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紳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紳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紳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1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
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CDM-114-聲保-96-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