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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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孫愷謙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73 0元、預告工資7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730元(計算 式:7,730元+70,000元=7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2024-11-18

CTDV-113-勞補-162-20241118-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閻彥宇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5 00元、預告工資7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500元(計算 式:17,500元+72,000元=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2024-11-18

CTDV-113-勞補-161-20241118-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胡羽妃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1,757元、預告工 資7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757元(計算式:51,757 元+70,000元=121,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元=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65-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鍾依妘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 709元、預告工資54,8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0,509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54-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宥君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0 ,848元、預告工資5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96,848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56-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2,688元、預告工 資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688元(計算式:62,688 元+100,000元=16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53-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羅子謙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預告工 資9,52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25元(計算式:9,000元+9 ,525元=18,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66-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鍾智源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9 ,200元、預告工資7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1,200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8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59-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蘇禹霖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709元、預告工 資54,8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09元(計算式:5,709元+ 54,800元=60,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57-20241114-1

勞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馬詩涵 訴訟代理人 洪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709元、預告工 資54,8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09元(計算式:5,709元+ 54,800元=60,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2024-11-14

CTDV-113-勞補-16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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