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焦珪鴻 住○○市○○區○○路00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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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焦珪鴻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1號(下稱
調卷)受理,於113年4月1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
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之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7-41頁、更卷第175-181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
清冊(更卷第165-167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53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69-170、174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57-261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
51-56頁)、信用報告(調卷第57-75頁)、社會補助查詢
表(更卷第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29頁)、存簿(更卷第273-2
89頁)、豐鎰興業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57-85頁)、
兆陽工程行函(更卷第133-137頁)、薪資表(調卷第47
頁、更卷第199-203、323-325頁)、工作狀況照片(調卷
第49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197頁)、南山人壽函(
更卷第139-146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291-299頁)等
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兆陽工程
行113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27,445元(計算式:164,6
67÷6=27,44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
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41,62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
人陳稱居住於母親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見調卷第
123頁),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
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
: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母親葉桂花,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等
語。經查:
⒈聲請人母親葉桂花(41年生)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4名子女
,聲請人父親焦慶斌於100年12月12日殁乙情,有戶籍謄
本(更卷第155-163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151頁)可
佐。
⒉又葉桂花前於112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因腰椎術後鄰近關
節退化入院,需長硬背架使用,專人看護1個月,宜休養3
個月,其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收入
如附表三等情,此有110至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更卷第183-189頁)、租賃契約書(更卷第205
-213頁)、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29頁)、醫療費
用收據(更卷第31-35頁)、存簿(更卷第327-329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63-271頁)、南山人
壽函(更卷第343-350頁)、中華郵政函(更卷第331-335
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351-357頁)、保誠人壽函(
更卷第359-36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
卷第171-17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租
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
卷第129-131頁)附卷可考。
⒊以葉桂花目前每月有租金收入10,500元,並每月領取5,198
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且尚有保單解約金共2,240,102元
、美元49,887.16元,堪認葉桂花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
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母親扶
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7,44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088元後,剩餘14,35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158,9
86元(調卷第101-111、133-137頁),扣除新光人壽保單解
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0年【計算式:(
2,158,986-417,025)÷14,357÷12≒1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
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
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256,400元 111年度 390,600元 112年度 237,600元 2 車輛 2009年出廠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聲請人母親 112年1月3日領取保險給付9,075元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17,025元 112年1月7日領取保險給付4,970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任職期間 領取收入時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豐鎰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0年6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111年3月至12月 374,680元 112年1月至3月 135,395元 2 兆陽工程行工作收入 112年4月1日起迄今 112年4月至12月 238,294元 113年1月至6月 164,667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6,000元 112年度 6,888元 2 不動產 房屋2筆、土地2筆 2,484,648元 其中三民區金鼎路房屋以每月10,500元出租第三人。 3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89,090元、 美元49,887.16元 ①112年4月25日領取生存保險金美元369元。 ②113年4月25日領取生存保險金45,000元、美元374元。 ③111年11月、112年11月各領生存保險金美元846元。 ④111年12月、112年12月各領生存保險金5,000元。 ⑤112年10月4日、112年11月23日各領醫療保險金3,550元、30,10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57,555元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21,111元 ①111年4月、8月各領生存保險金16,000元、20,000元。 ②112年共領生存保險金36,000元。 ③113年4月領取生存保險金36,000元。 ④112年10月11日、11月28日各領保險給付4,100元、90,000元。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2,346元 4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原每月領取4,835元,112年1月起調為4,921元,113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5,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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