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祈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152號),前經本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
9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發回(113年度抗字第27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
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
,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5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
餘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惟因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
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就附表所示之罪,
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
㈢、爰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
,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
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刑內外部界限,暨經本院函請受
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建議酌定4年10月」等
情(本院聲更一卷第33頁),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325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3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91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9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15號 (編號2、5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9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0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53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8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16日 113年5月16日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2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4號(編號2、5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7308號
TPDM-114-聲更一-4-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