四-70)),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淺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2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1 米白色粉狀 (25kg/包) 128包 林世昌 ①25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米白色粉狀,編號:H111A048(四-1)),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1頁正反 2 四-4 加保扶原體 90%農藥 5桶 ①淨重10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保扶90%農藥(玻璃瓶粉狀),編號:H112A001(四-4)),約50g透明玻璃罐裝微灰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3 四-5 大鋁袋粉狀 13箱 ①3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取1包開封送驗。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大鋁袋(粉狀),編號:H111A050(四-5)),約10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3頁正反面 4 四-7 青青青 13箱 ①100包/箱,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03(四-7)),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4至275頁 5 四-24 青青青 13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H111A064(四-24)),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9頁正反面 6 四-32 抗菌王(百拖芬)25% 5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抗菌王(百拖芬)25%」(編號:H111A071(四-3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3頁正反面 7 四-48 開根素 5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H111A086(四-48)),約100g鋁箔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0頁正反面 8 四-53 青青青 100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10(四-53)),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 9 四-59 馬賽半成品 60桶 ①5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馬赛半成品,編號:H111A095(四-59)),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4頁正反面 10 四-62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8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8(四-62)),約500 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5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6 估價單 2張 林世昌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四之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8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書各1份(他1067卷二第139至147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2-1 農藥包裝袋 1箱 林世昌 ①剋蠅、真清蠅、開根素、汽佳讚、尚利害、稻寶、滅蠅安、保天下、蟲總剋、滅蟲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二第127頁) 2 2-2 帳冊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二第127頁) 3 2-3 收據 2紙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二第127頁) 4 2-4 租賃契約書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二第127頁) 5 2-5 林世昌iPhone7 Plus 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3(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五:被告林娟妹扣案物 附表五之1-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6 偽農藥標籤 (特攻隊+青青青貼紙) 6箱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1-69 林娟妹三星手機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一第141頁) 3 6-1-70 林娟妹存摺 2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五之1-2:(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或責付林娟妹保管)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警卷一第128至129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85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70號函(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責付林娟妹保管: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附表五之1-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19 綠瓶蓋 1763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9、22AJ011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綠瓶蓋(白身罐狀),編號:H111A019(C-19)),約250 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5%。【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3頁反面至314頁正面、391頁正反面 2 6-1-23 銀袋 29箱 共2900包 ①C1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3、22AJ01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銀袋(鋁箔袋),編號:H111A023(C-23)),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7%。【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7頁反面至318頁正面、393頁正反面 3 6-1-50 白色粉末 (60kg) 3袋 ①B區。原先責付林娟妹保管,嗣本案起訴後,已全數交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7、22AJ014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編號:H111A047(C-47)),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0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5頁反面至336頁正面、400頁正反面 4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8至199頁 5 6-1-1 冠20% 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芳苑鄉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20% (白色罐狀物,紅圈),編號:H111A001(C-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7頁正反面 6 6-1-4 萬靈 3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4、22AJ010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萬靈(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4(C-4)),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藍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15.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8頁正反面、390頁正反面 7 6-1-5 好 5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好(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5(C-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9頁正反面 8 6-1-6 冠15%(膏) 26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15%(膏)(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6(C-6)),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0頁正反面 9 6-1-7 因油10% 6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7(C-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1頁正反面 10 6-1-8 K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8(C-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2頁正反面 11 6-1-9 K20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9(C-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3頁正反面 12 6-1-10 亞喜芬 54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亞喜芬」(編號:H111A010(C-1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4頁正反面 13 6-1-11 黑4.