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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皓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皓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皓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PCDM-114-聲-924-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17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5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0-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元捷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元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元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 經陳奉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 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 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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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維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維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分別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2月、2月、2月、5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上 開各罪,依序第1至第4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就第5至第7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第8、第9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執 行刑接續執行,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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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家豪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108年9月8日送 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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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4-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碩前經本院以114年聲保字第70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因假釋後更定其刑期,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7日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12年12月6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於114年3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12月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 3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1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09-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照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照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13年4月19日因上開案件送 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95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家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0-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博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維持假釋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 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5821號函、法務部彰化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上開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6-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鎧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鎧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10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97961號函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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