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蘇冠宇
被 告 李友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
原告仍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規定雖不在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所載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列,然屬
民事訴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可
予以援用。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本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
縮為請求被告給付29,300元本息(見附民卷第21頁),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始無履約之真意,仍於民國111年8月4日
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私訊詐稱:可以29,300元
出售Airpods Pro耳機、iPhone13 mini 512手機云云(下稱
本案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3分匯款29,3
00元至酉宣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下稱本案帳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
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告賠償29,300元本息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我有張貼本案貼文,並收到原告的款項。但我進
行團購及代購的方式是先收款後出貨,沒有風險,所以我只
要穩定的做生意,這樣就能正常運作,並且我同時間也有其
他的成功交易紀錄,金額與數量也高於起訴書所載不少。我
用美金或港幣支付價金,因為我確定我外幣的戶頭有足夠的
錢來訂購,我才會把收到的新臺幣拿去花用。我有財務週轉
不靈沒錯,但後續協調的銀行機構我還是有繼續償還,且我
後期因遭逮捕、手機遭扣押,才會無法連絡廠商,導致無法
出貨。原告沒有收到商品,我也沒有把錢退還給原告,但我
與訴外買家成功交易超過400次,本案並無詐欺犯意,是單
純債務不履行云云。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被告於111年6月間已週轉不靈,而積欠龐大債務,需款孔
急,為取得資金彌補財務缺口,雖無為他人團購、代購商品
之真意及資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傳送本案訊息予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將上述29,3
00元匯入原告申設之本案帳戶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298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予以論罪科刑(詳該刑事判決
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3、編號78)。被告上述所辯,亦經本
院於該刑事判決明白駁斥。被告以不純正履約詐欺之手法,
詐欺原告,自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9,300元本息,即屬有
據。
㈢本件侵權行為請求,屬於無確定期限之債。原告請求被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1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29,300元,及自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已獲勝訴判決
,其依其他規定所為請求,即毋庸再行論究。
五、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既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為求兩造之公平
,仍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審酌後均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PDM-113-附民-41-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