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淇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淇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村00鄰○○路0
0號之14)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淇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淇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淇陽於100年7月10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60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
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淇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4-司家催-1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