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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92號 原 告 林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李清福 戴阿里 邱茂雄 林葉對 林金德 林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李清福、戴阿里、邱茂雄、林葉對、林金德、林婉菱部 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2024-12-26

PCDV-113-訴-3292-20241226-1

原簡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順南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上 訴人 嵬浪.斗力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羅原簡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被上訴人所有同段139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號之2房屋即如附圖編號A、B 、C所示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未經上訴人之同意 占用系爭土地,且本院110年度羅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業 已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並未成立租賃關係, 則被上訴人無正當合法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已侵害上訴人及 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所有權,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第821條之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 將該部分所占用系爭土地返還上訴人與其他共有人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效 之原因,上訴人尚無從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為主張 。再者,縱使上訴人得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為主張,但 被上訴人之系爭地上物亦因原土地所有權人曾默示同意,或 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有使用借貸、租賃之法律關係存在,而 非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又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有違誠信原則, 並屬權利濫用,自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駁回上訴人訴訟暨假執行之聲 請。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B、C所示之 地上物(即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與上訴人 及其餘共有人。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得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權利: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登記之推定力,觀 其立法意旨,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 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該直接前手之真正 權利人以外之人,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名義人之登記,始 得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即系爭土地)係辦有登記之土地,現登記所有權人為上訴人 及訴外人黃光明,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9 頁)。而被上訴人雖爭執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有無效之原因,然依被上訴人爭執之事由,並非主張被上 訴人始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且依卷內系爭土地之地籍 異動索引(見原審卷一第81-101頁),被上訴人亦非系爭土 地之前手,則揆諸前開說明,既然上訴人業經登記為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人(之一),則在其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 人之登記依法定程序塗銷前,應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 所有權。從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 ,而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其所有權,應非無憑。被上訴 人辯稱上訴人非合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不得依所有人地 位行使權利云云,尚非可取。至上訴人行使權利是否有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濫用原則,則係應按個案情形判斷之另 一問題,與上訴人得否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地位行使權利 ,尚屬二事,亦附此指明。 (二)按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 屋在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 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基於保護房屋使用權之考量,使房屋 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結成一體,促進房屋所有權之安定性, 使基地使用權不因基地物權之嗣後變動而受影響,俾資調和 土地與房屋之利用關係,以避免危害社會經濟,並維公平。 故於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分開 出賣之情形,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 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 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但應支付相當代價 ,此種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屬租賃,此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民 國73年5月8日73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另按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 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 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 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88年4月21日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第425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新增條文雖無溯及既往適用之規定,然 其乃係將上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73年度第 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予以明文化,此於該條立法理由中 已有闡明。故若房屋及土地轉讓之事實,發生於上開規定施 行前,即與上開判例意旨或法理相符,非不得以該判例或法 理為基礎,推斷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 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643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房屋及土地轉讓之事實發生在法條增 訂施行前者,仍應推斷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 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 關係,土地所有人應許房屋保有者或受讓者使用土地(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71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地上物係坐落於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 、B、C所示之範圍,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原審會同地 政人員前往系爭土地履勘繪測屬實(見原審卷二第71-81頁 ),及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 、系爭地上物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一第77頁、卷二第83-85頁),此情首堪認定。惟查系爭地 上物係辦有保存登記之建物,其登記建號為宜蘭縣○○鄉○○○ 段000○號建物,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建物原始係由訴外人 黃天生於72年間取得取得宜蘭縣政府建設局72年9月15日建 局南字第5826號建造執照、並於74年間取得74年5月4日建局 南字第5247號使用執照而新建完成,嗣黃天生於80年間將系 爭地上物贈與訴外人林彩郎,並由林彩郎於80年12月23日辦 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情,此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檢送本院之系爭地上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登 記申請書、複丈成果圖、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宜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等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9 8頁)。而查系爭土地部分,依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檢送 本院之地籍異動索引,亦可見系爭土地係於56年9月29日經 總登記為國有土地,於68年11月15日由黃天生因法定取得之 原因登記為所有人,嗣於86年9月24日因黃天生死亡而由訴 外人黃玉蘭、黃光明因繼承而為所有權人,嗣後黃玉蘭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遭拍賣,經上訴人拍得而於109年10月22日登 記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見原審卷一第85-91、109-113頁)。 則互核上述系爭土地、系爭地上物歷來所有權異動情形,已 明確可見黃天生於00年00月00日起即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並於74年間在系爭土地新建系爭地上物而原始取得系爭地 上物之所有權,嗣後於80年間黃天生將系爭地上物贈與林彩 郎並辦妥所有權登記乙節,即符合「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 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之情形,依上 開說明,系爭地上物之受讓人林彩郎對於讓與人黃天生間, 即成立租賃關係。且黃天生死亡後,黃天生繼承人即黃玉蘭 、黃光明,亦應概括繼受此一租賃關係。 (三)又「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 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 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 限者,不適用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 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425條、第4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現行民 法第425條之規定,係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自89年5月5 日施行。修正施行前之民法第425條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 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 讓人,仍繼續存在。」基於保護民法債編修正前之既有秩序 ,以維護法律之安定性,民法債編修正前成立之租賃契約, 無適用修正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 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租賃契約成立於89年5 月5日民法債編修正前,縱有「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之情形,亦有買賣不破租賃 原則之適用,不受現行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查系 爭地上物所有人林彩郎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黃天生(含嗣後繼 承人黃光明、黃玉蘭)間自80年間即存有租賃關係,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又查林彩郎就其所有之系爭地上物,嗣於95年 8月28日因買賣而移轉予訴外人嚴福陽,嚴福陽再於110年6 月10日因買賣而再移轉予被上訴人,此有系爭地上物之歷來 異動索引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81-83、93-95頁);而黃 玉蘭就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嗣於109年10月2 2日因拍賣而移轉予上訴人,此亦系爭土地之歷來異動索引 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5-91頁),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上述原存於系爭土地所有人黃天生(含嗣後繼承人黃光 明、黃玉蘭)與系爭地上物所有人林彩郎間之租賃關係,自 亦移轉而存於系爭土地之現所有人即黃光明、上訴人,與系 爭地上物之現所有人即被上訴人間。據此,被上訴人應得以 土地租賃人之地位,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所坐落之系爭 土地範圍即如附圖編號A、B、C所示之範圍。從而,上訴人 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後將所占用之土地範 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即應認屬無據。 (四)至上訴人雖援引本院110年度羅簡更一字第1號事件(下稱系 爭前案)之確定判決業經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租賃 關係,故本院應受既判力或爭點效拘束云云。惟按「除別有 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規定確定終局判 決之既判力,除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僅以主文為限而不 及於理由。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其既判力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 。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有關,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 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前案中,該案原告即本案上訴人 係主張與該案被告即本案被上訴人存有租金給付請求權,而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特定之金額(即租金),揆諸前開說 明,前案判決雖經確定而有既判力,然既判力之範圍僅及於 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 租金給付請求權法律關係,並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事 實即兩造間是否有租賃法律關係乙節,是以,僅以上訴人所 提系爭前案遭本院判決駁回確定乙節,尚無從直接認定兩造 間並無租賃法律關係。至所謂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 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 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 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 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 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 則而言。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 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 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前案中,法院 固於判決理由中認定系爭土地及系爭地上物從未同屬一人所 有而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惟本件訴訟中依前述之 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系爭地上物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複丈成果圖、建築改良物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宜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及系爭 土地、系爭地上物之歷來異動索引等資料,已可明確認定系 爭土地及系爭地上物前均為黃天生所有,而對照系爭前案全 卷資料,上訴人於系爭前案中雖主張有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 用,但卻未提出系爭地上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 地登記申請書、複丈成果圖、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 約書、宜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等證據資料,是前述證據 為本件訴訟之新資料,且已足以推翻系爭前案之原判斷,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亦應無上訴人所主張爭點效之適用。至上 訴人雖又主張本件如駁回其請求,其將既無法請求租金、亦 不得請求返還土地,對其並不公平等語。惟上訴人於系爭前 案中既為原告,則就所主張兩造間存有租賃關係,自應就該 事實善盡說明及舉證之責任,詎上訴人未盡其舉證責任,未 提出系爭地上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 書、複丈成果圖、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宜蘭 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等證據資料,致系爭前案法院依該案 僅存之訴訟資料認定系爭土地及系爭地上物從未同屬一人所 有而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進而認定兩造間並無租 賃關係,上訴人自應就其舉證不力導致之敗訴判決自負其責 ,其此部分所主張,並無可採。 (五)綜前所述,本件上訴人雖登記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得本 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但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間就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內 ,存有前述租賃關係,則被上訴人就該部分土地自屬有權占 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系爭地上物,並騰空返還系 爭土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即應認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 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所 占用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上訴人與其他共有人,暨上開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 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2024-12-25

ILDV-113-原簡上-1-20241225-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又誠 選任辯護人 楊家寧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 為之113年度審簡字第5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原判決認被告郭又誠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日。被告對原判決未提起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所提上訴之範圍則只針對原判決之量刑,並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就此確認無訛(本院簡上字卷第3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自僅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 刑之部分。至於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 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以外,均以原判決為準。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張秋芳在公園內遭被告所管領 之犬隻咬傷,被告迄今未慰問告訴人也未和解或賠償,難認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僅判處拘役40日,有違罪刑相當原 則,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內予以裁量 ,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所酌定之執行 刑,如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 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 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自無許任意指摘其為 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110年度台 上字第4491號、110年度台上第43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原審就量刑部分,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對於被告所犯 ,依卷內事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後,在法定刑 度內量定宣告刑,原審之量刑理由亦有提及雙方未達成調解 之原因,又查無原判決有何違法、濫權、不當、明顯違背公 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理念之處。況被告 於事發後確有與告訴人家屬聯繫,格於疫情,醫院不開放探 視,被告才未去探視,嗣亦有洽商和解,有辯護人於本院所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考,可見被告對告 訴人並非不聞不問,未能達成和解之原因係雙方條件有落差 ,告訴代理人還於本院表示告訴人目前無心力談和解(本院 簡上字卷第37頁)。本案其餘量刑因子,迄無變動之處,是 原審量刑之結果,自應維持。從而,檢察官就原審量刑部分 以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王海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提起上訴 ,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5

TYDM-113-簡上-227-20241225-1

羅簡
羅東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劉秉承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陳敬穆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廖嘉偉 周佑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官清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60.68 平方公尺),其中如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4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B案補2)編號B部分(面積60.86平 方公尺)分歸被告周佑澤取得;附圖B案補2編號B1部分(面 積1399.8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廖嘉偉取得,並由被告廖嘉 偉補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9,293元。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下均逕稱其名)分別共有,應 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系爭土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就系爭土地分 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故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廖嘉偉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甚高,且系爭土地附近之同段1411地號 、1410地號、1409地號、1415地號土地均為其所有,因此將 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廖嘉偉取得,再由廖嘉偉依市場價值補償 原告及周佑澤,較為妥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 條第2項第1款、第824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 決系爭土地分歸廖嘉偉取得,並由廖嘉偉補償原告及被告周 佑澤;或附圖A案補2編號A部分分歸被告周佑澤取得、編號A 1部分分歸被告廖嘉偉取得,並由被告廖嘉偉補償原告。 二、被告答辯:  ㈠廖嘉偉稱:同意原告所提之前揭分割方案。  ㈡周佑澤則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家族長輩所留,對於周佑 澤及其家族有重大意義,且與系爭土地相臨之同段1412地號 土地之所有人與周佑澤有親戚之誼,如採原物分割,並不會 衍生通行問題。故請求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將附圖B案補2 編號B部分分歸周佑澤取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分 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且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 等情,有地籍圖謄本、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2年6月2日 羅地資字第1120005143號函附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系爭 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15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189頁至第191頁),且為被 告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並無法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從而,原告得依民 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 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 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 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參照)。本院認為系爭土地以主文第1 項所示之方法分割最為適當,茲說明理由如下:  ⒈系爭土地應原物分配於廖嘉偉及周佑澤   系爭土地坐落宜蘭縣冬山鄉,無地上物,亦無獨立之出入道 路,與鄰近之八寶路(雙向兩車道)相接臨者只有同段1403 地號即八寶路295巷,而欲由系爭土地通行至八寶路295巷, 需通行同段1412地號或1417地號土地等情,有地籍圖謄本、 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頁、第213至214頁 )。又周佑澤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其外婆官阿玉 所遺留乙情,有系爭土地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一第419頁至第435頁),且原告未予爭執,堪信為真實。查 原告所有應有部分比例甚低,若將原物分配於原告,顯然使 土地過於細碎,不利於土地利用,應認為使其受有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而以金錢補償原告較為適當。次查,系爭土地上 並無地上物,若將系爭土地分配於廖嘉偉及周佑澤,並無致 使土地上地上物無法被利用之情事,且依廖嘉偉及周佑澤之 應有部分計算其所應分得之土地,尚無過小而無法利用之情 形,復衡以系爭土地為周佑澤之長輩所遺留,周佑澤於審理 中表示有取得系爭土地原物之意願,此情感利益應予審酌。 雖然周佑澤取得系爭土地之一部分後,該部分土地為袋地, 但分割前後之通行現狀並未改變,且尚可經鄰地通行至附近 道路,故不影響採行原物分割之方法。從而,將系爭土地原 物分配於廖嘉偉及周佑澤,並無影響土地上地上物之利用, 亦無減損土地價值,或使土地法律關係高度複雜化等情事, 故應認為以原物分配於廖嘉偉及周佑澤為適當,再由分得原 物比例高於應有比例之人,以金錢補償原告。  ⒉系爭土地應採如附圖B案補2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分割   查以如附圖B案補2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由周佑澤分得 附圖B案補2編號B部分,可使周佑澤獲致之土地較為方正, 無論供農作或使用均較為方便,可使土地保有較大之經濟價 值。反之,如採如附圖A案補2所示之分割方案,則周佑澤分 得附圖A案補2編號A部分,其僅能獲得狹長型之土地,使用 上較為困難,對於土地經濟價值有所減損。又查廖嘉偉除有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外,另有系爭土地附近之同段1411地號 、1410地號、1409地號、141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此有上開 土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1頁至第27頁),應堪認定。由於廖嘉偉所有上開土地之 面積甚大且相鄰接,縱使將附圖B案補2編號B部分土地分配 周佑澤,所剩餘之土地仍可整體利用,對廖嘉偉亦無不利或 不公。是以,系爭土地應採如附圖B案補2之分割方案,亦即 附圖B案補2編號B分歸周佑澤取得、編號B1分歸廖嘉偉取得 。  ⒊廖嘉偉應補償原告8萬9,293元   系爭土地經本院囑託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估得起 訴時即民國112年5月16日之市場價值為4286萬420元,此有 該事務所113寶源字第00000000號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核 上開報告書之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背景、所用估價方法及相關 估價資料,尚無顯然不當之處,且原告於審理中陳稱:若採 部分原物分割,對於鑑定價格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 6頁),足認上開估價應屬合適。審酌周佑澤所分得之土地 面積,與其應有部分比例所應分得之土地面積相符,是由分 得土地面積高於其應有部分比例之廖嘉偉補償原告即可,故 廖嘉偉應補償原告8萬9,293元(計算式:00000000*1/480=8 9293,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開情 狀,認為將系爭土地依附圖B案補2之方案為分割,將附圖B 案補2編號B部分分歸被告周佑澤取得、附圖B案補2編號B1部 分分歸被告廖嘉偉取得,並由被告廖嘉偉補償原告8萬9,293 元,為最適當且公平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 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屬有據,然定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且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共有人均受其利 ,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本院酌量情形,認本 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方屬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所有權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廖嘉偉 160分之153 160分之153 2 周佑澤 24分之1 24分之1 3 劉秉承 480分之1 480分之1

