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昆田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2,40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萬5,580元) 1 利息 5,884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15.55% 155.42元 2 違約金 5,884元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1.555% 7.52元 3 利息 1萬8,480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15.55% 488.13元 4 違約金 1萬8,480元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19日 1.555% 23.62元 5 利息 34萬1,865元 113年10月12日 113年12月19日 15.09% 9,752.14元 6 違約金 34萬1,865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2月19日 1.509% 961.08元 7 利息 29萬9,351元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2月19日 10.93% 5,199.19元 8 違約金 29萬9,351元 113年11月24日 113年12月19日 1.093% 233.07元 小計 1萬6,820.17元 合計 68萬2,400元
TPDV-114-補-460-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