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74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91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維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另
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陳維愷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均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
賣、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猶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
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前之同年2月間某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編號4所示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推特(Twitter)
,並以推特暱稱「高雄(飲料)(煙)」之帳號,刊登:「繼續(營)
有需要的私,(飲料圖案)1:4(10以上3.5)鬆有感,(香菸圖案)
1:18(2:35)好抽(手比愛心圖案),勇敢的私我(笑臉圖案),#
免轉帳#高雄地區」等販賣毒品廣告訊息,藉此向不特定之人兜
售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及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嗣員警於112年2月13日10時38分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
,發現前揭廣告訊息,乃佯裝購毒者,透過推特、通訊軟體微信
與陳維愷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達成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
價格買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
包之合意,並約定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海科
大門市外交易後,陳維愷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於同日15時35分許抵達上址欲與員警進行交易,旋遭員警當場
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陳維愷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
緝卷第96、122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與佯裝購毒者之員警間對話紀錄擷圖、現
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4包及毒品咖啡包88包,經
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至2之
鑑定結果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7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74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1至5
9頁)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4包及毒品咖
啡包88包,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無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二、復依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愷他命、毒品咖
啡包是我在推特找上游賣家,以45,000元購買愷他命10公克
(1公克1,500元)及毒品咖啡包200包(1包150元),我再
分別以1公克1,800元、2公克以上每公克1,750元販賣愷他命
,以及以1包400元、10包以上每包350元之價格販賣毒品咖
啡包。我販賣價格確實比買入價格高一些等語(警一卷第8
、12頁,訴緝卷第95頁),堪認被告確有營利意圖無訛。綜
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4包經檢驗後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驗前純質淨重約1.823公克,編號2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88包,經抽驗其中10包鑑定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54公克等情,
已如前述,是被告持有上述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合計應達5公克以上,固堪認定,惟此低度行為
,應為其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㈡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事實相同,為事實
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㈢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雖已著手販賣毒品之行
為,惟因佯裝購毒者之員警自始無購買之真意,其犯行止於
未遂,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具有成癮性及
濫用性,戕害身體健康甚鉅,為政府法律禁止及取締流通之
違禁物,對於查緝毒品之相關禁令甚嚴,且4-甲基甲基卡西
酮、愷他命均為政府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
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僅為圖一己私利而透過網路著手販賣含
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藉以牟利,且被告販入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數量非
少,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兼衡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
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訴緝卷第127頁),以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顯已知所悔悟,又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被告除本次犯行,並無其他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之情形,足見被告應係於一時失慮之情形下而偶然犯罪,
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另考量對於偶然犯罪且知所反省、警惕者給予自新之機會,
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中斷犯罪者原本生活、產生刻板
負面印象等不利於回歸社會之缺點。綜上所述,是認被告上
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諭知被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能深切
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
日起1年內,應向公庫繳納6萬元。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再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分別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核屬違禁
物,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
㈡附表編號4所示之iPhone SE手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
審理中供承在卷(警一卷第9頁,訴緝卷第95至96頁),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
犯罪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4包 ①編號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1.015公克、檢驗前淨重0.715公克、檢驗後淨重0.693公克。純度約48.2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45公克。 ②編號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1.968公克、檢驗前淨重1.688公克、檢驗後淨重1.666公克。純度約50.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856公克。 ③編號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954公克、檢驗前淨重0.714公克、檢驗後淨重0.693公克。純度約45.5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5公克。 ④編號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983公克、檢驗前淨重0.709公克、檢驗後淨重0.685公克。純度約41.8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1至59頁) 2 毒品咖啡包88包 88包抽驗10包 ①編號5-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4.850公克,檢驗前淨重3.745公克,檢驗後淨重3.289公克。純度約7.9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9公克。 ②編號5-1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4.474公克,檢驗前淨重3.280公克,檢驗後淨重2.854公克。純度約14.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80公克。 ③編號5-2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6.209公克,檢驗前淨重5.060公克,檢驗後淨重4.619公克。純度約10.5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35公克。 ④編號5-3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5.319公克,檢驗前淨重4.183公克,檢驗後淨重3.752公克。純度約8.0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37公克。 ⑤編號5-4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3.867公克,檢驗前淨重2.713公克,檢驗後淨重2.270公克。純度約5.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53公克。 ⑥編號5-5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4.419公克,檢驗前淨重3.282公克,檢驗後淨重2.838公克。純度約8.7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7公克。 ⑦編號5-6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3.533公克,檢驗前淨重2.344公克,檢驗後淨重1.912公克。純度約12.0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2公克。 ⑧編號5-7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5.537公克,檢驗前淨重4.411公克,檢驗後淨重3.971公克。純度約8.1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61公克。 ⑨編號5-8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4.666公克,檢驗前淨重3.538公克,檢驗後淨重3.030公克。純度約9.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24公克。 ⑩編號5-87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檢驗前毛重4.935公克,檢驗前淨重3.817公克,檢驗後淨重3.336公克。純度約7.7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9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1至59頁) 3 新臺幣9,900元 4 iPhone SE手機1支(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CTDM-113-訴緝-21-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