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 告 鄭琨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TNEV-114-南小補-45-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