2024-12-11

LTEV-112-羅簡-340-20241211-2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浩瑀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陳頡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07號),提起上訴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9

TPHM-113-上訴-3561-20241209-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佳子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麗翔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游玉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游新龍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麗翔建設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299萬元股東權 存在。 確認被告丙○○就被告麗翔建設有限公司出資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 以外之股東權不存在。 確認被告戊○○就被告麗翔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被告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下述股 權遭被告丙○○移轉予自己及被告戊○○,被告丙○○則主張其就 該股權為有權處分,顯然兩造間就下述股權存在與否已生爭 執,上開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造成原告在私法上之法律 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 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存在,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麗翔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麗翔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0月8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董事為丙○○,登記出資額為1萬元。原告為股東,登記出資額為299萬元(下稱系爭股權)。原告於109年12月10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影印被告麗翔公司設立登記表時,赫然發現被告麗翔公司曾於108年12月3日辦理變更登記(下稱108年12月3日變更登記),變更股東出資轉讓及修正公司章程。其中關於股東出資轉讓部分,原告出資額其中149萬元轉讓由被告戊○○承受、其中1萬元則轉讓由訴外人乙○○承受。惟原告對於被告麗翔公司修正公司章程毫不知情,亦從未同意轉讓出資額,更未曾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同意轉讓出資額。108年12月3日股東同意書上關於原告之簽名字跡顯遭偽造。被告麗翔公司所為之上開轉讓出資額登記顯屬無效。又被告麗翔公司再於109年2月21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下稱109年2月21日變更登記),變更股東出資轉讓及修正公司章程。其中關於股東出資轉讓部分,乙○○全部出資額1萬元轉讓由被告丙○○承受、原告出資額149萬元轉讓由丙○○承受。惟原告對此亦毫不知情,且從未同意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更未曾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同意轉讓出資額,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上關於原告之簽名字跡亦係偽造,被告麗翔公司所為之上開轉讓出資額登記無效。原告未曾將被告麗翔公司出資額轉讓予被告戊○○、丙○○,原告仍為被告麗翔公司出資額299萬元之股東,惟被告麗翔公司已辦理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予被告戊○○、丙○○,致原告對被告麗翔公司之股東權在私法上之地位已受侵害,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被告麗翔公司出資額299萬元股東權存在。㈡、確認被告丙○○就被告麗翔公司出資額超過1萬元以外之股東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戊○○就被告麗翔公司股東權不存在。㈣、被告麗翔公司應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被告麗翔公司設立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回復原告出資額299萬元及股東之登記。 三、被告則以:被告麗翔公司向由被告丙○○獨自設立、經營,與 原告完全無關,亦非原告委任被告丙○○設立、經營。原告在 被告麗翔公司之出資額299萬元係以被告丙○○自有之資金, 存入原告帳戶,再匯入被告麗翔公司籌備處帳戶(詳如附圖 所示),而由被告丙○○借用原告名義登記為股東,原告實未 曾為任何出資。原告與被告丙○○間之就上開股東登記之借名 契約,最遲於107年10月1日即被告丙○○將出資額299萬元匯 入原告帳戶時即已成立。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21日變更 登記均為原告知悉且同意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 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7頁): ㈠、被告麗翔公司在107年10月8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設立, 資本額為300萬元,董事即被告丙○○出資額為1萬元,股東即 原告出資額為299萬元。 ㈡、被告麗翔公司在108年12月3日辦理變更登記,關於股東出資 之變更內容為:原告出資額149萬元轉讓由被告戊○○承受; 原告出資額1萬元轉讓由乙○○承受。 ㈢、被告麗翔公司再於109年2月21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 更登記,關於股東出資之變更內容為:乙○○出資額1萬元轉 讓由被告丙○○承受、原告出資額149萬元轉讓由被告丙○○承 受。 五、原告主張被告麗翔公司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之股權 變更登記未經原告同意,係被告丙○○在108年12月3日、109 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偽造原告之簽名,持向經濟部辦理變 更登記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答辯稱:被告丙○○在麗翔公司 設立登記時係將其299萬元之股權借名登記予原告,且該借 名登記關係分別於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終止,原告 乃於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簽名交由被告 丙○○辦理股權出資轉讓之變更登記等語。兩造均同意本件之 爭點為:㈠被告丙○○在麗翔公司設立登記時是否將299萬元之 股權借名登記予原告?上開借名登記關係是否分別於108年1 2月3日、109年2月19日終止?㈡被告丙○○是否在108年12月3 日、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偽造原告之簽名?(見本院卷 二第28頁) ㈠、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 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被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間就 系爭股權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兩造間並無借名登記之書面契約可資為證,被告主張兩造間 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係以:⒈原告於108年12月3日、109 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蓋章;⒉股東出資額299萬元 之資金為被告丙○○出資;⒊被告丙○○向來有借用他人之名義 登記以經營自己事業之習慣;⒋被告麗翔公司設立登記係由 被告丙○○獨立完成、亦係被告丙○○個人經營等間接事實,做 為佐證。其中間接事實⒈之主張,即為本件爭點㈡之內容。茲 就被告主張之上開間接事實是否為真,及是否可證明主要事 實,分述如下:  ⒈原告是否於辦理變更登記之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股 東同意書上簽名、蓋章:  ⑴辦理變更登記之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 見本院卷一第59、68頁)為被告丙○○持交記帳士即證人朱建 民辦理,為被告丙○○所自承。證人朱建民於本院則證稱:被 告丙○○來找伊稱要申請設立公司,伊登打申請公司設立之資 料,並告知被告丙○○應準備之資料,請被告丙○○準備好再交 給伊。109年2月之變更登記,係被告丙○○來找伊說公司要辦 理股東出資轉讓,伊依據被告丙○○告知之股權轉讓情形,伊 製作109年2月19日之簽名欄為空白之股東同意書,交由被告 丙○○帶回去簽名,後來也是被告丙○○帶回來給伊,該份同意 書應該不是在伊辦公室簽名,是拿回去簽名的,因為是同意 書,不是會議紀錄,伊都會請他們帶回去簽名。108年12月3 日之股東同意書,同樣是被告丙○○告知伊股權轉讓情形,伊 製作股東同意書,請被告丙○○拿回去給其他人簽名。至於10 7年10月1日設定登記之股東同意書亦是依據被告丙○○所告知 之內容製作,再交由被告丙○○拿回去簽名。第一次變更登記 變成4位股東,該4人應無至伊事務所。第二次變更登記減少 2個股東,伊亦未請該4位股東均至伊事務所,該份股東同意 書是簽名完畢後才交給伊,伊再連同其他文件送經濟部。伊 無法確認108年12月3日股東同意書是否原告本人簽名,伊是 請被丙○○拿回去簽名。伊沒有看到109年2月19日之股東同意 書是否為原告本人簽名蓋章,伊係交付簽名欄空白的股東同 意書予被告丙○○。2次變更登記均為丙○○告知如何辦理股權 變更,伊並未與其他股東確認,多為被告丙○○前來。印象中 乙○○、原告、被告戊○○3人有到伊事務所1次,伊不確定其等 前來的這次是否為處理109年2月19日之股權變更,因為還有 另家公司也是他們4位股東等語可參(見本院卷一第82至83 頁)。則依朱建民之證述,伊確未見聞原告在108年12月3日 、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上簽名或蓋章,伊所持向主管機 關辦理股權轉讓之同意書,係由被告丙○○所交付等語,堪認 明確。被告主張原告親至朱建民事務所簽立109年2月19日股 東同意書,難信為真。  ⑵兩造就「丁○○」筆跡是否真正之主張如下:   編號 有「丁○○」筆跡之文件 原告主張 被告丙○○主張 ❶ 107年10月1日設立登記時股東同意書 (見本院卷一第45頁) 原告親簽 非原告親簽,係原告授權簽名 ❷ 108年12月3日變更登記時股東同意書(見本院卷一第59頁) 非原告親簽 原告親簽(由乙○○攜往日本交由原告簽名後帶回) ❸ 109年2月19日變更登記時股東同意書(見本院卷一第68頁) 非原告親簽 原告親簽(在甲 ○○記帳士事務所簽名)   上開文件「丁○○」之簽名是否真正,因被告未能提出上開股 東同意書之原本(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僅留存影本) ,而無法送交鑑定機關為筆跡鑑定。本院認筆跡係一般人均 可經由目視感官認知之客體,可藉由辨視文字之外觀型態與 組成、字劃之長短與位置、字劃相互間之間隔、交叉或接合 部分之位置及筆順與運筆方向,判斷筆跡是否相同,以判定 筆跡是否相符。查,上開文件中「丁○○」筆跡經本院目視比 對,認編號❷、❸之筆跡,「丁○○」3字之關於外觀型態與組 成幾乎一致、關於「氵」、「方」、「丿」、「一」、「子 」、「亻」、「土」書寫字劃間配置之長短、位置亦屬相同 、筆順與運筆方向,交叉或接合部分之位置亦極為相近,堪 認編號❷、❸之字跡為同一人所書寫。至編號❶之筆跡,經比 對字體、筆劃勾捺之方式,編號❶之「方」右下較圓、編號❷ 、❸相同位置則有尖角;編號❶「圭」中2個「土」,在上之 「土」書寫方式末筆較短,而書寫為「士」之字樣,編號❷ 、❸則書寫為端正之「土」字相疊;編號❶之「 游」字中之 「子」下方並未勾起、編號❷、❸相同位置則為角度明顯之勾 起;編號❶最末字「子」中「乛」與「亅」接合處較為圓滑 ,編號❷、❸則較為尖銳;編號❶之「子」中之「一」位置均 在「亅」中間,編號❷、❸則偏上面等,顯見編號❶與編號❷、 ❸之筆跡不同,應認係另一人所書寫。  ⑶又原告在金融機構、公務機關及本院留存之簽名如下: 編號 留存日期 文件 所在 ① 106年2月7日 國泰世華銀行開戶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3至4頁 ② 107年1月9日 國泰世華銀行開戶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6頁 ③ 109年2月4日 宜蘭信用合作社授信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7頁 ④ 109年2月19日 宜蘭信用合作社顧客基本資料 見本院卷三第9頁 宜蘭信用合作社業務往來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10頁 ⑤ 109年2月21日 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11至12頁 ⑥ 109年2月21日 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申請書 見本院卷三第13頁 ⑦ 109年2月21日 自願改從父(母)姓氏意願書 見本院卷三第17頁 ⑧ 109年6月24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 見本院卷三第23至24頁 ⑨ 110年2月5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印鑑卡 見本院卷三第25至28頁 ⑩ 111年6月9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印鑑卡 見本院卷三第29、31頁 ⑪ 112年4月18日 原告於本院當庭書寫姓名10遍 見本院卷三第33頁)   查,金融實務上,開戶必須由本人辦理;戶政收養、變更姓 氏亦必須由本人辦理,堪認編號①至②、④至⑩均為原告親自書 寫之簽名,編號⑪則為原告於本院當庭書寫之簽名,以上均 足以做為原告筆跡之參考字跡。至編號③字跡則與編號①至② 、④至⑪有顯著差異,且授信申請書之填寫應非必須本人親自 辦理,此見編號③連帶保證人欄固有「戊○○」之簽名蓋章, 惟戊○○109年1月4日出境、同年2月19入境,有入出境連結作 業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5頁),復有戊○○之證述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481頁),而編號③授信申請書填寫時間為109年2 月4日,斯時戊○○未在國內,即可見一斑,爰不將編號③之簽 名列為原告之參考字跡。至被告丙○○另提出無日期之股東同 意書2份 、日期為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1份、日期為109 年6月16日之股東同意書7份(見本院卷一374、卷三第35至4 4頁),不能證明為何時及何種情況下填寫,亦不列為原告 之參考字跡及比對字跡。  ⑷經本院以同上方式目視比對,編號①至②、④至⑪之參考字跡均 有「方」右下較圓或未勾起;「圭」中2個「土」,在上之 「土」書寫方式末筆較短,而書寫為「士」之字樣、「 游 」字中之「子」下方並未勾起,或於草寫時圓滑勾起;最末 字「子」中「乛」與「亅」接合處較為圓滑、「子」中之「 一」位置均在「亅」中間等特徵,與編號❶書寫方式、樣態 均極為相似,堪認出於同一人之筆跡,則編號❶應為原告之 簽名。而編號❷、❸之筆跡所顯示之「氵」、「方」、「子」 、「土」等字體外觀型態、書寫字劃間配置長短、位置、筆 順,交叉或接合部分之位置,均與編號❶及原告之參考字跡 編號①至②、④至⑪有差異,已如前述,難認為原告所書寫。  ⑸據上,原告主張編號❶之筆跡為原告所親簽,編號❷、❸則非原 告親簽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抗辯辦理變更登記之10 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為原告所親簽,難認 可採。  ⑹至編號❸之股東同意書上,除「丁○○」簽名外,尚有「丁○○」 圓形印文1枚,經與編號①至⑩之文件上印文比對結果,與其 中編號②、編號④之業務往來申請書之印文相似,亦與原告10 7年12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影本(見本院卷 一第331頁)上之印文相似。然經本院比對結果,認編號❸之 股東同意書之印文(影本)(下稱前者),其中「子」字之 「一」部分左側,前者與圓型外框間尚有空間,而編號②( 原本)、編號④(原本)及原告107年12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開戶申請書之印文(影本)(以上3份文件合稱後者) 、後者則以「一」字左下邊角與圓型外框幾乎相連;又前者 「佳」字下方之「土」,在「十」與「一」之間呈現斷點, 與後者相同位置之「土」字為連接之字樣不同,是不能確定 編號❸之印章與原告曾使用於後者文件上之印章相同。況以 現今印章多以電腦排版方式,選定字體後將印章放入刻印機 器製作,容易復刻出極為近似之印章。再參以被告亦自承: 編號②之印章自開戶後均為被告丙○○所保管,原告未曾取回 過;在戊○○與丁○○於109年2月19日當天前往信用合作社開戶 (按:即編號④),由被告丙○○為原告代刻一顆印章,也是 由被告丙○○保管;編號❸股東同意書原告之印章係由被告丙○ ○保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至7頁),則被告丙○○既持有編 號②、編號❸之印章,甚至為原告代刻編號④之印章而持有之 ,足見原告主張上開印章並非伊所蓋用等語,堪信為真實, 而應認該印章係被告丙○○所蓋用。  ⑺綜上,編號❷、❸之文件,既非原告簽名及蓋章,亦不能證明原告曾授權被告丙○○簽名或蓋章。被告丙○○據編號❷、❸之文件主張其與原告有借名登記之關係,難認可採。  ⒉股東出資額299萬元之資金是否為被告丙○○出資:   被告麗翔公司籌備處所存入185萬元、114萬元資金(見本院 卷一第55頁),係分別由原告在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下稱丁○○國泰世華帳戶)、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丁○○臺企銀帳戶) 匯入,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上開帳戶之往來明細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46、173頁)。被告丙○○雖主張丁○○國泰世華帳 戶之185萬元、丁○○臺企銀帳戶之114萬元為其以自有資金, 以如附圖所示之方式,以現金存入,惟查被告丙○○所主張其 存入上開帳戶之金錢,既係以現金方式存入,無從判斷是否 該現金為被告丙○○所有。又被告丙○○所提出如附圖所示之現 金提領帳戶,分別出自被告丙○○、訴外人陳孟雯、乙○○之帳 戶,與存入丁○○國泰世華帳戶之185萬元、丁○○臺企銀帳戶 之時間並非吻合,所出所入之各筆金額亦不相同,難認原告 國泰世華帳戶之185萬元、臺企銀帳戶為被告丙○○之資金。 至被告所稱原告於107年7月19日出具委託書,表明在臺灣地 區之銀行取款授權被告丙○○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0頁 ),係證明被告丙○○受授權代為處理原告銀行存款之事實, 不能證明該金錢為被告丙○○所有。被告丙○○主張其為系爭股 權之出資人,難認可採。  ⒊被告丙○○主張伊向來有借用他人之名義登記以經營自己事業 之習慣,並提出證人戊○○(反訴部分之證人)之證述為據。 經查:  ⑴證人戊○○證稱:伊與其母即被告丙○○於電話閒聊間得知被告 丙○○設立麗翔公司,管理被告丙○○之土地,伊並未參與公司 成立經過,不知設立公司時股權如何登記的。伊於108年12 月3日受轉讓原告名義出資之股權149萬元,係因伊為被告丙 ○○設立公司的人頭,被告丙○○要怎麼操作伊均同意配合,伊 受讓股權乙事亦係由被告丙○○辦理。麗翔公司登記原告股權 為299萬元乙事,係在第一次股權變更時自被告丙○○處聽聞 後始知悉。伊於109年2月19日回國,20日又出國,回國之業 務有三,第一是到銀行辦理借款,第二就是到會計師那裡辦 理股東出資轉讓,第三是到代書那裡辦理土地過戶。109年2 月19日股東同意書係在會計師那裡所簽。當日辦畢銀行事情 後就開車從羅東到宜蘭,伊、乙○○、原告與被告丙○○共4人 至會計師辦公室內之會議室,由會計師準備好資料並告知要 辦理何事,請其等簽名、蓋章,其等即輪流簽名,印章是從 被告丙○○那裡拿給我們個人的印章,我們親自蓋的,蓋完後 再把印章還給被告丙○○等語。其等4人當場簽名後即將同意 書交給朱會計師。伊與原告、乙○○、游里惠長期都借名予被 告丙○○,被告丙○○手邊有這些人所有資料,包含身分證、存 摺、印鑑。其等僅為人頭而已,交由被告丙○○親自操作處理 。109年2月19日其等一早即至宜蘭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伊 與原告有一起簽字在同一張書面上,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 書原告之字跡與去宜蘭信用合作社時原告所簽字跡非常像。 109年2月19日原告確實有一起去朱會計師那裡,伊親見原告 在109年2月19日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被告丙○○持有親人存摺 、印章、身分證,是因為被告丙○○從很久以前就有借名習慣 ,目的是買賣土地,可以跟客戶議價,或節稅,伊將存摺、 印章、身分證交由被告丙○○持有長達10幾年以上,至今仍然 如此,因為伊長期生活在日本。原告亦將存摺、印章、身分 證交給丙○○,懶得回臺時,其等會在日本類似台灣大使館處 辦理委任書,交給被告丙○○全權處理,107年間曾辦理過上 開手續,該次委任內容讓被告丙○○自由使用乙○○之存摺,伊 則是辦理印鑑證明無限制用途使用,游里惠、原告應該也是 銀行或印鑑證明,大部分授權都是銀行或印鑑證明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478至484頁)。  ⑵惟查,證人戊○○雖以反訴之證人身份作證,然其為本訴被告 ,且為受讓原告股權之人,其所述關於與乙○○、原告、被告 丙○○4人同至甲○○處辦理109年2月19日股權變更等事宜,於 本件訴訟有直接利害關係,其陳述等同於當事人之主張,並 無證明力。至戊○○自身長期都借名予被告丙○○經營事業之事 實,與原告是否就本件股權借名登記予被告丙○○,尚屬有間 。而由證人戊○○所證稱關於系爭股權移轉緣由及經過,均係 被告丙○○所告知,伊僅被動配合等情節,足認證人戊○○並不 明瞭原告與被告丙○○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另原告、乙○○、 游里惠與被告丙○○間尚有多件訴訟纏訟(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525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55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18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請求 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號;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2號、 最高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77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0號、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均就是 否借名登記乙節爭執不休。另游里惠、乙○○亦曾主張其等所 有存摺、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等物遭被告丙○○取走,並 經乙○○、游里惠對被告丙○○提起竊盜告訴,嗣因逾告訴期間 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95號 、112年度偵字第4397號、112年度偵續字第4397號、臺灣高 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538號)。顯見被告丙○○與乙○ ○、游里惠、原告等人間是否有長期借名登記之關係,並非 上開當事人間不爭執之事實。是不能徒以證人戊○○證稱被告 丙○○向有借名經營事業之習慣,即推認被告丙○○與原告就29 9萬元股權成立借名契約。戊○○上開證述,不能採為原告與 被告丙○○有借名關係之論據。  ⒋被告復主張被告麗翔公司設立登記係由被告丙○○獨立完成、 亦係被告丙○○所經營,其於公司設立登記期間將原告臺企銀 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匯入被告麗翔公司籌備處帳戶等事實, 為原告所不爭執。惟基於公司法上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 原則,公司之出資者未必為經營者。被告丙○○於被告麗翔公 司設立登記時即任董事,又全權處理被告麗翔公司之籌備及 設立登記等事宜,暨其後繼續經營被告麗翔公司之事業及貸 予金錢予被告麗翔公司等情,僅能證明其為被告麗翔公司經 營者之事實,不能推認出原告將其股權借名登記予被告丙○○ 之結論。況被告丙○○主張被告麗翔公司於設立登記時,原告 甚至未在編號❶之股東同意書上簽名,顯見被告麗翔公司與 原告無關云云,然本院認編號❶之筆跡為原告親簽,已如前 述。被告丙○○雖稱原告於設定登記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 月8日期間均不在國內等語,惟依證人甲○○之證述,伊提供 予被告丙○○之股東同意書係交由被告丙○○帶回去予股東簽名 後交回由伊續辦,則股東同意書上之日期並非原告實際簽名 之日期,原告斯時是否在國內,自無關宏旨。被告此部分之 主張,亦不能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㈡、綜上,編號❷、❸之股東同意書,非原告所簽名、蓋章,原告 主張應為被告丙○○所偽造,堪信為真。被告所提出之其他間 接事實,亦不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丙○○就系爭股權有借名登 記之法律關係,則108年12月3日、109年2月19日股權移轉係 由被告丙○○所為,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丙○○無權處分上開股 權(準物權),且未經本人承認,該行為對原告不生效力。 原告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原告請求被告麗翔公司應回復系爭股權登記部分,經查被告 麗翔公司並非系爭股權讓與之行為人,亦非受轉讓人,難認 負有回復登記之義務,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 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麗翔公司為反訴原告丙○○設立、經營,反訴 被告在麗翔公司之出資額299萬元係反訴原告丙○○出資,借 用反訴被告名義登記為股東。上開借名登記關係,業於108 年12月3日、109年2月21日終止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反訴被 告在麗翔公司於108年12月3日第一次變更登記時,原出資額 299萬元中之150萬元已經與反訴原告不存在有借名關係。㈡ 確認反訴被告在麗翔公司於109年2月21日第二次變更登記時 ,另外出資額149萬元已經與反訴原告不存在有借名關係。 二、反訴被告答辯:兩造間向來無借名登記關係,反訴無確認利 益。況丁○○國泰世華帳戶及丁○○臺企銀帳戶,為反訴被告自 行開戶、使用,其內為反訴被告自有資金。縱反訴原告有以 其自有金錢存入反訴被告帳戶,亦屬因贈與、獲利分紅等意 思給付,與借名登記之出資無涉等語。 三、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又確認法律 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然 過去之法律關係,如因遞延或持續至現在尚存續,其存否不 明,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危險,此危險得以判決除 去者,仍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非不得對之 提起確認之訴,以貫徹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判決參照)。查,反訴原告上 開訴之聲明,均為確認過去之法律關係。且無論依反訴原告 或反訴被告之主張,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現均不存在,並無 借名登記關係存否不明持續至今致反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 受侵害危險之情形,應認反訴並無確認之訴之利益。縱就實 體事項審酌,本院認反訴之兩造當事人間就系爭股權並無借 名登記關係,已俱如前述,本件反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至三項之權利存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 訴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2024-12-04

