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子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
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2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子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子雯於⑴⑵民國10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3,550,000元⑵新臺幣1,40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為⑴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
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
另換約⑵民國134年12月9日,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
3月1日⑵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3,546,893元⑵新臺幣1,233
,2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倡和 222 2,209.63 100000分之67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十二層:58.31 合計:58.31 陽台:7.78 雨遮:2.4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 共有部分:倡和段435建號,面積:4,968.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8 (含停車位編號機械B2-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 倡和段436建號,面積:1,63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9
TCDV-114-司拍-57-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