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代 理 人 康家榮
相 對 人 吳畧偉
債 務 人 吳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畧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
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
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
臺幣(下同)14,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列舉式■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金額
轉換■元,借款期限至■日期轉換■止,■片語■(期限)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76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
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強段 940 16.39 5分之1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強段 942 963.88 5分之1
TNDV-114-司拍-18-2025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