ILDV-111-訴-532-2024120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蔡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葉千瑞律師 被 告 夏子婷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蔡佩玲之訴訟代理人稱︰本案之訴訟標的與臺灣高等法 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2號(下稱︰「前案」)民事判決相同 等語(見本案卷二第72頁),惟前案當事人並不包括本案被 告夏子婷,且依該案判決書,吳淑惠於前案起訴之訴訟標的 為民法第179、184、226、259、541、542、544條等規定與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本案之訴訟標的,則為民法第244 條規定(見本案卷一第12頁),被告蔡佩玲之訴訟代理人亦 自承︰前案之訴訟標的並無民法第244條(見本案卷二第72頁 ),並無民法第244條部分之終局判決(見本案卷二第77頁 ),故本案與前案並非同一事件,合先敘明。 貳、兩造聲明與陳述要旨 一、原告方面: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係原告前於民 國(下同)100年11月間以其妹即訴外人吳安琪名義購買 ,供全家人居住使用,吳安琪並於101年3月7日將戶籍遷 入該址,另原告所開設之「讓讓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及吳安琪開設之「日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及「安琪歌子 戲劇工作坊」等亦均設籍於此。103年1月間,因伊有資金 需求,乃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並向華南銀行 辦理貸款;嗣伊為籌措某建案之土地投資款,乃於109年1 0月29日與被告蔡佩玲約定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簽訂「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 元,然除向宜蘭市農會貸款900萬元,藉以清償舊有貸款6 00餘萬元,以及撥付290萬元供支應土地投資自備款(2,4 75,000元)外,因屬借名登記,被告蔡佩玲並未給付700 萬元之買賣價金餘款予伊。 (二)詎被告蔡佩玲與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並未返還該借名 登記物即系爭房地及土地投資款2,475,000元,反而於另 案訴訟中,主張系爭房地應屬買賣關係,然卻未給付700 餘萬元之買賣尾款予原告,更未返還2,475,000元之土地 投資款,嗣為逃避伊及其他債權人之追索,竟於前案二審 之審理過程中,於112年4月10日將系爭房地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950萬元賤賣予被告夏子婷,並於112年4月27日完成 過戶,故伊對被告蔡佩玲之債權,為土地投資款2,475,00 0元及前案二審判決借名登記物返還不能損害賠償3,318,7 20元,以上總計5,793,720元。 (三)系爭房地之權狀面積共約60坪,加上增建20坪,共約80坪 ,其價值至少在1,600萬至1,800萬元間,此觀隔鄰之135 巷140號透天厝(權狀面積約63坪、沒有增建)於5年前10 7年3月14日成交價格尚有1,350萬元自明。然被告蔡佩玲 卻僅以950萬元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即將系爭房地出賣予 被告夏子婷(下稱︰「系爭買賣」),顯屬無償之贈與行 為,原告自得依法聲請撤銷之。 (四)縱認被告二人間關於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原因行為並非 無償之贈與,然其價金之950萬元,與客觀償值之1,600萬 元顯不相當,應可推認債務人即被告蔡佩玲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即原告之權利,及受益人即被告夏子婷亦知情受益 ,此觀被告二人間系爭買賣契約第十二條提到第三人占用 及折價等語自明。茲被告夏子婷明知原告與被告蔡佩玲之 前案正在訴訟中,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夏子婷未曾至現 場確認標的物之情形及使用狀況,於決定買受系爭房地時 ,為圖以低價取得系爭房地,且為協助被告蔡佩玲脫產, 故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有害於 其債權人,被告二人均為明知,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 第2項規定,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 及以系爭買賣為原因之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五)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第1、2、4項、第767條等規定 ,聲請撤銷被告二人間之系爭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 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夏子 婷將系爭房地登記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二人間於112 年4月10日就系爭房地所為系爭買賣債權行為,及以系爭 買賣為移轉原因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夏子婷應 將系爭房地於112年4月27日以系爭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蔡佩玲方面: (一)否認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09年間之處分原因為借名登 記,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交易之法律關係為買賣,尚義段土 地投資款2,475,000元為伊與第三人間之合夥協議,與原 告無涉。 (二)原告於前案二審審理過程,請求就系爭房地之合理價格為 鑑定,臺灣高等法院囑託臺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為鑑定,認為系爭房地價格為11,841,109元,原告主張 系爭房地於112年4月期間值1,600萬元,實屬荒謬。 (三)系爭房地長期以來供原告居住,但伊實急需償還債權人李 淑寬之債務,始覓得買家即被告夏子婷處分系爭房地,否 則流於拍賣價格更低於行情,恐使李淑寬等債權人無法完 足受償,甚有可能因系爭房地上存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拍 賣無實益致流標。系爭房地市價約莫千萬,伊考量系爭房 地無法如期點交,被告夏子婷表示可自行與原告商談,故 折價950萬元出售予被告夏子婷。被告夏子婷僅知系爭房 地遭原告一家人佔用,而佔用僅為一事實狀態之得喪變更 ,難謂權利。被告夏子婷對於伊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 賣過程毫無所悉,難就此指為受益人受益時知有損及原告 權利之情事。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夏子婷方面: (一)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給付方式,伊係透過第一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履約保證專戶給付價金,並由地政士陳澈焕代 為辦理。其中簽約款100萬元,於112年4月10日匯入;完 稅款850萬元,於112年4月17日匯入。系爭房地買賣價金9 50萬元,係被告蔡佩玲告知有第三人占用中之情形,遂於 買賣契約第十二條特約事項約定「二、本房屋有第三人占 用中,占用人排除由買方自行負責與賣方無涉。三、本房 地因有第三人占用等問題,所以双方約定賣方折價於買方 即950萬元,賣方不負任何物之瑕疵責任」,此即系爭房 地買賣價金為950萬元之故。 (二)系爭買賣簽約當時,被告二人另立增補契約書「買方夏子 婷、賣方蔡佩玲就所簽立的買賣標的:宜蘭縣○○鄉○○路○ 段000巷000號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一條:『賣方願 意附贈買方之設備項目(以簽約現況為主),…。』因上開 房屋目前由第三人占用中無法讓買方確認附贈設備項目。 簽約時現有屋内的設備品項(詳如附件所示)為賣方所有 且願全部贈與買方。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另在簽 約之前,伊有先讓銀行評估過,系爭房地價額約在1,000 萬至1,050萬左右;復以考量須自行排除第三人占用之情 形、賣方不負物之瑕疵擔保、附贈如增補契約書所示之設 備項目(當時評估至少有百萬以上價值),因此認為950 萬元之買賣價金應屬合理價格。雖然兩造關於系爭房地權 利歸屬,前案二審審理中,系爭房地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 ,市場行情價格約在1,100萬元左右,故系爭房地的買賣 價金,並未顯然低於市場行情。準此,系爭房地於簽約時 ,當賣方即被告蔡佩玲告知買方即被告夏子婷須自行排除 第三人占用、不負物之瑕疲擔保責任等情,衡諸一般不動 產交易之際,系爭房地買賣價金在斡旋時有所折價,亦與 常情相符。 (三)伊購買系爭房地之緣由,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原本有房屋可 住,因打算搬回宜蘭,遂向被告蔡佩玲購買系爭房地。從 履約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紀錄可知,於112年3月 27日第一筆簽約款267萬便已入帳履保專戶,又112年3月2 8日賣方先動撥200萬元、賣方實收金額6,026,379元,兩 筆金額加起來為8,026,379元,復以系爭房地抵押貸款之 資金(貸款金額為760萬元),絕對可付得起系爭房地的 買賣價金。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買賣,實屬一般買賣交 易,系爭房地買賣過程當中,根本不知被告蔡佩玲與原告 間甚或其他債權人間有何糾紛。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就系爭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 理由︰ (一)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移轉系爭房地係基於通謀虛偽 而為,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 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倘上訴人間確 未成立買賣,則渠等於90年7月31日簽立買賣協議書,並 以買賣為由辦理系爭商標權之移轉登記,似屬通謀虛偽之 意思表示。果爾,其行為當然無效,而非得撤銷之行為。 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認渠等就系爭商標權之移轉係屬 無償行為,而認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 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間之詐害行為及請求***公司償還 相當於系爭商標權之價額與**公司,不無可議」(最高法 院95年度臺上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民法第 244條規定撤銷之標的,係有效之法律行為,而非無效之 法律行為。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就系爭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云云(見本案卷二第74頁),非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 告更主張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依上述說明,原告無異 自承系爭買賣為有效,故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就系爭買賣 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為無理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為無償行為,並無理由︰ (一)前案判決認︰「依本院囑託臺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就系爭房地進行鑑價及補充鑑價,該事務所採用不動 產估價技術規則之比較法及收益法直接資本化法推估系爭 房地合法建物部分之正常價格,以成本法推估系爭建物增 建建物部分之成本價格,再考量區域及個別條件因素等差 異進行調整,評估系爭房地於112年4月10日之單價為每坪 17萬5000元,合法建物房地結合總價為1062萬3025元,增 建建物成本價格為146萬896元,系爭房地總價為1208萬39 21元等情,有該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113年4月25 日(113)台華估字第31號函存卷可憑,其鑑價評估時點 與112年5月4日相差未達1月,應得作為本件認定系爭房地 市價之參考」,故系爭房地原本之市場價格,應約為1,20 0萬元。 (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為1,600萬元等語(見本案 卷ㄧ第11頁),無非係以原告與被告蔡佩玲間之買賣契約 (見本案卷一第34頁)及原告主張之附件成交價(見本案 卷一第55頁),為其論據。然原告自承︰原告為籌措某建 案之土地投資款,乃與被告蔡佩玲約定以借名登記之方式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記載為1,600萬 元,並向宜蘭市農會貸款等語(見本案卷一第9頁),是 原告既係為貸款以籌措資金之故,始與被告蔡佩玲訂立該 買賣契約,則通常需記載較高之買賣價金,以謀更高額度 之金融機構貸款,故該買賣價金為1,600萬元之記載,應 高於市價。又相鄰或附近之不動產,可能因材質、結構、 大小、位置、屋齡、內部裝潢、現況格局等各項因素之不 同,致價格歧異甚大,若非經專業鑑定,則附近成交價之 參考價值有限。因此,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市價為1,600萬 元,並不足採,而應以前案法院囑託客觀中立鑑定機關所 為專業鑑定之前述市價,較為可採。 (三)查系爭買賣契約第十二條特約事項約定︰「二、本房屋有 第三人占用中,占用人排除由買方自行負責與賣方無涉。 三、本房地因有第三人占用等問題,所以双方約定賣方折 價於買方即950萬元,賣方不負任何物之瑕疵責任」(見 本案卷一第49頁)。衡諸常情,房屋買賣之賣方,如與買 方約定不負權利或瑕疵擔保責任,或約定由買受人自行排 除第三人之占有者,因買方需承受額外之不利益或風險, 則通常反映在低於市價之約定價金,故系爭買賣價金為95 0萬元(見本案卷一第46頁),參酌前案判決囑託鑑定之 前述市價,尚非與市價顯不相當,更非無償,從而,原告 主張被告二人間為無償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提出本件訴訟,自無理由。 (四)況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 償或無償行為,祇須具備『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有害於 債權人且係以財產權為目的,如為有償行為,債務人於行 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 情事』為已足。在有償行為之情形,受益人是否以不相當 之對價取得該財產權,則非所問。僅受益人如係以相當對 價取得,在某些情況下(如金錢債權),可據以推知債務 人之財產並未減少,仍有清償能力,或於債權人無害而已 」(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惟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 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 其區別標準。買賣係屬典型之有償行為,良以出賣人移轉 財產權之義務與買受人支付價金之義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又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 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 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於人,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 情事者,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法 院撤銷。縱令債務人將其不動產廉價賣與債權人中之一人 ,以所得價金對於該債權人清償債務,其他債權人亦僅於 有同法條第2項情形時,得以訴請撤銷買賣行為,究不能 認其行為為無償,尤難逕指債務人之換價為同法條第一項 之詐害行為,俾以保全法定撤銷權之行使,兼資防免妨害 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故在有償行為之情形,受益人是否以不相當 之對價取得該財產權,尚非所問,即使系爭買賣價金與市 價顯不相當,亦不能使該有償行為因此成為民法第244條 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遑論系爭買賣價金尚非顯不相當 ,已如前述,更可見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 件訴訟,並無理由。     三、原告並未證明被告蔡佩玲因系爭買賣陷於無資力︰ (一)按「撤銷權之建立,旨在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以維護 債權人之共同擔保為目的,苟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足供清償 債務,債權人之擔保既無欠缺,即無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 有償或無償行為行使撤銷權之必要。準此,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仍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要件,否則難謂有害及 債權人之債權。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 係指自債務人全部財產觀之,其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責 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亦即消 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財產之總額而言。且是否有害及債 權,應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苟債務人於行為時仍有其他 足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存在,縱該無償行為致其財產減少, 因對債權清償並無妨礙,自不構成詐害行為,債權人即不 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98 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 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 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 4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 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 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將財產讓與數債權人中 之一人,以清償該受讓人之債權,固同時減少其積極財產 及消極財產,惟債務人如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該讓與行 為將致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有損害於其他債權人之權利 ,倘受讓人(即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 權人得依首揭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最高法院112年度 臺上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 必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倘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所 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 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而債 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就債務人並無 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其債權,應負舉證責任,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 166 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無論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 項之撤銷,均以債務人無資力為要件,且應由債權人對此 負舉證責任。 (二)姑且先無論原告陳稱︰「被告蔡佩玲於111年2至6月期間, 共入帳至少500餘萬元工程款」等語(見本案卷二第15頁 ),業已自認被告蔡佩玲有資力之不利於己事實,原告另 陳稱︰對於前案判決理由與結論沒有意見(見本案卷二第7 2頁),本案主張對被告蔡佩玲之債權為前案判決計算之5 ,793,720元(見本案卷二第73頁)等語,則原告自承對被 告蔡佩玲之債權額度,已屬有限。次查︰原告主張被告蔡 佩玲為無資力,無非係以被告蔡佩玲於112年之所得,為 其論據(見本案卷二第71、74頁),被告蔡佩玲則主張其 仍有資力(見本案卷二第74頁)。然原告於另案,既自承 被告蔡佩玲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負責人」(下稱︰ 「貝德公司」),且被告蔡佩玲除所得收入外,通常應另 有資產,例如貝德公司之股份,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蔡 佩玲於系爭買賣時,並無其他足供清償債務之責任財產存 在,以實其說,則無論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蔡佩玲之前述債 權金額,是否屬實,均不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等規 定請求本案之撤銷。 (三)又按︰「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 權外,為一切債務之共同擔保,於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減少 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 之撤銷權。至判斷是否發生有害債權人之結果,應以債務 人行為時之狀態決之,又債務人就既存且屆清償期之特定 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同時亦減少 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無影響,而未減少債權人之 共同擔保,即難謂該行為係詐害行為」(最高法院109年 度臺上字第69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系爭買賣價金 尚未偏離市價甚多,已如前述,則被告蔡佩玲即使將系爭 房地移轉登記於被告夏子婷,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 但同時亦減少或因履行而免除其基於系爭買賣所生之消極 財產即移轉系爭房地之債務,故尚非當然影響債務人即被 告蔡佩玲之資力,亦非當然減少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即難 謂該行為係詐害行為。      四、原告並未證明被告夏子婷有何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稱「受益 時知其情事」︰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 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 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244條第2項 、第4項規定即明。債務人對於其所為之有償行為,足致 其責任財產不足清償其債權人之債權,於行為當時已有認 識,受益人亦明知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足生損害於債 權之結果,債權人始得行使撤銷權,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 原狀。苟轉得人知悉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有償行為有撤銷 之原因,而有害及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效果,亦及 於該轉得人,而得聲請其回復原狀,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 債權,並兼顧善意受益人、轉得人之利益及維護交易安全 。至受益人、轉得人是否明知,則以受益時、轉得時為準 」(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95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夏子婷於受益時知其情事,無非係以被告 夏子婷係以低價取得系爭房地,為其論據(見本案卷一第 11頁)。然被告二人間之系爭買賣價金並非顯不相當,已 如前述,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夏子婷於受益時明知被告 蔡佩玲所為之系爭買賣行為,足生損害於原告對被告蔡佩 玲之何債權,以實其說,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 主張本案之撤銷,並無理由。 (三)原告請求調查被告夏子婷關於系爭買賣之資料、買賣過程 、詳情、金流等、被告夏子婷109至112年度之所得及財產 總歸戶資料、系爭買賣簽約款與完稅款係何人匯入等,用 以證明被告夏子婷詐害原告之債權(見本案卷二第13、14 頁)。然被告夏子婷究竟係以固有財產購買系爭房地,或 因借貸、受贈或其他原因取得系爭買賣之資金,與其是否 明知系爭買賣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並無關係,縱使被 告夏子婷均以他人資金購買系爭房地,亦非當然得以因此 斷定其明知系爭買賣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何債權、被告蔡佩 玲與原告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蔡佩玲是否有資力清 償其積欠原告之何債務等事項,故原告此部分聲請調查證 據,與其主張之待證事實間,並無關聯,而無必要,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但書之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調查證 據之聲請。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系爭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 行為,並請求塗銷已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等規定,代位被告蔡佩 玲向被告夏子婷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無 理由,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編號 財產 標的 權利範圍 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 1分之1 2 房屋 宜蘭縣○○鄉○○段0○號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1分之1

