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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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曉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維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婉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婉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婉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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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NGAI男 (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NG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INH NGAI前犯殺人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 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 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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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森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森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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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沃展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沃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沃展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崑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崑城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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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 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 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71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88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 、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前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 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7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713號判決所載之乙女、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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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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