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黑4.5%(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11(C-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5頁正反面 14 6-1-12 因5%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5%(白色罐狀物),編號:HI11A012(C-1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6頁正反面 15 6-1-13 因油15%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3(C-1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7頁正反面 16 6-1-14 因1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I11A014(C-1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8至309頁正面 17 6-1-15 哈士奇 8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哈士奇(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5(C-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較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9頁反面至310頁正面 18 6-1-16 因油15% (大瓶)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大瓶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6(C-1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正面 19 6-1-17 因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17(C-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1頁反面至312頁正面 20 6-1-18 丙 21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丙(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8(C-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2頁反面至313頁正面 21 6-1-20 加寶 3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0、22AJ01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寶(白色罐狀),編號:HI11A020((C-20 )),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4頁反面至315頁正面、392頁正反面 22 6-1-21 3瓜 120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瓜(鋁箔袋),編號:H111A021(C-2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5頁反面至316頁正面 23 6-1-22 啊順藍色 18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啊順藍色(鋁箔袋),編號:H111A022(C-22)),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6頁反面至317頁正面 24 6-1-25 蜂 5箱 共336包 ①C2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鋁箔袋),編號:H111A024(C-24)),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8頁反面至319頁正面 25 6-1-27 冠水10% 9瓶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水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25(C-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9頁反面至320頁正面 26 6-1-28 蜂 (250g) 13箱 共766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250g(鋁箔袋),編號:H111A026(C-26)),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0頁反面至321頁正面 27 6-1-29 汽 4箱 共21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汽(鋁箔袋),編號:H111A027(C-27)),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1頁反面至322頁正面 28 6-1-32 38 (200g) 13箱 共772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30(C-3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2頁反面至323頁正面 29 6-1-34 剋蠅 24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111A032(C-32)),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3頁反面至324頁正面 30 6-1-46 汽佳讚 6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汽佳讚」(編號:H111A033(C-33)),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4頁反面至325頁正面 31 6-1-51 不明粉末 (41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H111A046(C-46)),約1000g夾鏈袋裝淡黃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4頁反面至335頁正面 32 6-1-57 桶裝成品 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牛奶白液體,編號:H113A005,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8至169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蛋22%(白色瓶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06,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6頁反面至327頁正面 ❸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綠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15,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7頁反面至328頁正面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9,約20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2至193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0,約5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氣象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4至195頁 33 6-1-58 K4 5箱 共150瓶 ①查獲地點:汽車BMV-7716。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4 (白色罐綠蓋),編號:H111A045(C-4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3頁反面至334頁正面 ◎附表五之1-2-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林娟妹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8,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86年9月30日始禁止製造輸入,於88年1月1日始禁止販買使用。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0至191頁 ◎附表五之1-2-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 38:20% 9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2(C-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8頁正反面 2 6-1-3 38:10% 168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3(C-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9頁正反面 3 6-1-24 白罐 11箱 共3014瓶 ①C2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4 6-1-30 38 (500g) 3箱 共9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5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8(C-28)),約5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4頁正反面 5 6-1-31 38 (200g) 10箱 共80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9(C-29)),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5頁正反面 6 6-1-33 青青青 46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1A031(C-3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6頁正反面 7 6-1-35 汽70% 43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8 6-1-36 蜂 (200g) 37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9 6-1-37 不明銀袋(粉狀) 211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0 6-1-38 藍粉 11袋 ①C5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1 6-1-39 藍色粉末 (11.46kg) 1箱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2 6-1-40 白色粉末 (214.12kg) 16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3 6-1-41 桶狀白粉 (15.39kg) 4桶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4 6-1-42 白色粉末 (105.65kg) 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5 6-1-43 袋裝白色粉末 14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6 6-1-44 中日合成化學粉末00000000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7 6-1-45 沉淀白炭黑粉末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8 6-1-47 青大生 23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9 6-1-48 不明粉末 25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0 6-1-49 白色粉末 (47.84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1 6-1-52 不明粉末 (73kg) 3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2 6-1-53 加保扶 (200kg) 2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3 6-1-54 不明油體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4 6-1-55 沙拉油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5 6-1-56 不明液體 14桶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6 6-1-57 半成品 1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2至163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 ❸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6至167頁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7,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0至171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8,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2至173頁 ❻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9,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❼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10,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6至177頁 ❽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8至179頁 ❾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0至181頁 ❿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2至183頁 ⓫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4至185頁 ⓬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6,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6至187頁 ⓭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7,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8至189頁 ⓮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淺黃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6至197頁 ⓯檢驗報告編號:24D1072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黃色濃稠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4,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色黏稠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200至201頁 27 6-1-71 C3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108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8 6-1-72 不明粉末 73.66公斤 ①約21.9+51.76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附表五之1-2-4: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9 砂磨機 (SW-15) 1具 林娟妹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2 6-1-60 鎖蓋機 (CP-01)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3 6-1-61 充填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4 6-1-62 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5 6-1-63 粉狀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6 6-1-64 包裝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7 6-1-65 粉碎機 (RT-50A)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8 6-1-66 打氣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9 6-1-67 粉狀攪拌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10 6-1-68 磅秤 2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附表五之2-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4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2 絕招(賜芬靈)標籤貼紙 1疊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2-3 攏ㄟ死(賽普滅)標籤貼紙 1疊 3 6-2-4 滅龜寶標籤貼紙 1疊 4 6-2-6 吊絲王標籤貼紙 1疊 5 6-2-7 吃絲死(蘇力胺)標籤貼紙 1疊 6 6-2-8 金光(賜克胺)標籤貼紙 1疊 7 6-2-9 掃落地標籤貼紙 1疊 8 6-2-10 夾鏈袋9號 3包 9 6-2-11 蟲界清(硫賜克)標籤貼紙 1疊 附表五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6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85至189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9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1 百蟲王農用藥劑 5箱 林娟妹 ①每箱30瓶 ②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取回5箱,取樣2瓶,餘148瓶運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管機關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百蟲王」(編號:I(F)-1110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脫芬瑞(tolfenpyrad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9頁正反面 2 6-2-5 KC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重108公斤。現場責付林娟妹保管於彰化縣○○鄉○○路000號,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6),約350g夾鏈袋裝白色結晶顆粒。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8頁正反面 附表六:被告陳丁元扣案物 附表六:(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58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5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32至136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5-1-1 陳丁元手機(含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本 陳丁元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一第141頁) 2 5-1-2 陳丁元台中銀行存摺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物 附表七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0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1 凌清厚手機(含SIM卡) 1支 凌清厚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之2:(未入庫,分別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或責付凌清厚保管,農藥部分均已沒入銷毀。)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1頁) 沒入: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76、187至18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3號函暨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高雄市)各1份(本院卷二第379至380、397頁) ◎附表七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2 無標稱白瓶(100cc) 178瓶 凌清厚 ①扣除抽驗2瓶,餘176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5至427頁 2 13-4 金鋼掌 (250cc)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金剛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青綠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第滅寧(delta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可尼丁(clothianid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4頁反面至235頁正面 3 13-5 賜倍效 (1.1kg)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畢芬寧(bifen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3頁反面至234頁正面 4 13-6 Etridiazole (1公升) 1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Etridiazole」(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2頁反面至223頁正面 5 13-7 摧黃素 (100ml) 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摧黃素」(送樣名稱:催黃素,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益收生長素(ethepho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5頁反面至236頁正面 6 13-8 無標稱褐色罐 (約100g) 56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g褐色玻璃罐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2頁反面至233頁正面 7 13-9 賜倍效 (550g) 2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1頁反面至232頁正面 8 13-10 殺菌王 (200g) 30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淺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貝芬替(carbendazim)、甲基多保淨(thiophanate-methy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正面 9 13-11 治穀寧 (500ml) 3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穀寧」(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百利普芬(pyriproxy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6頁反面至237頁正面 10 13-12 來滅草 (250cc) 2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來滅草」(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7頁反面至238頁正面 11 13-13 阿巴汀(褐色玻璃罐100ml) 1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阿巴汀,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5頁反面至226頁正面 12 13-14 治威菌 (10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撲克拉(prochloraz)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8頁反面至239頁正面 13 13-15 治威菌 (200cc) 1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頁正面 14 13-16 治威菌 (250cc) 9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環克座(cypro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普拔克(propamocarb hydrochlorud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9頁反面至230頁正面 