2024-12-04

ILDV-113-訴-6-20241204-1

台上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390號 上 訴 人 曾耀廣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4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0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曾耀廣經第一審判決論處其過失致人於 死罪刑後,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刑之部分 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科刑 部分之判決,改判量處有期徒刑7月,已引用第一審判決並 補充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之量刑漏未審酌上訴人之過失與被 害人死亡結果間之客觀可歸責性、被害人與有過失等有關上 訴人義務違反程度之有利事項,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理 由不備、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違法。㈡原審未查 明上訴人於事故後以手機報案並聯繫救護車將被害人送醫等 事實,僅依卷附自首情形紀錄表所載,認上訴人雖符自首要 件,然肇事後未親自或主動託人報案,或立即將被害人送醫 救治,未減刑至最高幅度,有判決理由矛盾、調查職責未盡 之違誤。 四、行為人是否自首,係事實認定問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僅係得減輕其刑,倘果據以減刑,則進而調整原始法定 刑,而形成刑罰裁量之處斷範圍即「處斷刑」,並非必減, 係法院依職權裁量事項。又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 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 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 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 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 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原判決依憑卷內自首情形紀錄表所載,認定上訴人符合自首 要件,並依自首規定酌減其刑後,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 一切情狀,說明其犯罪所生損害嚴重,卻未見其於司法程序 以外誠心致歉之犯後態度等各情,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 量刑之裁量權,撤銷第一審判決之刑,改判量處有期徒刑7 月,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就其違反義務之程 度,已以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基礎,為審酌之依據,另 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肇事後員警到場處理時在場並坦承其 為肇事人,嗣均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等 犯後態度,暨其家庭生活狀況等情,均已併列為量刑之綜合 審酌因素,核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與 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至 被害人所騎駛之輕型機車於進入案發路口前,固曾騎駛於上 訴人駕駛之曳引車車頭右側,仍無礙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自後 追撞被害人致死,應受完全歸責之違反義務程度本旨,無所 指漏未審酌重要量刑事項之裁量瑕疵或理由不備之違法。至 於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應否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 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 依自首規定減刑後,改判量處所示之刑,未遞依該條規定酌 減其刑,亦無違法可指。 五、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 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 關連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 ,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 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 查,無違法可言。   原判決依憑卷內自首情形紀錄表所載,認定上訴人符合自首 要件,並已依自首規定酌減其刑,業如前述。而上訴人撞及 被害人騎駛機車後是否立即停駛或仍前行、是否即將被害人 送醫救治,以及本件報案經過,僅為原判決論敘依自首規定 減刑幅度之部分審酌依據,縱依自首規定為最大幅度之減刑 ,所犯前揭之罪法定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處斷刑範圍仍為2 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審酌各情,改判量處所示之刑 ,既仍在前揭處斷刑範圍之內,亦非畸重之刑,難認違法。 再稽之原審筆錄記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並未 主張自首之事實尚有如何待調查之事項,經審判長於審理時 詢問「有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時,均稱「無」( 見原審卷第53至62頁準備程序筆錄、第93、94頁審判筆錄) ,原審因以自首相關事實已臻明確,未為無益調查,無所指 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六、上訴意旨無非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 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其以有積極調解意願並舉家庭狀況等情詞請求 本院為緩刑之宣告,即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04

TPSM-113-台上-3390-2024120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黃柔潔即黃采柔即黃韻如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11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 )×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423,288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6歲(67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新康國際有限公司,職稱 外場服務生,每月收入2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 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另查陳報受扶養人女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其名下有1台車輛「2016年MAZDA」,是否亦為聲請人債務發 生之原因,其車貸或繳款是否由聲請人支應,併請說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101年5 月3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 與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 資料與證明。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載,顯示每年均有租賃房屋47,880元收入,請提出相 關租賃契約資料。 五、請陳報請聲請人及受扶養女兒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 證明文件;另女兒已成年目前是否仍在學,請陳報註冊證明 文件,又查女兒有薪資等收入,請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如何 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4-11-28

