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盧廷圳
相 對 人 盧德融
關 係 人 黃瑞娘
盧家卉
盧彥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盧德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盧廷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票據行為、申辦電信門號、申辦及購買手機暨
單次處分現金超過新臺幣壹仟元以上之法律行為,均應經輔助人
同意。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因妄想型思覺
失調,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
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
系統表、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親屬系統表、戶口名簿影本。
(二)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三)存簿內頁影本、訊息截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費
帳單、行動電話電子商務費使用明細、聲請人之信用卡刷
卡紀錄。
(四)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精神醫學部司法鑑定報
告書。
(五)同意書、精神鑑定調查筆錄、訊問筆錄。
三、相對人雖稱:不同意本件聲請,伊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需要
為輔助之宣告等語。惟其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到庭陳稱:
其自113年10月17日起於湖口仁慈醫院住院迄今等語。聲請
人亦稱:相對人最近住院係因於113年10月13日左右,兩日
內盜刷其信用卡高達新臺幣9萬9,917元,且同月16日自稱係
神腦董事長而至中華電信櫃台拿手機,當場被警察逮捕。這
個案子還在訴訟中,有要求賠償,之後被強制送醫等語,有
當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此可推知相對人之精神狀況應未回
復正常水準,仍因精神疾病而有需住院情事。又本院依上開
鑑定報告書,認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且因病識感差,對
疾病造成之影響缺乏自覺,在疾病影響下對金錢管理有明顯
困難。依鑑定當時之臨床病症判斷,其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顯有不足,故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
,並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末按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
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又參酌同法
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
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
需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規定
。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SCDV-113-輔宣-39-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