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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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6號 原 告 林維蕙 被 告 邱政嘉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最高 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林維蕙於刑事訴訟繫屬本 院時提起,因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邱政嘉對 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則原告並非被告 邱政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此觀本件起訴書及本院判決犯罪 事實之記載自明。是被告邱政嘉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此部分刑事訴訟程序尚未 開始,無從認定被告邱政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 告邱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 。又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 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綜上,本 件依照前開法條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 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16-20250213-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謝宛瑄 被 告 邱政嘉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邱政嘉、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 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3、刑案判決附表四編號7所示部分)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邱政嘉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 為無罪之判決,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 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10-20250213-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琪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及f○○(f○○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 國109年11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 暱稱為「陳長宏」之人及其他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乙○○提供不知情蔡侑恩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蔡侑恩郵局帳戶)及乙○○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乙○○郵局帳戶)、合庫銀行號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合庫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帳戶(下稱乙○○臺灣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設定約定帳戶予「陳長宏」。詐欺集團成員 即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一所示甲子○等人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 被告乙○○提供之上開帳戶,旋為詐欺集團轉匯、提領一空。 被告乙○○並擔任取款車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領取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款項後,先後於109年11月18日、109年 11月27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分別轉交新臺 幣(下同)445萬元、180萬元予擔任收水車手之被告f○○,再 由被告f○○轉交予不詳身分之「德哥」收取,以此方式繳回 詐欺集團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嗣因甲子○等人無法取回投資 款項,且該投資平台嗣後遭移除,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項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應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處斷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乙○○業於113年7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卷三第175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甲子○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日,以LINE ID「lingbu0819」(暱稱:乘風)加入左列告訴人為好友,並佯稱:合資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9時46分 9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 地○○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APP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下載並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2日17時39分 (2)109年11月22日17時45分 (1)50000元 (2)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 甲卯○(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7日0時17分 (2)109年11月17日0時19分 (3)109年11月17日0時17分 (4)109年11月22日17時35分 (1)50000元 (2)50000元 (3)20000元 (0)0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 B○○(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20時30分 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 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6日19時56分 (2)109年11月16日20時1分 (1)20000元 (2)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 M○○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23時37分 2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 s○○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7日 (2)109年11月27日 (1)50000元 (2)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8 i○○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2日20時50分 (2)109年11月25日13時9分 (1)29000元 (2)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9 g○○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15時24分 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0 甲丑○(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40分 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1 子○○(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5日22時49分 (2)109年11月26日22時4分 (1)30000元 (2)95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2 甲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 11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3 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3日10時22分 (2)109年11月23日10時25分 (3)109年11月23日10時11分 (4)109年11月16日13時21分 (5)109年11月16日13時19分 (6)109年11月16日13時8分 (7)109年11月20日10時44分 (8)109年11月21日10時24分 (1)20000元 (2)30000元 (3)30000元 (4)20000元 (5)29000元 (6)30000元 (7)30000元 (8)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4 甲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7日0時3分 (2)109年11月22日18時21分 (1)18000元 (2)2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5 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0日12時56分 (2)109年11月25日15時54分 (1)20000元 (2)9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6 e○○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 24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7 甲乙○(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2日15時44分 (2)109年11月22日16時4分 (1)30000元 (2)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8 u○○(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0日21時28分 (2)109年11月20日21時30分 (3)109年11月21日11時48分 (0)000000元 (0)000000元 (0)0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19 n○○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 3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0 d○○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6日 (2)109年11月26日 (3)109年11月26日 (1)29000元 (2)29000元 (3)2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1 甲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7日2時42分 (2)109年11月17日0時42分 (0)000000元 (0)0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2 c○○(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9時53分 5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3 o○○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21時16分 12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4 甲癸○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3時49分 204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5 甲庚○(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6 K○○(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3日11時7分 (2)109年11月27日15時52分 (0)000000元 (0)0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7 丑○○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1時43分 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8 L○○(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1時18分 1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9 甲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7日13時16分 (2)109年11月22日13時39分 (1)19000元 (蔡侑恩郵局銀行帳戶) (2)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0 S○○(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0日11時31分 1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1 Q○○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7日 (2)109年11月17日14時40分 (1)85000元 (蔡侑恩郵局銀行帳戶) (2)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2 甲午○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1日10時22分 (2)109年11月21日11時9分 (3)109年11月25日21時1分 (1)20000元 (2)30000元 (3)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3 甲辰○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0日21時39分 