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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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簡
旗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華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24

CSEV-113-旗簡-231-20250324-2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秋燕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2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NTDM-114-附民-26-20250321-1

重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銘彥 李文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陳藝婉 訴訟代理人 陳藝文 被 告 陳余秀珠 陳玉軒 陳玉書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陳龍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陳安定 陳安心 陳嘉波 陳竹陽 陳坤木 陳坤池 陳雙全 陳秋雄 陳裕龍 陳裕昌 陳秋男 陳建男 陳建志 陳建霖 陳吉雄 上 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陳順和 陳進參 陳楊碧霞 陳緯鵬 陳譓婷 陳趙美珠 張素琴 陳進雄 陳春長(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汝樺(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滿(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雲(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燕(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鄭杏(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州(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達(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梅桂(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2025-03-19

CTDV-111-重訴-155-20250319-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侵害配偶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8號 原 告 葉貞妤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儒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28-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孟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21-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長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尊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30-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5號 原 告 葉秀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文、廖秀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57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25-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9號 原 告 鍾孟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29-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償還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洪立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子丞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13,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24-20250317-1

旗補
旗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義偵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1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5-03-17

CSEV-114-旗補-3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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