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昌毅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被 告 陳皓揚
楊宗翰
胡楷
徐兆群
曾敏豪
詹學竹
李兆曜
朱志龍
指定辯護人 趙芸晨律師
被 告 李政奎
林旻炫
被 告 簡宏育
蕭翰蔚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被 告 魏呈翰
陳奕嘉
鍾尚霖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胡翔偉
郭富華
李湘瑋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
字第5375、10098、10099、10100、10101、12667、14742號、11
1 年度偵字第2426號、111 年度軍偵字第14號),及追加起訴(
(112 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
結論)。
二、被告林昌毅等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因同案被告胡茂崧長
期滯留國外後始行到案,江東祐及江侑翰則分別經拘提、通
緝後始行到案,因此均較晚到案,故較晚辯論終結,以致於
所定宣判時間較晚,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案爰延長宣判
期日為114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