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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紳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紳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紳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 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9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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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詩涵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 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詩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詩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0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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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晨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晨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晨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2 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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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鈺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1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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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竣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竣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竣湖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 決確定後,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2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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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仁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仁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2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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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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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旻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9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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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豪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9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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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明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明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0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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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宸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宸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宸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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