PCDV-113-消債更-584-2024112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沅廷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游秀燕 選任辯護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林郁川 選任辯護人 紀伊婷律師 被 告 何如凡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862號、112年度偵字第9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丁○○與被告丙○○為夫妻,被告丁○○、甲○○、林郁川則均 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其等並自民國110年7月1日 起迄今,擔任址設宜蘭縣○○鄉○○○000巷00○00號之內政部移民 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下稱宜蘭收容所)保全人員,與 內政部移民署簽訂有宜蘭收容所保全勤務委託服務契約,並依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收容所勤務編排基準 及作業規劃要點、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收容 所收容管理中心作業規定、內政部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 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業務範圍除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巡邏 、門禁管制等事項外,尚包括宜蘭收容所之受收容人管理、崗 哨值勤、安全檢查、戒護遣送受收容人及其他公務交辦等勤 務工作,係受宜蘭收容所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 (二)緣內政部移民署為確保受收容人收容費用、機票費用、罰鍰 、醫療費用或相關給付義務之履行,乃於內政部移民署收容 管理工作手冊中制定第陸點第3項,規定外國籍受收容人在 已繳交機票、罰鍰費用者,代保管財物袋應至少存放新臺幣 (下同)1萬元,未繳交上開各費用者,應至少於代保管財 物袋存放2萬元,已達上述現金額度提領標準者,始得自行 保留1,000元,且每次提領期間需間隔30日,而如附表一所 示之受收容人於宜蘭收容所收容期間,因無資力繳納上開各 費用,且為避免親友所交付之財物遭存放於代保管財物袋中 ,而依前揭規定無法自行保留現金花用,遂於被告丁○○、乙 ○○、甲○○在宜蘭收容所受收容人戒區執勤時尋求其等人之協 助,被告丁○○、乙○○、甲○○於得悉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人 前揭需求後,適被告丁○○前於109年12月間,因故持有由宜 蘭收容所前泰國籍受收容人PRASOETSANG PHET(中文姓名: 培特,現已出境)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另並於110年11月 間,向其不知情之女戊○○借用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認 該等帳戶可供作為匯款提領現金之用而不易遭人察覺身分, 被告乙○○、甲○○於表示可行後,其等3人為從中獲有不法利 益,明知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親友 於向收容處所申請核准會見受收容人時,所交予受收容人之 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竟與被告丙○○共同為 下列行為:  ⒈其等4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被告丁○○、乙○○、甲○○要求 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人聯繫親友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待款項確實匯入後,再由被告丁○○、乙○○、甲○○於受收容 人戒區執勤時,夾帶現金予受收容人自行保留使用,而若受 收容人之親友每匯款3,000元者,即須從中抽取1,000元作為 對價,謀議既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人即於如附表一受 收容人親友匯款前不詳之時間,透過宜蘭收容所內之電話設 備聯繫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友,告知得藉由宜蘭收容所內人員 之協助而獲得現金供己花用,各該親友知悉後即提供個人聯 絡方式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人,各該受收容人再趁被告 丁○○、乙○○、甲○○於受收容人戒區執勤時,將載有親友聯絡 電話之便條紙交付之,而被告丁○○、乙○○、甲○○取得該等資 訊後,再由被告丁○○、丙○○於如附表一受收容人親友匯款前 不詳之時間,依上開資訊聯繫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友,指示其 等將款項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或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並須 提供匯款證明作為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親友即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隨後由 被告丁○○或丙○○自前揭帳戶將該等款項領出,製造金流斷點 並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後,於扣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 人約定之對價後,由被告丁○○、乙○○、甲○○於受收容人戒區 執勤時之空檔,先後命如附表一所示之受收容人至柵欄旁, 假借核對名牌之名義,將仟元裸鈔疊放夾藏於各該受收容人 名牌下方,以此方式夾帶現金予各該受收容人。嗣被告丁○○ 、丙○○、乙○○、甲○○乃約定將所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賄賂款 項,依4分之1之比例朋分,每人因而獲得共計15萬8,525元 之不法所得。  ⒉其等4人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以 上開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受收容人親友之聯絡方式後,由 被告丁○○、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上開資訊聯繫各 該親友,指示其等將款項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並須提供 匯款證明作為確認,惟各該親友嗣因故而未匯款。 (三)緣於110年間,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嚴 峻,內政部移民署為因應疫情期間無法安排航班遣返特定國 籍之受收容人,避免所轄收容所內之受收容人因人數過多而 影響收容管理、戒護等事務,並進而增加群聚感染之風險, 乃調整收容替代處分配套措施,針對特定國籍受收容人(偷 渡犯除外)因無法安排航班遣送,於符合收容日數達21日以 上,且可繳交保證金3萬元者,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之1及同法第38條之7等規定,停止收容而另為收容替代處分 ,而宜蘭收容所於110年5月20日起,即配合上開措施,針對 所內受收容人於符合前揭條件者,辦理收容替代處分。如附 表三所示之受收容人於知悉上開措施後,為求能儘早出所, 遂於被告丁○○、乙○○、甲○○在宜蘭收容所受收容人戒區執勤 時尋求其等人之協助,被告丁○○、乙○○、甲○○於得悉如附表 三所示之受收容人前揭需求後,為從中獲有不法利得,明知 其等並無主管或監督辦理收容替代處分之事務,且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交保之受收容人應覓尋居 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 ,並遵守諸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限 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提供可隨時 聯繫之聯絡方式及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復、 配合申請返國旅行證件、不得從事違反法令之活動或工作等 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日後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竟與被告 丙○○共同基於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上開法律規定而 圖其等4人不法利益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 被告丁○○、乙○○、甲○○於受收容人戒區執勤時,向如附表三 所示之受收容人表示可收費辦理交保事務,如附表三所示之 受收容人遂於如附表三所示交保日期前不詳時間,透過宜蘭 收容所內之電話設備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親友,告知得 藉由宜蘭收容所內人員之協助辦理交保出所,各該親友知悉 後即提供個人聯絡方式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受收容人,各該受 收容人再趁被告丁○○、乙○○、甲○○於受收容人戒區執勤時, 將載有親友聯絡電話之便條紙交付之,而被告丁○○、乙○○、 甲○○取得該等資訊後,再由被告丁○○、丙○○於如附表三所示 交保日期前不詳時間聯繫各該親友,指示其等匯款4萬至5萬 元不等之款項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待 款項匯入後,由被告丁○○、丙○○或不知情之戊○○自前揭帳戶 領出款項,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後,再由被 告丁○○、丙○○扣除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受收容人約定之手續費 8,000元,與被告乙○○尋覓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擔任人頭保證 人,透過面交或匯款等方式交付保證金予各該保證人,指示 其等至宜蘭收容所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受收容人辦理交保,各 該不知情之保證人因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受收容人不相識而無 實際為受收容人具保,亦無督促受收容人遵守收容替代處分 之真意,惟基於被告丁○○、丙○○、乙○○之請託,遂於如附表 三所示之交保日期,攜帶保證金前往宜蘭收容所辦理交保, 各該受收容人即於當日出所,其等4人即以此等違反前揭法 律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三所示受收容人之交保案件,並因而 獲得共計17萬6,000元之不法所得,其等4人再依上開約定比 例朋分,每人獲得4萬4,000元。因認被告丁○○、乙○○、甲○○ 就公訴意旨(二)⒈所示部分,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條第1條第5項)之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罪嫌,被告丙○○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亦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被告丁○○、乙○○、何如就公訴意旨(二)⒉所示部分,係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起訴書誤載為第4條第1條第 5項)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被告丙○○則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3條規定,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 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被告丁○○、乙○○、甲○○就公訴意旨( 三)示部分,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起訴書 誤載為第6條第1條第5項)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被告丙○○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亦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起訴書誤載為第6條第1條第5項)之對於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被告丁○○、丙○○、乙○○、甲○○ 就公訴意旨(二)⒈及(三)所示部分,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參照)。再所 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 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以起訴書證據併所犯法 條欄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見 起訴書第6至23頁),訊據被告丁○○、甲○○、林郁川、丙○○雖 就本案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然被告丁○○、甲○○、林郁 川、丙○○之辯護人均為被告丁○○、甲○○、林郁川、丙○○辯稱 :被告丁○○、甲○○、林郁川僅為協助勤務之角色,在執行職 務時需依宜蘭收容所人員指示,無獨立決策管理之空間,渠 等應不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受託公務員等語。經查: (一)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而言;考其立法意旨,係因此類受託人得於其 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故應屬刑法 上之公務員。此所稱「依法委託」,應依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 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 定為委託。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必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受 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 公共事務職權;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 地位,尚難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查宜蘭收容所囿於收容量激增,爰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 定,於110年4月27日經移民署署長簽准辦理「110至111年宜 蘭收容所保全勤務委託服務案」,以進用保全以協助宜蘭收 容所相關勤務,採限制性招標後,由「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得標並簽立契約書,然内政部移民署「110至111年宜蘭 收容所保全勤務委託服務案」需求說明書內雖有載明「服務 内容:由機關職員督帶勤,輔助宜蘭收容所(收容性別含男 、女)收容管理、崗哨值勤、戒護、安全檢查、就醫戒護、 協助遣送及其他公務交辦等勤務工作」(見法務部廉政署112 年廉立字第134號案非供述證據卷一【下稱廉卷一】第113【 背面】頁),惟無論係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 大隊收容所勤務編排基準及作業規劃要點」、「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收容所收容管理中心作業規定」、 「內政部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 「內政部移民署收容管理工作手冊」,均僅有在規範收容所 內管理等事項,尚難認內政部移民署或宜蘭收容所有藉上揭 法規將其公權力委託與保全人員執行之意思,則被告丁○○、 甲○○、林郁川雖於宜蘭收容所內擔任保全人員,渠等是否即 屬依法委託之公務員,已屬有疑。 (三)況依照上開需求說明書內容可知,被告丁○○、甲○○、林郁川 於值勤時仍需「由機關職員督帶勤」而僅立於「輔助」之角 色,且需求說明書內亦載明「保全人員應依據宜蘭收容所門 禁、收容區相關值勤規定及督帶勤職員指示,嚴格執行各項 管制及檢查事項,注意值勤態度及技巧,維護自身安全及避 免無謂糾紛;防止不法分子侵入或受收容人破壞及逃脫,維 護警衛責任區域内之安全管制」(見廉卷一第115頁),核與 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戒護區的事務主要就是點名時 要幫忙開關門,因為我們都是在戒護區裡面,所以受收容人 如果要打電話的時候,就會跟管理員反應要借筆,管理人員 就會叫我們拿筆給受收容人,所以就會接觸到。我們在戒護 區裡面基本上是半小時打卡,有些管理員會請我們去協助他 們做定點的打卡,其他時間我們基本上不會走動,都是坐在 管理員旁邊看他們要我們做什麼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 所述保全人員之工作情況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丁○○、甲○○、 林郁川於執行保全職務時,均需依照宜蘭收容所內職員指示 ,未具有任何實際裁量之權。又宜蘭收容所針對內部勤務分 配,除崗哨、巡邏勤務得由保全人員自行輪值外,收容區管 理之勤務均需有宜蘭收容所內助理員、科員搭配保全人員一 同值勤,此有宜蘭收容所勤務分配表(一)、(二)在卷足參( 見法務部廉政署112年廉立字第134號案理由書證據資料卷第 12-18【背面】頁),益徵被告丁○○、甲○○、林郁川於宜蘭收 容所內之收容區內執勤而接觸受收容人時,仍須搭配宜蘭收 容所內正職人員及聽從指示,而無獨立自主之地位。 (四)且依内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之書函,亦載有「另本署前 於請求增補收容所保全人力時,主為因應役男人數銳減,導 致協勤人力不足,而裁撤之崗哨致影響戒區安全。爰各收容 所應將保全人員編排『崗哨勤務』及『駐地安全維護勤務』為主 ,避免擔任其他行政工作」,可見保全人員之工作重點係在 維持收容所內之安全,則被告丁○○、甲○○、林郁川於宜蘭收 容所內工作係依宜蘭收容所與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契 約履行義務,其執行之事務內容並無獨立公權力行使之內涵 ,當難認被告丁○○、甲○○、林郁川具有受託公務員之身分, 而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此外,亦無其 他證據資料可認定被告丁○○、甲○○、林郁川有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款之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之身分,則被告丁○○、 甲○○、林郁川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之犯罪主體,故縱使 被告丁○○、甲○○、林郁川向受收容人收取轉交現金、協助交 保獲取報酬之行為已造成宜蘭收容所管理受有影響,且渠等 所為已違反宜蘭收容所內相關管理受收容人之規範,仍無從 認被告丁○○、甲○○、林郁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 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 監督事務圖利罪。 (五)按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 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起訴書雖認被告丙○○與被告丁○○、甲○○、 林郁川共犯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惟被告丁○○、甲○○、林郁川 並未具公務員之身分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丙○○自難併同適 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 ,倘無特定犯罪之存在,自不可能產生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 掩飾其來源之結果,本案被告丁○○、丙○○、乙○○、甲○○既未 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行,即無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 定犯罪」,亦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相繩。 (六)檢察官雖認被告丁○○、乙○○、甲○○之職務包括宜蘭收容所之 受收容人管理等公務交辦事項,均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委託公務員,並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20日函可佐,惟 被告丁○○、乙○○、甲○○僅為宜蘭收容所內之保全輔助人力, 未受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自不得僅憑內政部移民署所稱 「保全人員之部分勤務(如安全檢查、安全戒護、發放餐點 等),皆有機會能近距離接觸到受收容人,而宜蘭收容所可 收容數百名受收容人,在正職管理人力有限之情況下,尚難 謂保全人員未有獨立管理或決定之機會」,遽認被告丁○○、 乙○○、甲○○所為經依法委託或有何裁量權。