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言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SLEV-113-士小-669-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