11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4 甲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0日20時28分 2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5 V○○(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0日21時34分 (2)109年11月20日21時39分 (0)000000元 (2)9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6 天○○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9時41分 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7 y○○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9時43分 5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8 己○○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科澤公司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5日15時19分 (2)109年11月26日6時55分 (1)30000元 (2)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39 吉珊珊(提出告訴,告訴代理人黃淑敏)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6時55分 4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0 D○○(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科澤公司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7日10時41分 (2)109年11月27日10時43分 (1)50000元 (2)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1 m○○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科澤公司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4時56分 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2 b○○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J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20時15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3 G○○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90年11月23日10時31分 6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4 U○○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5時7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5 未○○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科澤公司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許 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6 甲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7時22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7 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 1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8 郭佑誠(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22時4分 9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49 O○○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13時37分 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0 C○○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10時31分 300000 (乙○○合庫銀行帳戶) 51 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 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2 黃○○(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3日9時53分 (2)109年11月23日10時22分 (1)29000元 (0)0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3 z○○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5日14時59分 (2)109年11月27日16時2分 (1)29000元 (2)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4 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KZ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2日14時31分 (2)109年11月22日14時33分 (3)109年11月22日14時35分 (4)109年11月23日8時19分 (5)109年11月23日8時48分 (1)30000元 (2)30000元 (3)30000元 (4)30000元 (5)3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5 甲寅○(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18時7分 2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6 k○○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1時57分 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7 R○○(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0時10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8 癸○○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21時26分 1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59 E○○(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20時25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0 玄○○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16時24分 1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1 j○○(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6日16時56分 25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2 T○○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9時28分 4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3 X○○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 (無筆錄) 1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4 甲己○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1日 3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5 r○○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1日12時18分 (2)109年11月21日12時23分 (1)6900元 (2)63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6 I○○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 2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7 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5日21時43分 (2)109年11月26日13時45分 (1)53797元 (2)49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68 t○○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16日19時 (2)109年11月23日19時57分 (3)109年11月23日20時35分 (4)109年11月24日9時3分 (1)4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3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3)3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4)3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69 丙○○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5日15時56分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0 P○○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14時36分 2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1 H○○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 1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2 q○○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2日16時30分 3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3 宇○○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7日 10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4 Y○○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KZ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 5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5 寅○○(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9時20分 20015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6 W○○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1日13時35分 (2)109年11月21日13時39分 (1)50000元 (2)1415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77 l○○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KZ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4日10時25分 (2)109年11月23日16時12分 (1)5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2)1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78 戌○○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23時27分 1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79 v○○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18時24分 10000元 (乙○○臺灣銀行帳戶) 80 甲酉○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13時20分 3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1 庚○○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 14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2 N○○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科澤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2時15分 4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3 巳○○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6日15時59分 (2)109年11月26日16時10分 (3)109年11月26日16時17分 (1)20000元 (0)000000元 (0)00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4 甲戌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 20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5 酉○○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6時5分 32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6 甲戊○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2時30分 59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7 甲庚○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3日 2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88 p○○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2時31分 29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89 