另內政部移民署 於案發後所訂立之「内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委外辦理收 容保全業務之運用管理原則」中亦已明定「承攬保全公司應 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自行指揮監督及管理所僱用之保全人員 ;機關不得實際指揮監督及管理廠商派駐保全人員從事工作 ,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保全公司符合勞務契約 之内容」(見本院卷二第267頁)及「保全人員工作内容不得 涉及行使公權力,對於民眾及受收容人之申請事件,均無准 駁權」(見本院卷二第269頁),益徵保全人員之管理均係交 由保全公司負責,且保全人員之工作不應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故難認被告丁○○、乙○○、甲○○有檢察官所指具受託公務員 身分之情。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丁○○、丙 ○○、乙○○、甲○○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犯行, 依現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丁○○、丙○○、乙○○、甲 ○○犯行之有罪心證,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 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丁○○、丙○○、乙○○、甲○○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本諸 「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被告丁○○、丙○○ 、乙○○、甲○○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按諸前揭說明,自應為 被告丁○○、丙○○、乙○○、甲○○無罪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愷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 ㈠單位說明: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㈡受收容人親友匯款時間欄位說明:部分為各該親友所提出匯款單據上記載之時間,部分則因該單據無記載時間,遂以各該親友於LINE對話紀錄中,傳送匯款單據擷取畫面訊息之時間為內容。 ㈢匯款金額欄位說明:部分匯款金額因跨行轉帳緣故而有扣除轉帳手續費5至15元,惟此屬犯罪之成本,遂以各該親友實際所匯之款項為內容,又不論該匯款金額是否扣除前揭手續費,被告等人均收取獲利欄位所示之金額。 ㈣收款帳戶說明:除編號351所示部分,係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外,其餘編號所示款項均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編號 受收容人姓名 受收容人編號 受收容人親友之LINE暱稱 受收容人親友匯款之時間 匯款金額 被告等人之獲利 1 阮德進 YM00000000 Dung 鄧(277) 111年4月18日14時30分 3,000 1,000 2 阮光輝 YM00000000 Thu Huong(227女友) 111年4月28日20時11分 3,000 1,000 3 梅文友 YM00000000 Mai hieu(393) 111年4月20日19時31分 3,100 1,100 4 潘文訓 YM00000000 hanh dao(183) 111年4月22日11時12分 3,000 1,000 5 陳進士 YM00000000 Trang Hoa(195友) 111年4月25日16時57分 3,000 1,000 6 阮光山 YM00000000 Nguyen Thi Trang(392) 111年4月27日8時5分 3,000 1,000 Thanh Huong(392) 111年5月22日16時34分 3,000 1,000 7 黎玉通 YM00000000 ku thanh(406) 111年4月28日7時58分 3,000 1,000 8 潘登映 YM00000000 ㄚ金(279女友姐) 111年5月5日7時51分 3,000 1,000 9 范文弘 YM00000000 Vu Hong Tu(276友) 111年5月6日18時23分 3,000 1,000 10 裴文明 YM00000000 Hoa hong(原228) 111年5月6日20時52分 3,000 1,000 11 潘明珂 YM00000000 Thanh Nga(283友) 111年4月26日21時21分 3,000 1,000 111年5月9日20時47分 3,000 1,000 12 何文石 YM00000000 登俊(337) 111年5月13日21時26分 6,000 2,000 13 阮維清 YM00000000 文水(237改454-B3) 111年5月2日10時23分 3,000 1,000 111年5月14日18時40分 3,000 1,000 14 陳文安 YM00000000 月娥<>(410友) 111年5月4日18時50分 3,000 1,000 111年5月28日20時4分 3,000 1,000 15 阮輝程 YM00000000 Doi(249及360友) 111年5月25日7時29分 3,000 1,000 16 黎光戰 YM00000000 Oi Oi Oi(397友) 111年6月11日20時36分 3,000 1,000 17 武文俊 YM00000000 Tran Dung(398友) 111年6月2日0時21分 2,000 1,000 18 曾忠谷 YM00000000 Li Mingzo(522友) 111年6月27日22時32分 3,000 1,000 nana(522第二友) 111年6月30日18時54分 3,000 1,000 19 阮進江 YM00000000 陳氏玉梅(540友) 111年7月4日11時55分 3,000 1,000 20 阮明德 YM00000000 子晴(517友) 111年7月3日17時6分 5,000 2,000 Hanh Rubyy(517友) 111年7月27日8時35分 3,000 1,000 21 黎德英 YM00000000 Familiy is all(569友) 111年7月5日9時8分 3,000 1,000 22 阮孟勇 YM00000000 Hoa bi ng(556友) 111年7月8日17時30分 3,000 1,000 23 陳文德 YM00000000 陳韻安(563姐) 111年7月2日7時0分 3,000 1,000 111年7月8日18時49分 3,000 1,000 24 謝德清 YM00000000 林俊良(545友) 111年7月11日13時21分 3,000 1,000 25 豆克泰 YM00000000 Dao Ngoc San(580友) 111年7月12日18時54分 3,000 1,000 26 阮徳方 YM00000000 可愛小薇(591友) 111年7月17日13時49分 3,000 1,000 鳳英(591友) 111年7月20日20時12分 3,000 1,000 27 阮文俊 YM00000000 Vanhong56(572友) 111年7月17日13時52分 3,000 1,000 28 鄧文東 YM00000000 Bom_kut(587友) 111年7月19日12時19分 3,000 1,000 29 陶文利 YM00000000 蔡宏益(559老闆) 111年7月2日21時8分 3,000 1,000 111年7月20日22時5分 3,000 1,000 30 嚴地 YM00000000 李嘉齊(611朋友-男-臺灣人) 111年7月23日11時17分 3,000 1,000 31 阮文幸 YM00000000 Lan Huong(579友) 111年7月5日16時32分 3,000 1,000 ANH HONG.579另二 111年8月1日11時14分 3,000 1,000 32 黃大德 YM00000000 陶光輝(567-朋友) 111年7月27日20時17分 6,000 2,000 33 范重友 YM00000000 Le Thao佩宜(507) 111年7月31日10時4分 3,000 1,000 いち(_ _)(500) 111年8月3日10時42分 3,000 1,000 34 阮文現 YM00000000 Minh Loan(552友) 111年6月26日14時3分 3,000 1,000 35 梅春百 YM00000000 hau hoan(662朋友) 111年8月6日17時26分 3,000 1,000 36 泰越章 YM00000000 phi hong(594友) 111年7月20日23時12分 3,000 1,000 111年8月6日11時10分 3,100 1,100 37 阮庭孝 YM00000000 阿和(601友) 111年7月18日16時48分 3,000 1,000 peter-601友 111年8月31日22時0分 3,000 1,000 38 阮文國 YM00000000 le dung(606,682友) 111年7月17日17時20分 3,000 1,000 39 何文美 YM00000000 le dung(606,682友) 111年8月2日17時43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0日17時14分 3,000 1,000 40 阮大茶 YM00000000 loc Thi Thyu757 111年8月10日22時4分 3,000 1,000 41 童光立 YM00000000 He Lo Co Ba(560,561) 111年6月30日19時19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4日9時55分 3,000 1,000 42 杜春秀 YM00000000 He Lo Co Ba(560,561) 111年7月11日19時40分 3,000 1,000 43 黎光林 YM00000000 ChouLe(557朋友-女) 111年7月23日14時35分 3,000 1,000 44 鄧文南 YM00000000 Nhung Meo吳氏絨(577友) 111年7月11日18時59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日13時4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4日18時28分 3,000 1,000 45 阮文練 YM00000000 hai lua(649) 111年8月14日23時03分 3,000 1,000 46 陳光華 YM00000000 hoang(690) 111年8月14日20時35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5日10時34分 3,000 1,000 47 杜春東 YM00000000 好(646姐) 111年8月15日12時41分 3,000 1,000 48 武庭俊 YM00000000 Truong NB(617-朋友) 111年7月23日19時29分 3,000 1,000 49 阮忠成 YM00000000 vudai(593朋友) 111年7月17日20時45分 3,000 1,000 50 阮文成 YM00000000 Huong-748朋友 111年8月17日19時14分 3,000 1,000 51 麻世玄 YM00000000 小玲(780朋友) 111年8月12日08時44分 3,000 1,000 52 杜光長 YM00000000 青如(584友辦) 111年7月7日21時30分 3,000 1,000 111年7月14日20時46分 3,000 1,000 111年7月21日19時40分 6,000 2,000 111年7月29日20時01分 6,000 2,000 111年8月4日19時27分 3,000 1,000 111年8月9日15時13分 6,000 2,000 53 阮世輝 YM00000000 Hoan-652 111年8月20日12時48分 3,000 1,000 54 阮文當 YM00000000 Huyhuoang-837 111年8月20日10時57分 6,000 2,000 55 陳忠道 YM00000000 Chung Tran Cong-836 111年8月21日10時27分 3,000 1,000 56 杜孟蔣 YM00000000 DIEM QUYEN-781朋友 111年8月15日22時3分 3,000 1,000 57 楊明孝 YM00000000 文訓(582) 111年7月9日21時59分 6,000 2,000 58 武德勛 YM00000000 Hat tieu(636-朋友) 111年8月7日16時12分 6,000 2,000 111年8月25日14時28分 3,000 1,000 59 阮文絹 YM00000000 啊瑚(419) 111年5月11日13時37分 3,000 1,000 60 同文明 YM00000000 Ngo Thu 667友 111年8月8日22時5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6日12時53分 3,000 1,000 61 黎春榮 YM00000000 ho yen-684友 111年8月15日23時18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5日22時2分 3,000 1,000 62 武文友 YM00000000 龔金和(598友) 111年7月27日20時59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4日17時37分 3,000 1,000 63 羅青平 YM00000000 曾于瑄-908 111年8月30日21時40分 3,000 1,000 64 高戰勝 YM00000000 Sy Cola-791友 111年8月30日21時39分 3,000 1,000 65 阮文南 YM00000000 范庭恩-706友 111年8月30日23時59分 3,000 1,000 66 明達 YM00000000 yut-640友 111年8月31日10時10分 3,000 1,000 67 黃文松 YM00000000 蕭註樺-888朋友 111年8月31日20時18分 6,000 2,000 68 阮宏山 YM00000000 Kun_z(681) 111年8月15日20時55分 3,000 1,000 111年8月31日23時1分 3,000 1,000 69 劉文興 YM00000000 Trong vang-797友 111年9月1日11時3分 3,000 1,000 70 黎武大 YM00000000 cao thanh(657友) 111年8月1日10時7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日21時51分 3,000 1,000 71 麻文傳 YM00000000 kathy-889妹妹(想辦) 111年9月1日22時4分 6,000 2,000 72 武玉和 YM00000000 Lilly-774朋友 111年8月25日2時3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日12時20分 3,000 1,000 73 黃文南 YM00000000 Song Gio(737-弟想辦) 111年8月11日18時45分 3,000 1,000 hoang quoc-737另友 111年8月22日16時32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日18時18分 3,000 1,000 736、737朋友 111年9月16日16時29分 3,000 1,000 74 陳國雄 YM00000000 HL-609、763(271) 111年4月15日23時48分 3,000 1,000 75 阮忠勝 YM00000000 HL-609、763(271) 111年8月8日21時34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1日13時7分 3,000 1,000 76 丁長山 YM00000000 Manh Kendy-873 111年9月5日20時56分 3,000 1,000 77 陳國俊 YM00000000 阿水(愛心)653 111年8月3日18時51分 3,000 1,000 78 黎國寶 YM00000000 阮草黃微Ngu-895友 111年9月5日16時23分 3,100 1,000 Huy hoang-895朋友 111年9月7日20時30分 3,000 1,000 79 黃文善 YM00000000 Can Blue-856友 111年9月5日16時34分 3,000 1,000 80 陳文康 YM00000000 Kim luyen-882朋友 111年9月7日19時39分 6,000 2,000 81 委庭環 YM00000000 Phuong Lan(558友) 111年7月14日12時56分 3,000 1,000 111年7月27日22時13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3日13時53分 3,000 1,000 111年8月31日12時15分 3,000 1,000 82 陳有忠 YM00000000 Jack-713朋友(台灣人) 111年8月17日19時4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9日10時4分 3,000 1,000 83 范友海 YM00000000 Tran toi(604友) 111年7月20日7時35分 3,000 1,000 84 曾進勇 YM00000000 Shan Shan-947朋友 111年9月11日18時8分 3,000 1,000 85 陳明進 YM00000000 武氏連-881朋友 111年8月31日20時56分 3,100 1,100 111年9月13日20時42分 3,100 1,100 0000000000-000友 111年10月12日12時38分 3,000 1,000 86 陳曰忠 YM00000000 Tran Hieu-798朋友 111年9月12日16時55分 3,000 1,000 87 橋英勇 YM00000000 Nguyen(541友辦) 111年7月9日19時0分 3,000 1,000 111年7月16日18時14分 6,000 2,000 111年8月17日21時2分 3,000 1,000 88 阮文生 YM00000000 Quoc Phu-833 111年8月30日23時1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5日22時37分 3,100 1,100 89 陳文德 YM00000000 736、737朋友 111年9月8日19時00分 3,000 1,000 90 瓦尚 YM00000000 nadia-907朋友 111年9月13日17時36分 3,000 1,000 91 阮文榮 YM00000000 藍瑞龍-982 111年9月17日20時1分 6,000 2,000 92 阮海登 YM00000000 Bep-866(原409、474) 111年5月7日21時28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6日19時28分 3,000 1,000 111年9月3日23時55分 6,100 2,100 111年9月17日19時29分 3,100 1,100 93 曾玉江 YM00000000 Dinh-822家人-阿和 111年8月18日15時44分 3,000 1,000 111年9月5日22時35分 3,000 1,000 94 鄧文泰 YM00000000 ken(590友) 111年7月12日19時8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5日19時46分 6,100 2,100 111年9月19日11時6分 3,100 1,100 95 阿發 YM00000000 Riya S麗雅-912朋友 111年9月20日13時34分 3,000 1,000 96 黎文平 YM00000000 843朋友1 111年9月20日21時13分 3,000 1,000 97 黎文士 YM00000000 小寶-904朋友(台灣) 111年9月20日22時27分 3,000 1,000 ok cau-904 111年10月5日19時28分 3,000 1,000 98 札依 YM00000000 936-朋友 111年9月21日20時34分 3,000 1,000 99 阮文黃 YM00000000 王瑋琦-1004朋友 111年9月20日20時1分 3,000 1,000 100 阮維越 YM00000000 王瑋琦-1004朋友 111年9月22日7時13分 3,000 1,000 101 黎文德 YM00000000 953-朋友 111年9月22日16時11分 3,000 1,000 102 鄧孟全 YM00000000 丸子哥(615-朋友台灣人) 111年7月23日17時43分 3,000 1,000 Toan Phu tho(615-朋友越) 111年8月7日15時22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5日10時51分 3,000 1,000 Hai Han-615另友 111年9月11日22時1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8日0時7分 2,000 1,000 103 鄭文勝 YM00000000 阿宏-962(台灣人) 111年9月24日18時42分 3,000 1,000 104 阿如兒 YM00000000 ana-911 111年9月25日14時58分 3,000 1,000 105 陳文章 YM00000000 tAc-893朋友 111年9月26日20時27分 3,000 1,000 106 鄧文孝 YM00000000 anh khang-878 111年9月27日8時26分 3,000 1,000 107 黎文德 YM00000000 Tuan con-1011朋友 111年9月19日18時2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7日12時9分 6,000 2,000 108 丁文戰 YM00000000 Duc Minh!!