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惟祐、被告張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
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
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40,000元(計算式:1,632,000元+1,608,000元=3,24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3-補-2300-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