15 13-17 殺草控籽 (500公撮) 5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草控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含莫多草(metolachlor) 、丁基拉草(butachlor)、復祿芬(oxy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9頁反面至240頁正面 16 13-18 ATP-30 (100g) 2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ATP-3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賓克隆(pencycuron)、益達胺(imidaclo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0頁反面至241頁正面 17 13-19 萬蟲寧 (100cc) 4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蟲寧-8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6頁反面至227頁正面 18 13-20 萬菌王 (25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托敏(azoxystrobi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2頁反面至243頁正面 19 13-21 剋萬蟲 (2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萬虫」(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3頁反面至244頁正面 20 13-23 莎莧香 (1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莎莧香」(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4頁反面至245頁正面 ◎附表七之2-2:禁用農藥 1 13-3 無標稱白色粉末(1100g) 1袋 凌清厚 ①抽驗200g,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四氯丹(captaf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經查農藥資訊服務網,四氯丹(captafol)為禁用農藥,因致癌性於76年10月22日始禁止製造加工輸入,77年10月1日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9至431頁 2 13-24 草籽 (25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草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红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拉草(alachlor)、全滅草(chlornitro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全滅草(chlornitrofen CNP) 為禁用農藥,因致腫瘤於83年7月15日始禁止輸入,84年12月31日禁止製造加工,於86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1頁反面至242頁正面 ◎附表七之2-3:非偽、禁用農藥 1 13-22 真殺蟎 (250cc) 5瓶 凌清厚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殺蟎」(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8頁反面至229頁正面 2 13-25 管地下 (50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管地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7頁反面至228頁正面 ◎附表七之2-4:其他 1 13-26 封口機 1台 凌清厚 責付凌清厚保管 2 13-27 磅秤 1台 責付凌清厚保管 附表八:被告陳慶鴻扣案物 附表八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陳慶鴻iPhone手機 1支 陳慶鴻 ①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11-2 聯美農藥行進貨單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一第141頁) 3 11-7 果旺劑生長劑標籤500cc 39張 4 11-8 果旺植物生長劑標籤1000cc 20張 5 11-9 開根素農藥標籤 215張 6 11-10 克菌安農藥標籤 21張 附表八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17至221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3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3 開根素農藥 12罐 陳慶鴻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1,000cc ②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I(F)-11111),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3頁正反面 2 11-4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500cc 10罐 ①抽1罐檢驗及備份用,餘9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500cc,編號:I(F)-11109),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1頁正反面 3 11-5 克菌安農藥 1罐 ①查扣當日逕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攜回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克菌安」(編號:I(F)-1110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依普座(epoxi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0頁正反面 4 11-6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1000cc 12罐 ①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1000cc,編號:I(F)-1111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2頁正反面 附表九:被告廖安祥扣案物 附表九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 日記帳本 (97年10月-109年3月) 2本 廖安祥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3-1-2 估價單 1疊 3 3-1-3 託運單 1袋 4 3-1-4 帳本(一) 3本 5 3-1-5 帳本(二) 3本 6 3-1-6 協議書 4張 7 3-1-7 廖安祥記帳資料 1疊 8 3-1-8 廖安祥存摺 6本 9 3-1-9 廖安祥配偶林鳳梅存摺 8本 10 3-1-10 廖安祥女兒廖慧雯(已更名廖婉伶)存摺 4本 11 3-1-11 廖安祥兒子廖哲毅存摺 2本 12 3-1-12 農藥販售札記 1本 13 3-1-13 廖安祥realme 7 5G手機(含SIM卡及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九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77至183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5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4 不明罐裝溶液(1) 40瓶 廖安祥 ①1瓶採樣送驗,餘39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 ②每瓶約200g(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220g)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3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3至435頁 2 3-1-15 不明罐裝溶液(2) 10瓶 ①每瓶容量約220g ①10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該所於112年6月1日採樣1瓶送藥毒所檢驗。 ②檢驗報告編號:23F204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編號I(F)-1118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6至298頁 附表十:已入庫贓款(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2-2號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贓款 3萬元 林世昌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同扣4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號(本院卷一第95頁) 2 贓款 20萬元 林娟妹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偵604卷第89頁、同扣3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2號(本院卷一第97頁) 附表十一:其他扣案物 附表十一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永裕行廠商基本資料表 1張 林聖鈞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1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原扣押物編號2-1-1至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永裕行進貨單 1份 3 永裕行銷貨紀錄 1份 4 偽農藥標籤 7張 潘易澄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0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原扣押物編號3-1(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十一之2:(未入庫,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胡錫明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493至499頁) 沒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品名、數量各1份(本院卷二第163至171頁) ◎偽農藥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殺螺農藥(俗稱白藥膏) 311瓶 胡錫明 ①共計2箱,取樣3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1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300mL白色塑膠罐装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1頁反面至423頁正面 附表十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謝慶陽】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應昌】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 犯罪事實三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四 【林世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娟妹】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丁元】幫助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昌】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參萬元、擔保金陸萬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林娟妹】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貳拾萬元均沒收。 5 犯罪事實五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六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七 【林娟妹】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8 犯罪事實八 【陳慶鴻】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沒收。 9 犯罪事實九 【廖安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2025-01-22