-635朋友 111年9月6日1時8分 3,000 1,000 109 鄭庭風 YM00000000 黃玉玄975-朋友 111年9月27日20時20分 6,000 2,000 110 高遠東 YM00000000 Ngo giA-黎榮午-1052友 111年9月28日22時35分 4,100 2,100 111 阮文俊 YM00000000 Tun Tinn-852朋友 111年8月29日22時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3日14時30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6日11時34分 3,000 1,000 112 裴德長 YM00000000 nguyen-1016朋友 111年9月29日16時9分 3,000 1,000 113 鄧進成 YM00000000 Co Vuot Ngheo-976 111年9月29日18時45分 3,100 1,100 114 阮庭俊 YM00000000 阿俊-996朋友 111年9月23日20時53分 3,000 1,000 phu 35(…)996-朋友 111年10月2日13時44分 3,000 1,000 115 黎豐 YM00000000 黃氏紅-782、783朋友 111年9月1日19時42分 3,000 1,000 116 裴文風 YM00000000 黃氏紅-782、783朋友 111年9月8日19時12分 3,000 1,000 117 陳文來 YM00000000 kimtuyen-666姐姐 111年8月16日14時24分 3,000 1,000 118 陳黃苓 YM00000000 pe kem900-朋友 111年9月21日13時6分 1,600 1,100 111年9月25日11時2分 1,500 Tien Dung-900另友 111年10月1日9時41分 3,000 1,000 119 武晉英皇 YM00000000 thanh tan(194-951) 111年5月5日11時41分 3,000 1,000 111年9月7日14時3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3日16時48分 3,000 1,000 120 黃文專 YM00000000 Van Anh-694朋友 111年9月2日14時57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2日19時11分 1,000 1,000 111年9月22日19時17分 2,000 121 阮文安 YM00000000 Hoang928-朋友 111年10月4日20時45分 3,000 1,000 122 阮文新 YM00000000 Duc kien-1040朋友 111年10月4日21時18分 3,000 1,000 123 阮國薔 YM00000000 鄧梅時(573女友辦) 111年7月5日18時25分 4,000 1,000 111年7月15日10時41分 4,000 1,000 111年7月23日16時16分 4,000 1,000 111年8月6日20時42分 5,000 2,000 111年9月6日11時55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3日21時14分 3,000 1,000 124 曾文後 YM00000000 Tang giap-1030朋友 111年9月24日18時46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5日7時33分 3,000 1,000 1030-女、朋友 111年10月9日18時59分 3,000 1,000 125 蔡日英 YM00000000 鄧氏美幸-997朋友樓上鄰居 111年10月5日13時29分 3,000 1,000 Hoang Van Dung-997 111年10月18日16時59分 3,000 1,000 126 阮重雄 YM00000000 Duy902-朋友 111年9月11日21時16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5日23時19分 3,000 1,000 127 張文玉 YM00000000 玉秋-1055友 111年10月7日16時51分 3,000 1,000 128 黎紅說 YM00000000 thuy dung容-949 111年9月8日18時36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6日8時8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7日19時36分 4,000 1,000 129 阮能盧 YM00000000 tien duc(788.793.794) 111年8月26日18時49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1日19時46分 3,000 1,000 130 楊文孝 YM00000000 tien duc(788.793.794) 111年9月17日22時29分 3,000 1,000 131 黎文長 YM00000000 1074-朋友 111年10月9日20時4分 3,000 1,000 132 鄧廷立 YM00000000 1034-朋友 111年10月12日13時30分 3,000 1,000 133 阮文土 YM00000000 thuy Dung-956朋友 111年9月19日19時31分 3,000 1,000 134 阮文俊 YM00000000 忠銘-1048朋友 111年10月15日0時38分 3,000 1,000 135 何文協 YM00000000 何氏玉-668朋友 111年8月5日21時56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4日21時50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0日21時34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9日21時49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4日22時5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5日21時22分 6,000 2,000 136 阮文青 YM00000000 1076-朋友 111年10月16日19時34分 3,000 1,000 137 阮德世 YM00000000 1024-朋友 111年10月16日19時40分 3,000 1,000 米腸111/0124 112年1月23日21時37分 3,000 1,000 138 丁進勇 YM00000000 黃 542.539.1090 111年7月6日16時6分 6,000 2,000 139 阮文巨 YM00000000 黃 542.539.1090 111年7月28日10時51分 3,000 1,000 111年8月11日11時55分 3,000 1,000 140 阮文約 YM00000000 黃 542.539.1090 111年9月7日11時29分 3,000 1,000 141 陳濰龍 YM00000000 黃 542.539.1090 111年10月18日18時2分 3,000 1,000 142 阮文達 YM00000000 Anh thien-704友 111年8月31日10時14分 3,000 1,000 111年9月8日18時54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9日16時53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3日13時18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8日17時35分 3,000 1,000 143 黃文光 YM00000000 Ruan Dashuang-1098 111年10月8日19時18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8日19時24分 3,000 1,000 144 阮文松 YM00000000 Dau Do碧泰-1097 111年10月20日20時9分 3,000 1,000 145 阮文盛 YM00000000 thuEry-1063 111年10月17日18時22分 3,000 1,000 146 阮文賞 YM00000000 Lam-1013朋友(想辦) 111年9月17日14時45分 6,000 2,000 111年9月23日20時14分 6,000 2,000 111年10月6日9時26分 6,000 2,000 111年10月13日15時7分 6,000 2,000 147 阮寫強 YM00000000 睿儀-1071朋友 111年10月7日10時53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24日14時26分 3,000 1,000 148 潘文賢 YM00000000 PhanThao-989妹妹 111年10月4日22時55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4日12時1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9日21時21分 3,000 1,000 149 丁進海 YM00000000 阿紅-1192 111年10月25日16時8分 3,000 1,000 150 黃文孝 YM00000000 阮香梅-1144朋友 111年10月28日9時39分 3,000 1,000 151 黃皇勇 YM00000000 玉彩-957岳母 111年9月11日18時36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3日17時12分 3,000 1,000 152 阮文田 YM00000000 thanh thao-1122友 111年10月28日15時10分 3,100 1,100 153 丁文程 YM00000000 LE HOANG-1119朋友 111年10月14日16時1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28日9時27分 3,000 1,000 154 黎日維 YM00000000 1210-姐姐 111年10月29日19時25分 3,000 1,000 155 阮德平 YM00000000 1109-朋友 111年10月31日22時14分 3,000 1,000 156 松唷 YM00000000 Andy  weng-991 111年10月18日17時4分 3,000 1,000 157 陳儒合 YM00000000 小財-1193 111年11月1日19時19分 3,000 1,000 158 楊文瓊 YM00000000 范氏芳-1223 111年11月1日17時56分 3,000 1,000 159 阮文紅 YM00000000 Ninh Su Gja-1014朋友 111年10月5日9時51分 3,000 1,000 160 丁春茂 YM00000000 張氏瓊秒-1200友 111年11月4日23時36分 3,000 1,000 Nguyen van-1200 111年11月13日19時18分 3,000 1,000 161 潘文平 YM00000000 TIEU MINH-1204友 111年11月5日21時17分 3,000 1,000 162 阮文光 YM00000000 玉瑤-1186 111年10月28日16時22分 3,000 1,100 111年10月28日17時11分 100 111年11月6日10時17分 6,000 2,000 163 阮輝海 YM00000000 阮秀淵-1145 111年11月8日20時55分 3,000 1,000 164 鄧文功 YM00000000 Yen Ly-1056朋友 111年10月14日14時13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20日19時54分 3,000 1,000 165 黎京勝 YM00000000 ke That B…87、1086 111年11月8日22時11分 3,000 1,000 166 陳英世 YM00000000 阮氏容-1101 111年10月18日20時32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9日17時39分 3,000 1,000 167 裴青運 YM00000000 1212-朋友 111年11月11日19時25分 3,000 1,000 168 梅春橋 YM00000000 Chang Trai-1219 111年11月13日19時38分 3,000 1,000 169 阮文強 YM00000000 碧玉-950-朋友 111年10月10日11時4分 3,000 1,000 170 孫德全 YM00000000 庭盛1255-朋友 111年11月17日22時13分 3,000 1,000 171 楊玉輝 YM00000000 Phi Khang-1298 111年11月17日20時39分 3,000 1,000 172 陳庭黃 YM00000000 Thinh Tim-1302 111年11月19日12時45分 3,000 1,000 173 裴文橫 YM00000000 Doan Hiep-1197女友 111年10月27日21時5分 6,000 2,000 111年10月30日12時21分 6,000 2,000 111年11月15日14時26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21日21時22分 3,000 1,000 174 約瑟夫 YM00000000 ike-1062友 111年11月1日19時2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21日21時46分 3,000 1,000 175 黃文仁 YM00000000 Huynh Thi Han-1303朋友 111年11月19日11時41分 3,000 1,000 176 陳文壹 YM00000000 Doi La The-1264朋友 111年11月22日21時4分 3,000 1,000 177 阮文戰 YM00000000 Nguyen Huy-1050友 111年11月5日12時21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24日3時57分 3,000 1,000 178 阮春秋 YM00000000 香香-1314朋友 111年11月22日20時44分 6,000 2,000 179 阮文英 YM00000000 Luu-1311朋友 111年11月22日20時0分 3,000 1,000 180 阮文青 YM00000000 Nhu Quynh-1325 111年11月27日19時50分 6,000 2,000 181 黎文榮 YM00000000 Nguyen Tuyen-1271 111年11月28日11時36分 3,000 1,000 182 阮登清 YM00000000 Dau huong-1265 111年11月28日21時7分 3,000 1,000 183 登文連 YM00000000 小林(248) 111年4月12日22時11分 3,000 1,000 184 黃儀德 YM00000000 1123-朋友 111年10月15日22時35分 3,000 1,000 hao-1123 111年11月29日12時37分 3,000 1,000 185 範文山 YM00000000 1287-朋友 111年11月18日13時59分 3,000 1,000 186 鄭秀新 YM00000000 gia huy-1290朋友 111年11月29日15時34分 3,000 1,000 187 巴古斯 YM00000000 +.siti.-1299朋友 111年12月2日21時37分 3,000 1,000 188 阮風豪 YM00000000 Buon-1060朋友 111年10月10日19時5分 3,000 1,000 189 阮文明 YM00000000 阿河-1253朋友 111年11月24日21時15分 3,000 1,000 190 武春河 YM00000000、YM00000000 226-小不點-1128 111年4月24日22時31分 3,000 1,000 111年5月18日19時33分 3,000 1,000 111年5月25日11時0分 3,000 1,000 111年6月16日22時39分 3,000 1,000 191 陳世如 YM00000000 226-小不點-1128 111年4月25日23時6分 3,000 1,000 111年5月6日0時6分 3,000 1,000 111年5月11日23時43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1日12時45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6日12時56分 3,000 1,000 192 阮青松 YM00000000 小律律-1080朋友 111年11月19日20時0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8日21時21分 3,000 1,000 193 何友南 YM00000000 T.nga 111年12月8日23時16分 3,000 1,000 194 王家能 YM00000000 雪瓊-1143 111年11月17日21時30分 3,000 1,000 111年11月28日23時4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11日18時0分 3,000 1,000 195 丁越輝 YM00000000 吳小來-1274、1275 111年11月28日19時17分 6,000 1,000 196 顧春決 YM00000000 吳小來-1274、1275 1,000 197 鄧國雄 YM00000000 李華養(濠傑金屬-1402 111年12月14日13時14分 3,000 1,000 198 阿古斯 YM00000000 Bluestar-1373朋友 111年12月16日17時59分 3,000 1,000 199 阮德進 YM00000000 Dung-1381 111年12月9日8時59分 3,000 1,000 200 阮文山 YM00000000 Nguyen-000-0000-0000 111年12月8日23時49分 3,000 1,000 kim truc竹-1378另友 111年12月19日20時43分 3,000 1,000 201 阮光豪 YM00000000 Le trung-1377(901)朋友 111年9月26日22時40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0日6時58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24日13時17分 6,000 2,000 202 陳清玄 YM00000000 陳文和-1348朋友 111年12月18日18時5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20日21時9分 3,000 1,000 203 阮仲仁 YM00000000 Dao Van Quang1333-朋友 111年12月26日12時25分 3,000 1,000 204 黎文泉 YM00000000 馮麗秋-1384 111年12月22日22時14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26日12時13分 3,000 1,000 205 阮文雄 YM00000000 Nghi Nguyen-1262朋友 111年11月22日20時15分 3,000 1,000 206 安德力 YM00000000 leny-1389 111年12月30日13時40分 4000 2,000 207 陳文靜 YM00000000 Mua Thu-1355、1350 111年12月21日17時11分 3,000 1,000 0000-0000-朋友 112年1月19日11時49分 3,000 1,000 208 阮庭決 YM00000000 Mua Thu-1355、1350 112年1月2日20時21分 3,100 1,100 209 艾羅尼 YM00000000 Xuan-1363朋友 112年1月4日12時42分 3,000 1,000 210 基爾 YM00000000 Nyai-1327 112年1月3日10時16分 3,000 1,000 211 阮文正 YM00000000 豬.寶貝-112-035 112年1月7日7時20分 3,000 1,000 212 阮德功 YM00000000 范文深-1401 111年12月21日12時1分 3,000 1,000 213 胡重添 YM00000000 ho chin-1296朋友 112年1月7日19時26分 3,000 1,000 214 阮文當 YM00000000 112/0043 111年4月17日14時59分 3,000 1,000 112年1月8日9時38分 6,000 2,000 215 裴文輝 YM00000000 Heo Con000-000 112年1月8日10時15分 3,000 1,000 216 羅文尚 YM00000000 112/0047-朋友 112年1月8日20時23分 3,000 1,000 217 黎秀英 YM00000000 000-0000 112年1月8日17時59分 3,000 1,000 218 馬龍 YM00000000 jen珍妮-1340 112年1月3日11時13分 4,600 2,000 112年1月3日12時17分 1,400 219 顏文通 YM00000000 陳建榮112/0022 112年1月11日20時38分 6,000 2,000 220 劉鄧姜 YM00000000 Anh tuan112/0062 112年1月12日21時59分 3,000 1,000 221 黃文山 YM00000000 Nguye112/0063 112年1月12日22時25分 3,000 1,000 222 謝文通 YM00000000 112/0014,0015 112年1月13日17時43分 3,000 1,000 223 黃文俠 YM00000000 vu sy112/0003 112年1月13日19時14分 3,000 1,000 224 阮文鐵 YM00000000 112/0058、59朋友 112年1月13日20時28分 3,000 1,000 225 裴士富 YM00000000 112/0058、59朋友 112年1月14日10時14分 3,000 1,000 226 黃春孝 YM00000000 112/007-078 112年1月10日17時39分 3,000 1,000 227 簡文俊 YM00000000 K 111/1431 112年1月16日20時58分 3,000 1,000 228 黃文景 YM00000000 H112/0018 112年1月16日20時42分 3,000 1,000 229 伊大 YM00000000 Bo112/0117 112年1月17日20時44分 3,000 1,000 230 黎文全 YM00000000 112/0112朋友 112年1月18日10時34分 3,000 1,000 231 陳文強 YM00000000 112/0128-朋友 112年1月19日21時58分 3,000 1,000 232 阮文偉 YM00000000 112/0142-朋友 112年1月19日20時16分 3,000 1,000 233 陳文黃 YM00000000 112/0039-朋友 112年1月8日19時28分 3,000 1,000 112年1月20日20時24分 3,000 1,000 234 馮海洲 YM00000000 Xin(320友媽李.s) 111年4月30日16時10分 1,000 2,000 111年5月14日7時3分 2,000 111年6月1日8時20分 2,000 235 梁文瓚 YM00000000 裴氏河bui tha-1239 111年11月13日20時7分 3,000 1,000 236 項錫權 YM00000000 Ngoc Lan玉蘭.