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
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
即116年2月19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係因財
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
準,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111年1月1日該月計算
至聲請人1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為5年2月(即62月)
,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10,000元(計算式:5,000元×62月=
3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
回其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CYDV-113-家非調-278-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