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彥婷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31-40 筆)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鄭慶源 被 告 郭崑男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由訴外人林光輝林楊 權背書轉讓、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支票2 紙(以下合 稱系爭支票),係林光輝有資金需求,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之清償而簽發,伊已將借款 以現金方式如數交付。詎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因存款不足而 未獲付款。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及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萬元,及 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上之印章,以及金額、發票日等文字記 載並非被告所填寫、蓋印,而係林光輝擅自盜蓋其印鑑,並 自行提寫金額、發票日。系爭支票為林光輝所偽造,伊自不 負發票人責任。林光輝前在外賭慎,積欠高額賭債,又向高 利貸借款,而偽造系爭支票。賭債係屬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之血效債務,又高利貸者常約定鉅額利息並以利息頒扣方 式,僅交付少量借款本金而要求高額票據擔保。故林光輝實 際對原告並無積欠高額債務,原告卻取得系爭支票。原告取 得系爭兩紙支票係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慣取得,依票據 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原告並不得享有優於林光輝之權利, 而林光輝取得系爭支票並偽造,且林光輝對於被告並無債權 存在,故林光輝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3條反面解釋, 對原告亦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等語,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 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固得以 自己與執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以執票人前手與執 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票據法所不許(最高法 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支票 既係由被告簽發後交付訴外人林光輝,再由訴外人林光輝 交付原告,揆之首揭說明,原告並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系 爭支票,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 (二)惟按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 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 第14條第2 項所謂「無對價」,乃執票人根本未提出「對 價」即取得票據;又所謂「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取得票據時,所提出 之對價於客觀上其價值不相當者,其前手之權利如有瑕疵 (即附具「人之抗辯」原因),則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 ,「人的抗辯」並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則取得人並 不能取得權利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簡上字第1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另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 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 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 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 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 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 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 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支票(本票亦同)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 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子既 主張支據係發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 ,丑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 之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參照);另消費借貸契約 ,依民法第474 條第1 項規定為要物契約,貸與人就其交 付借款之契約成立要件事實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質言之 ,票據當事人間之基礎原因關係確立為借貸關係,如票據 債務人提出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 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即交付借款之成立要件 事實負舉證之義務。本件兩造不爭執系爭支票係由被告簽 名後交付林光輝,再由林光輝交付原告,而被告抗辯伊僅 係借票予林光輝,原告並對此並未爭執,堪信被告此借票 抗辯,尚非無據,堪可採信。 (三)至原告雖主張其係借款予110萬元林光輝始取得系爭支票,為被告否認,則原告與林光輝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林光輝借款110 萬元,伊是在林光輝家中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當時雙方沒有簽收據云云,然原告借款予110萬元如此高額款項予林光輝,卻未要求林光輝簽立任何收據或借據,或有證人在場見證。難認原告已盡交付該110 萬元借款予林光輝之責,本件應認原告係無償取得系爭支票。 四、綜上所述,原告係無償取得系爭支票,不得享有優於前手林 光輝之權利,而被告僅係借票予林光輝,均認定如上,則被 告以此對抗原告應屬有理。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88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背書人 發票日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1 AG0000000 60萬元 郭崑男 林光輝 113.1.14 113.1.17 2 AG0000000 50萬元 郭崑男 林光輝 113.2.14 113.4.10

2025-01-03

SLEV-113-士簡-1182-20250103-1

士救
士林簡易庭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語妃 吳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相 對 人 陳政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士簡字 第10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影本、同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31

SLEV-113-士救-11-20241231-1

簡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水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113年度士簡字第89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7 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楊水生緩刑貳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為:「為尊重當 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 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 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是科 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 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 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 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又上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 亦準用之。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水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審 理時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宣告等語【本院113年度簡 上字第3130號卷(下稱本院簡上卷)第85、92頁】,已明示 僅就原審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之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第3項、第348條第3項等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 原審判決所處之刑部分,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分。   二、被告所為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部分,既非屬本 院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故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 名)部分之記載均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考量本案已與告訴人崔致宜(原名崔 智宜)成立調解並給付完畢,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等語。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 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 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 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 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 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 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 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自 由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 ,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 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法官量刑權 雖係受法律拘束之裁量原則,但其內涵仍將因各法官之理念 、價值觀、法學教育背景之不同而異,是以自由裁量之界限 仍難有客觀之解答,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 以審酌,若無裁量濫用情事,難謂有不當之處。  ㈡原審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事證明 確,量處拘役2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逾越 本案罪名法定刑之範圍,亦無量刑顯然失輕、失重而違背罪 刑相當原則之情形,難認有何違法之處,縱原審量刑時雖未 及審酌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給付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之賠償乙節(詳後述),惟本院綜衡一切刑法第57條 所示量刑因子,認原審判決宣告之刑已屬從輕量刑,於上開 量刑因素有所變動之情形下仍屬妥適,並無不當情形。從而 ,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本院考量被告業於本院審理 時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全額給付完畢,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 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聯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簡上卷第66、66-1、66-2、81 頁)在卷可憑,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 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沛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水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31

SLDM-113-簡上-313-20241231-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45-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光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光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78-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凱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62-20241227-1

士小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言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V-113-士小-669-20241227-2

士簡
士林簡易庭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琦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琦瑛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194-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永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永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222-20241227-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BLF-067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27

SLEM-113-士簡-1229-20241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