-1045 111年10月2日10時14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18日11時17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8日20時52分 3,000 1,000 237 阮伯俊英 YM00000000 112/0021-朋友 112年1月18日13時4分 3,000 1,000 112年1月18日13時58分 100 100 112年1月22日16時59分 3,100 1,100 238 武晉英皇 YM00000000 阿信-951另友1 111年9月8日18時54分 3,000 1,000 239 阮文後 YM00000000 112/0157-黎秋荷 112年1月23日11時7分 3,000 1,000 240 鄧福進 YM00000000 112/00045-朋友 112年1月19日20時7分 3,000 1,000 241 阮進朴 YM00000000 112/0051、0054朋友 112年1月8日20時39分 3,000 1,000 242 阮文專 YM00000000 112/0051、0054朋友 112年1月24日19時29分 3,000 1,000 243 阿韶 YM00000000 Chin Chin-1317 111年12月23日21時13分 3,000 1,000 112年1月26日18時44分 3,000 1,000 244 阿利非 YM00000000 112/0012 112年1月26日22時38分 3,000 1,000 245 阮德英 YM00000000 112/0164另友 112年1月27日20時39分 3,000 1,000 246 阮文麟 YM00000000 Nguyen Phuong(387) 111年5月3日20時36分 3,000 1,000 111年6月1日20時59分 3,000 1,000 247 胡文洲 YM00000000 112/0111-朋友 112年1月18日18時25分 3,000 1,000 112年1月27日20時0分 6,000 2,000 248 段文江 YM00000000 112/0040-朋友 112年1月9日8時18分 3,000 1,000 112年1月31日20時49分 3,000 1,000 249 梅文顯 YM00000000 Meo89-112/0041 112年1月13日18時26分 3,000 1,000 112年1月24日11時23分 3,000 1,000 112年1月30日13時58分 3,000 1,000 250 蔡伯德 YM00000000 Thuy Vu-804老婆1447 111年8月27日15時52分 3,000 1,000 251 阮友勝 YM00000000 Thuy Vu-804老婆1447 111年8月16日7時36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5日21時22分 3,000 1,000 111年8月29日19時59分 3,000 1,000 111年9月11日19時52分 3,000 1,000 111年9月24日23時1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26日12時9分 3,000 1,000 252 阮成言 YM00000000 Thuy Vu-804老婆1447 111年12月29日21時24分 3,000 1,000 111年12月31日20時43分 3,000 1,000 253 黎文貴 YM00000000 112/0155-朋友 112年2月3日20時23分 3,000 1,000 254 高懷山 YM00000000 Nguyen-000-0000-0000 111年9月19日22時14分 3,000 1,000 255 阮春和 YM00000000 Nguyen-000-0000-0000 111年12月30日19時9分 3,000 1,000 256 黎金岡 YM00000000 Nguyen-000-0000-0000 112年1月11日22時48分 3,000 1,000 112年2月8日17時53分 3,000 1,000 257 阮進強 YM00000000 鋐鉎112/0049 112年1月9日21時3分 3,100 1,100 112年2月8日21時33分 3,100 1,100 258 阮文玉 YM00000000 nguyenth-1289,1288 111年12月10日15時8分 3,000 1,000 259 周文合 YM00000000 nguyenth-1289,1288 111年12月21日7時27分 3,000 1,000 Bac-1288 112年2月9日22時3分 3,000 1,000 260 鄧文強 YM00000000 112/0153 112年2月11日18時23分 3,000 1,000 261 陳世傘 YM00000000 112/0159-翠姮 112年1月23日10時56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2日21時40分 3,000 1,000 262 裴光長 YM00000000 112/0238 112年2月10日20時0分 3,000 1,000 263 黎玉雄 YM00000000 安安美甲112/0169 112年2月14日18時4分 3,000 1,000 慧嫻112/0168 112年2月14日18時4分 3,000 1,000 264 阮常 YM00000000 陳112/0166 112年2月4日17時22分 7,000 2,000 265 水玉長 YM00000000 112/0146-朋友(阮氏玉秀) 112年1月19日20時29分 3,000 1,000 112年2月5日9時34分 7,000 2,000 112年2月5日11時44分 1,500 1,000 266 帝有 YM00000000 000-0000朋友 112年1月8日17時15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6日10時35分 3,000 1,000 267 黎中堅 YM00000000 112/0219-朋友 112年2月16日20時25分 3,000 1,000 268 梁庭龍 YM00000000 謝鎮宇-112/0116 112年2月1日21時29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7日19時53分 12,000 4,000 269 陳文疊 YM00000000 嬌秋-112/0242 112年2月17日21時35分 3,000 1,000 270 阮文宣 YM00000000 112/0046 112年1月7日22時1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1日14時54分 3,000 1,000 271 丁春全 YM00000000 112/0046 112年2月8日15時35分 3,000 1,000 112/0060-朋友 112年1月20日18時40分 3,000 1,000 112年2月21日17時47分 3,000 1,000 272 潘文勇 YM00000000 112/0237朋友 112年2月16日22時17分 3,000 1,000 273 楊文貴 YM00000000 112/0257-朋友 112年2月22日18時57分 3,000 1,000 274 陽文勇 YM00000000 112/0193-朋友 112年2月22日19時28分 3,000 1,000 275 阮文世 YM00000000 112/0220另友 112年2月20日18時25分 3,000 1,000 276 阮越龍 YM00000000 112/0139-朋友 112年1月18日19時46分 3,000 1,000 112年2月24日19時17分 3,000 1,000 277 裴文新 YM00000000 112/0290-朋友 112年2月22日21時52分 3,000 1,000 278 武文秀 YM00000000 112/0284-朋友 112年2月27日7時32分 3,000 1,000 279 阮進福 YM00000000 112/0272 112年2月27日10時27分 3,000 1,000 280 范文中 YM00000000 112/0303-朋友 112年2月27日18時35分 3,000 1,000 281 阮文宏 YM00000000 112/0330-朋友 112年2月28日9時53分 3,000 1,000 282 帕空 YM00000000 巴朋-112/0229朋友 112年2月28日14時56分 3,000 1,000 283 阮孝義 YM00000000 112/0266-朋友 112年2月28日15時32分 3,000 1,000 284 克里斯 YM00000000 112/0181-朋友(菲)之友 112年2月28日11時2分 3,000 1,000 285 阮成林 YM00000000 112/0165-朋友 112年1月23日18時5分 3,000 1,000 112/0147、0165-朋友 112年2月21日13時42分 3,000 1,000 286 陳文言 YM00000000 賴明洲112/0263 112年3月3日16時42分 3,000 1,000 287 武金九 YM00000000 112/0329 112年3月3日17時3分 3,000 1,000 112/0329-朋友 112年3月18日19時58分 3,000 1,000 288 阮維協 YM00000000 112/0215姐阿麗 112年1月13日11時14分 3,000 1,000 112年2月8日15時9分 3,000 1,000 289 范胡北 YM00000000 112/0260 112年2月26日21時38分 3,000 1,000 112年3月3日22時10分 3,000 1,000 290 范成 YM00000000 112/0288-朋友 112年3月5日10時41分 3,000 1,000 291 黃文元 YM00000000 慧嫻112/0168 112年1月22日16時22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0日9時7分 3,000 1,000 112年3月6日13時17分 3,000 1,000 292 善多所 YM00000000 0386(1166友) 111年11月17日20時49分 3,000 1,000 293 斯弟安 YM00000000 0386(1166友) 111年11月22日22時14分 3,000 1,000 294 伊萬 YM00000000 0386(1166友) 111年11月22日22時14分 3,000 1,000 295 丁文容 YM00000000 112/0279 112年3月6日20時26分 3,000 1,000 296 阮文事 YM00000000 Huo112/0061 112年1月10日10時44分 3,000 1,000 112年1月19日19時44分 3,000 1,000 112年1月28日17時1分 3,000 1,000 112年3月7日19時30分 3,000 1,000 297 製廷永 YM00000000 阮氏杏112/0384-朋友 112年3月8日9時15分 3,000 1,000 298 阮文萬 YM00000000 112/0267-朋友 112年3月8日18時41分 3,000 1,000 299 朱榮立 YM00000000 Jenny-112/0419 112年3月8日23時8分 3,000 1,000 300 黎廷春 YM00000000 112/0424 112年3月9日16時32分 4,000 1,000 阮文本112/0424 112年3月20日18時7分 3,000 1,000 301 迪馬 YM00000000 賴球爸112/0161 112年2月16日23時11分 3,000 1,000 112年3月9日17時26分 3,000 1,000 302 范文雄 YM00000000 112/0000-0000 112年2月16日22時8分 3,000 1,100 112年2月18日8時0分 100 303 阮文大 YM00000000 阮俊英112/0231-朋友 112年2月17日17時49分 3,000 1,000 112年3月9日19時53分 3,000 1,000 304 范文協 YM00000000 112/0147-朋友 112年2月4日21時58分 3,100 1,100 112/0147、0165-朋友 112年3月9日19時59分 3,000 1,000 305 陳功山 YM00000000 陳文清-112/0316 112年3月10日19時9分 3,000 1,000 306 楊庭越 YM00000000 111/0423 112年3月10日19時12分 3,000 1,000 307 保羅 YM00000000 112/0224(1394女友) 112年2月1日20時40分 3,000 1,000 308 史丹利 YM00000000 112/0224(1394女友) 112年2月17日14時31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0日10時42分 3,000 1,000 309 沙烏必 YM00000000 112/0299-朋友 112年3月12日15時54分 3,000 1,000 310 裴進成 YM00000000 112/0296 112年3月12日16時34分 3,000 1,000 311 阮春誠 YM00000000 112/0328-朋友 112年3月13日14時47分 6,000 2,000 312 阮進得 YM00000000 112/0293 112年3月13日20時35分 3,000 1,000 313 范長江 YM00000000 112/0340 112年3月13日20時6分 3,000 1,000 314 謝文強 YM00000000 112/0285-朋友 112年2月22日18時45分 3,000 1,000 315 吳文玲 YM00000000 阿翠112/0390-朋友 112年3月5日10時55分 9,000 3,000 316 候文添 YM00000000 阿美112/0347-朋友 112年2月27日20時0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4日19時29分 3,000 1,000 317 橋文獻 YM00000000 新阿勝-112/0325 112年2月25日20時25分 12,000 4,000 112年3月3日16時39分 12,000 4,000 112年3月14日20時38分 15,000 5,000 318 范克力 YM00000000 陳郁帖-112/0367 112年3月16日09時28分 3,000 1,000 319 黎清龍 YM00000000 style宣婷新112/0334-朋友 112年2月28日18時49分 3,000 1,000 Sinh-112/0334 112年3月16日18時23分 3,000 1,000 320 陳光中 YM00000000 (春軍-112/03425 112年3月13日18時25分 3,000 1,000 321 團孟強 YM00000000 112/0472 112年3月17日20時44分 3,100 1,000 322 武紅俊 YM00000000 112/0278 112年2月21日22時47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5日19時4分 3,000 1,000 323 阮文光 YM00000000 112/0294-朋友 112年3月14日18時45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8日9時52分 3,000 1,000 324 阮士姜 YM00000000 112/0453 112年3月16日22時28分 3,000 1,000 325 延決敦 YM00000000 家昇112/0283 112年3月18日16時53分 3,000 1,000 326 阮文進 YM00000000 112/0345 112年3月18日18時12分 3,000 1,000 327 繞光檢 YM00000000 112/0451 112年3月18日20時35分 3,000 1,000 328 武宏銀 YM00000000 蜂蜜112/0450 112年3月18日20時44分 3,000 1,000 329 阮文海 YM00000000 112/0464 112年3月20日19時40分 3,000 1,000 330 范中孝 YM00000000 112/0499 112年3月20日20時50分 3,000 1,000 331 陶俊強 YM00000000 陳氏瘦112/0507 112年3月20日20時33分 3,000 1,000 332 阮文陽 YM00000000 112/0429 112年3月20日22時51分 3,000 1,000 333 拉哈 YM00000000 Lily112/0189 112年3月21日14時20分 3,000 1,000 334 阮青俊 YM00000000 hoai-112/0508 112年3月22日13時56分 3,000 1,000 335 法曼 YM00000000 112/0505 112年3月22日15時59分 3,000 1,000 336 裴文俊 YM00000000 0000(000)、0101 111年12月19日21時23分 3,000 1,000 112年1月4日20時10分 3,000 8,200 112年1月7日22時56分 3,500 112年1月11日19時34分 9,100 112年1月13日16時16分 9,000 112年1月15日17時25分 18,000 6,000 112年1月18日20時57分 25,000 8,300 112年1月26日19時5分 9,000 3,000 112年1月26日20時8分 3,400 1,100 112年1月30日21時43分 9,000 3,000 112年2月3日14時29分 9,000 3,000 112年2月8日20時7分 500 500 112年2月9日21時28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3日20時9分 3,000 1,000 112年2月15日20時43分 3,000 1,000 112年2月27日07時57分 6,000 2,000 112年3月6日16時2分 8,900 3,000 112年3月6日20時6分 5,900 1,450 112年3月18日19時7分 5,800 1,450 337 黎春勇 YM00000000 Son-112/0302 112年3月7日20時4分 3,000 1,000 338 阮仲大 YM00000000 玉順112/0473 112年3月17日20時21分 3,000 1,000 339 周文士 YM00000000 112/0333-朋友 112年2月28日19時29分 3,000 1,000 340 阮文江 YM00000000 阮氏莊-112/0233-朋友 112年2月16日19時54分 3,000 1,000 341 裴文軍 YM00000000 瑞和112/0442 112年3月20日20時15分 3,000 1,000 342 阮青忠 YM00000000 112/0436 112年3月13日18時52分 3,000 1,000 343 黃國越 YM00000000 998、950-朋友 111年9月23日21時51分 3,000 1,000 344 張文山 YM00000000 112/0223-朋友 112年2月17日10時27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7日21時50分 3,000 1,000 112/0000-0000 112年2月21日19時9分 3,000 1,000 345 黎光孝 YM00000000 112/0336-朋友 112年2月26日22時1分 3,000 1,000 112年3月10日22時34分 3,000 1,000 346 阮文黃 YM00000000 vu112/0145 112年2月7日19時37分 3,000 1,000 347 陳文豪 YM00000000 112/0420 112年3月19日1時53分 5,000 1,000 112年3月19日9時59分 1,000 1,000 348 潘進永 YM00000000 何啟泉-112/0525 112年3月23日23時14分 3,000 1,000 112年3月24日8時42分 8,000 2,000 112年3月24日8時49分 1,000 1,000 349 裴學識 YM00000000 112/0246-朋友 112年2月23日19時13分 3,000 1,000 350 阮文和 YM00000000 1006-表弟 111年9月23日19時59分 3,000 1,000 111年10月3日5時28分 3,000 1,000 351 范允強 YM00000000 廖東政(廖英毅) 110年12月30日15時11分 4,000 1,000 111年2月14日8時16分 3,000 1,000 352 黑利 YM00000000 934-老婆 111年9月21日20時55分 3,000 1,000 總計 634,100 附表二: ㈠單位說明:時間為民國。 ㈡犯罪所得說明:因本附表所示之受收容人親友未實際匯款,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於此部分獲有不法利得,爰不計算犯罪所得。 編號 受收容人姓名 受收容人編號 受收容人親友之LINE暱稱 要求匯款日期 1 裘尼 YM00000000 Nana Nguyen(398) 111年5月14日 2 黎工盛 YM00000000 kid baby(421友) 111年5月22日 3 黎尹亥 YM00000000 Hai co(503友) 111年5月25日 4 杜文碟 YM00000000 Ngoi Buon Nho(551) 111年7月9日 5 黎文平 YM00000000 843-朋友 111年9月10日 6 阮善忠 YM00000000 啊勝927-朋友 111年9月11日 7 楊玉玲 YM00000000 未來更好-915朋友 111年9月11日 8 潘文長 YM00000000 玄庄-906朋友 111年9月12日 9 瞿越強 YM00000000 阮美鳳-745 111年8月24日 10 鄧文孝 YM00000000 NT Hoang-878朋友 111年9月23日 11 武晉英皇 YM00000000 卓xe-951姐朋友 111年10月2日 12 鄧文強 YM00000000 Chinh Chinh.543友 111年7月31日 13 阮登雄 YM00000000 Rung Ram-1003朋友 111年10月3日 14 黎文草 YM00000000 小魚(1081魚小姐) 111年8月14日 15 阮成榮 YM00000000 linh vo-YM1120 111年11月1日 16 梁俊武 YM00000000 1206-姐姐 111年10月30日 17 黎文義 YM00000000 112-036朋友 112年1月7日 18 阮青松 YM00000000 阮玉碧(296)1080 111年10月2日 19 范光興 YM00000000 Quan-112/0206 112年2月10日 20 阮進強 YM00000000 112/0049-另朋友 112年1月24日 21 裴進成 YM00000000 112/0296-朋友 112年2月21日 22 梅軻進 YM00000000 112/0147-朋友 112年3月4日 23 阮文安 YM00000000 112/0312 112年3月23日 24 劉明全 YM00000000 112/0506 112年3月20日 25 鄭海登 YM00000000 坤源-Shi112/0439 112年3月20日 26 阮文強 YM00000000 998、950-朋友 111年10月19日 27 武庭俊 YM00000000 Long vu武龍-617友 111年8月31日 28 武文滎 YM00000000 1124-朋友 111年10月16日 29 理多 YM00000000 AChun阿純1367-朋友 111年12月6日 30 帝有 YM00000000 m112/0006另友 112年1月16日 附表三: ㈠單位說明:時間為民國。 編號 受收容人姓名 受收容人編號 交保日期(即受收容人出所日) 保證人姓名 1 阮伯訓 YM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林芳志 2 阮文遵 YM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林芳志 3 阮伯線 YM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林芳志 4 蔡允全 YM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黃昶榮 5 潘輝雄 YM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黃昶榮 6 豆重同 YM00000000 110年12月17日 張秀美 7 阮庭凱 YM00000000 111年1月6日 張秀美 8 吳庭南 YM00000000 111年1月6日 張秀美 9 阮青平 YM00000000 111年1月5日 黃怡菁 10 潘文德 YM00000000 111年1月5日 黃怡菁 11 阮文丑 YM00000000 111年1月5日 黃怡菁 12 阮亭長 YM0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姜祖明 13 阮仲新 YM00000000 110年12月6日 姜祖明 14 黎京勝 YM00000000 110年12月6日 姜祖明 15 曾春英秀 YM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陳德蓉 16 阮德南 YM00000000 110年12月24日 陳德蓉 17 丁春雄 YM00000000 111年1月11日 陳德蓉 18 鄧德維 YM00000000 111年1月18日 游佳琪 19 潘文利 YM00000000 111年1月18日 游佳琪 20 阮重孟 YM00000000 111年1月12日 莊又以 21 阮庭輝 YM00000000 111年1月12日 莊又以 22 胡文明 YM00000000 111年1月19日 莊又以

2024-11-27

ILDM-112-訴-42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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