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宸鋒
選任辯護人 邱俊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040號、第22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
刑貳年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使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
以Telegram暱稱「杜甫」(下稱「杜甫」)在群組「美女聯
誼音樂吃瓜群3.0」張貼「(飲料圖示)有需要私訊我。朋
友急換現金,價錢超低!!!!!!」」之販賣含有上開第
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訊息。適有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
務時發現上開訊息,即佯為買家(Telegram暱稱「墨a」,
下稱「墨a」)詢問,雙方約定在臺中市西區日興街與博館二
街街口附近,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交易12包毒
品咖啡包。乙○○遂於113年3月6日19時5分許,前往交易地點
,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交與佯為買家之警員,警員即當
場查獲乙○○,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乙○○因而販
賣未遂。員警隨後經乙○○同意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號14
樓之7乙○○之辦公室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
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
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
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9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
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
見偵15040號卷第113頁、本院卷第201頁),並有被告指認
毒品交易地點照片(見偵15040號卷第27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504
0號卷第29-33、19-4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15040號
卷第37頁)、「杜甫」與「墨a」文字對話譯文(見偵15040
號卷第55-57頁)、「杜甫」現場交易錄音(見偵15040號卷
第59頁)、被告手機張貼販賣毒品訊息、使用帳號截圖(見
偵15040號卷第61頁)、「墨a」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偵15
040號卷第62-65頁)、毒品交易畫面(見偵15040號卷第67
頁)、警方查獲暨扣押物品照片(見偵15040號卷第68-76頁
)、被告手機照片及Telegram對話紀錄(見偵15040號卷第7
7-8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
130300165號鑑驗書(見偵15040號卷第121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15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
卷第79、125頁)、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85頁、第99
頁)、113年度安保字第99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7
頁、第123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
字第1136067838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95-97頁、第117-118
頁)在卷可稽,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
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衡諸我國查緝販賣毒品之執法甚嚴,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
,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
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
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
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
販賣行為則同一,是倘非有利可圖,一般人當無干冒重度刑
責而提供毒品給他人之可能。查,被告於審理時自承:販賣
毒品是賺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足認被告確可藉
由販賣毒品犯行獲取利益,可見其主觀上確有營利之不法意
圖。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被告因販賣含有上揭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合計已逾5公克以上,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參,其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本案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均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詳如前
述,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其刑。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資
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
程序,並因此查獲所供其人、其犯行而言。故所謂「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
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若行為人
所供出之資訊,與自己所犯「本案」無關,縱然警方因而查
獲他案之正犯或共犯,祗能就其與警方合作之犯罪後態度,
於本案量刑時予以斟酌,尚不能逕依上揭規定減免其刑(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112年度台非字第38號
判決參照),查本案雖有因被告供述查獲尹昱翔及呂朝福,
惟該2人非被告本案毒品來源,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113年11月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警
員職務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是本案未有因被告
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尚無從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心之危害
,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含有混合2種第三
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使購毒者更加產生對毒品之依賴性及
成癮性,戕害他人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
會治安,且減損國家國力、競爭力,實屬不該;然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案因為警查獲而未遂,犯罪情節尚非嚴
重,且積極配合警員查緝其他販賣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暨
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第20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前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參,編號2所示之毒品
咖啡包為本案販賣予喬裝員警之毒品;編號4所示之毒品咖
啡包為被告預備販賣毒品咖啡包所賸餘,業據被告供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149-150頁),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3及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被
告本案販毒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22744號卷第22
頁、本院卷第15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附表編號6至8所示其餘扣案物,固為被告所有,惟被告否
認與本案犯行有關,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均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備註 搜索地點 1 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 乙○○ IMEI1:000000000000000號 IMEI2:0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西區日興街與博館二街街口 2 毒品咖啡包12包(蝙蝠俠包裝) 3 包裝袋1只 4 毒品咖啡包44包(蝙蝠俠包裝) 臺中市○區○○○道0段0號14樓之7 5 包裝袋1只 6 iPHONE XR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日興街與博館二街街口 7 愷他命1包 臺中市○區○○○道0段0號14樓之7 8 K盤(含殘粉)
TCDM-113-訴-752-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