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03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伯修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羅榮彬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徐月娥 住桃園市觀音區忠愛路123巷9弄14之1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徐月娥之執行業務所得
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TYDV-113-司執-146031-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