ULDM-111-訴-510-20250122-1

交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榕恩 選任辯護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被 告 曾佳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729號、112年度調偵字第253號),被告2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榕恩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內容履行損害 賠償。 曾佳妤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許榕恩於民國112年5月28日晚間8時12分許,騎乘車號000-0 000號機車,沿新北市萬里區台2線公路,往金山方向行駛, 至上開公路48.7公里閃光黃燈路口,欲左轉玉田路(往龜吼 里活動中心方向),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 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雖為夜間但有充分照 明設備、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左轉,適曾佳妤騎乘車號000-00 0號機車,後座搭載曾振榮,沿對向機車優先車道直行駛至 前揭路口,曾佳妤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而與許榕恩 所騎機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曾振榮因頭部外傷併雙側創 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送醫不治死亡。許榕恩、曾佳妤各受有 全身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許榕恩、曾佳妤未提傷害告訴)。 二、案經曾振榮之母高淑華訴請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 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 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榕恩、 曾佳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不諱, 核與被害人之母即告訴人高淑華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情節 大致相符(112年度偵字第9729號第23-25、125-129頁), 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112年度偵字第9729號第55-61頁)、事故現 場、行車紀錄器畫面暨GOOGLE街景照片(112年度偵字第972 9號第71-113、131-13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 念醫院112年5月29日診斷證明書(曾振榮;112年度偵字第9 729號第49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相驗屍體 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112年度相字第207號卷第93-94 、99 、107-156頁)、公路監理系統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許榕恩、曾佳妤;本院卷第19、27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2年5月30日行車紀錄器畫面勘驗筆錄(112年度偵字第9 729號第127頁)、本院113年4月9日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勘 驗筆錄暨畫面截圖(本院卷第145-164頁)等件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三、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汽車行駛 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汽車駕駛人應盡之注意義務。次依卷附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112年度偵字第9729號第59頁) 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照片(本院卷第151-164頁)所示,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朗、雖為夜間但有充分照明設備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被告許榕恩騎乘機車於閃黃燈路口貿然左轉,被告曾佳 妤則騎乘機車行經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致發生本 件交通事故,使被告曾佳妤騎乘機車所搭載之曾振榮,受有 事實欄一、所載傷勢並死亡,是被告2人就本件交通事故發 生俱有過失,甚屬明確,而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本件肇事原因,亦同 此認定,此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 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112年度偵字第5793號第21-23 頁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3 年6 月17日新北交安字第113081 3665號函暨所附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覆議意 見書(本院卷第223-226頁)在卷可稽。又被害人曾振榮之 死亡導因於本件車禍之發生,二者實有連續性、無中斷之過 程,是被告2人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曾振榮之死亡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榕恩、曾佳妤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 致人於死罪。被告2人於犯罪後在現場等候,且在警員尚未 知悉何人犯罪前,分別承認渠等為機車之駕駛人,進而接受 本件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按 (112年度偵字第9729號第65頁),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 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2人分別因未遵守前開 規定而過失致人死亡之行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 然被告2人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前揭過失,造成被害 人曾振榮之死亡悲劇,使被害人之家屬遭受喪親之痛,心理 承受嚴重創傷,內心之悲痛、遺憾,經久難以平息、彌補, 佐以被告曾佳妤同時亦為被害人曾振榮之妹妹,以及被告許 榕恩業與告訴人高淑華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323-324頁),稍以彌補被害人之家屬痛失親人之心 理傷痛,另考量被告許榕恩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設計工 作、需要給付孝親費,被告曾佳妤自陳大學畢業、從事餐飲 業、需要撫養阿嬤之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渠等犯後 坦承犯行,以及被告2人就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暨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檢察官關於量刑之意見(參 本院卷第3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且衡酌被告許榕恩與告訴人即被害 人之母調解成立,堪認具有悔意,復考量被告2人因一時疏 失致罹刑典、被告曾佳妤為被害人之妹妹,發生本案交通事 故,致其兄身亡,身心所受痛苦、自責亦非輕,本院認其經 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被告2人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是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許榕恩確實履行支付告訴 人高淑華之損害賠償,依雙方合意之賠償方式,命被告許榕 恩應依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方式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又此部 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 緩刑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許榕恩於本案 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10號   聲請人 高淑華   地址詳卷   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相對人 許榕恩  住○○市○里區○○里○○00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10號就本院112 年度交訴 字第43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6日下4 時4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 法庭公開審判時,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周霙蘭   書記官 許育彤   通 譯 施蕙倫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高淑華   到   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到   相對人 許榕恩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許榕恩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萬     元(不含汽車強制險)。   二、給付方式:    ㈠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壹佰萬元,並     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基隆愛三路郵局帳戶(戶名:高淑華     ;帳號:0000000-0000000)。    ㈡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並匯入上開     帳戶。    ㈢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並匯入     上開帳戶。    ㈣餘款陸拾陸萬元,自一一五年十二月起,以每年為一期     ,每期給付貳拾貳萬,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匯     入上開帳戶。    ㈤上開付款方式,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高淑華            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相對人 許榕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許育彤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育彤

2025-01-21

KLDM-112-交訴-4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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