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0號
原 告 黃裕德(NG JOO TECK)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3,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以起訴時為準)。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4-板補-5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