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謝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
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
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
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
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
,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TTDV-113-司促-4193-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