w○○(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2時 50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0 m○○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109年11月22日14時56分 (2)109年11月23日14時52分 (1)10000元 (乙○○合庫銀行帳戶) (2)1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1 x○○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4時40分 10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2 甲巳○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4時45分 2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3 申○○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4時30分 521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4 F○○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KZ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4時54分 1392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5 A○○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 1401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6 丁○○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 19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7 h○○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3時4分 49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8 甲丁○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2時27分 9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99 卯○○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3時7分 6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100 亥○○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0時46分 5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101 Z○○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17日11時8分 3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102 a○○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4時5分 6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103 J○○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下載USDT JOB平台操作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轉帳或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 109年11月26日17時49分 20000元 (蔡侑恩郵局帳戶)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領款時間 領款帳戶 領款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交付時間、地點及收水車手 對應之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 1 109年11月17日 乙○○合庫銀行帳戶 臨櫃提款45萬元、75萬元(共120萬元) 乙○○於109年11月18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交付共445萬元予f○○。 3號甲卯○、5號午○○、13號壬○○、14號甲申○、21號甲未○、29號甲辛○、31號Q○○、37號y○○、57號R○○、61號j○○、68號t○○、82號N○○、86號甲戊○、88號p○○、89號w○○、93號申○○、96號丁○○、99號卯○○、100號亥○○ 2 109年11月17日 乙○○合庫銀行帳戶 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3 109年11月17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款80萬元(此款項由蔡侑恩郵局帳戶匯入) 4 109年11月18日 乙○○臺灣銀行銀行帳戶 臨櫃提款130萬元(此款項由乙○○合庫銀行帳戶匯入140萬元) 5 109年11月18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款100萬元(此款項由蔡侑恩郵局帳戶匯入) 6 109年11月26日 乙○○合庫銀行帳戶 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乙○○於109年11月27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交付共180萬元予f○○。 81號庚○○、83號巳○○、84號甲戌、85號酉○○、91x○○、92號葉良田、94號F○○、95號A○○、97號h○○、102號a○○、103號J○○ 7 109年11月26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款90萬元(此款項由蔡侑恩郵局帳戶匯入) 8 109年11月27日 乙○○合庫銀行帳戶 ATM提領10萬元 9 109年11月27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款65萬元(此款項由蔡侑恩郵局帳戶匯入)

2025-02-13

KSDM-112-金訴-576-20250213-2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羅曼萍 被 告 邱政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11-20250213-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原 告 陳屹超 被 告 邱政嘉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最高 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陳屹超於刑事訴訟繫屬本 院時提起,因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邱政嘉對 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則原告並非被告 邱政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此觀本件起訴書及本院判決犯罪 事實之記載自明。是被告邱政嘉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此部分刑事訴訟程序尚未 開始,無從認定被告邱政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 告邱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 。又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 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綜上,本 件依照前開法條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 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09-20250213-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羅曼萍 被 告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就被告黃美琪所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案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82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黃美琪 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有本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11-20250213-2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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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6號 原 告 汪靜香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0 樓 被 告 邱政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最高 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汪靜香於刑事訴訟繫屬本 院時提起,因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邱政嘉對 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則原告並非被告 邱政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此觀本件起訴書及本院判決犯罪 事實之記載自明。是被告邱政嘉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此部分刑事訴訟程序尚未 開始,無從認定被告邱政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 告邱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 ,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06-20250213-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 原 告 馮韋勳 被 告 邱政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08-20250213-1

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 告 温欣榮 被 告 邱政嘉 黃美琪(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最高 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 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温欣榮於刑事訴訟繫屬本 院時提起,因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邱政嘉對 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則原告並非被告 邱政嘉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此觀本件起訴書及本院判決犯罪 事實之記載自明。是被告邱政嘉對原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此部分刑事訴訟程序尚未 開始,無從認定被告邱政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 告邱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合法 。又被告黃美琪因死亡,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為不受理之 判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書可憑。綜上,本 件依照前開法條及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 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2025-02-13

KSDM-112-附民-1014-2025021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2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翔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翔(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 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 確定在案,並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裁定 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編號1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 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 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 准許。  ㈡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 之判決確定日(即112年9月5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 犯前述3罪,分別為妨害秩序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侵害法益迥異,及犯罪時間間隔、犯 行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及受刑人在聲請狀內表示希 望法院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編號2、3所示之罪合 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部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 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秩序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 112年7月31日 同左 112年9月5日日 1.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05號 2.已於113年6月21日執行完畢。 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7月 110年3月30日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 112年8月1日 同左 112年9月6日 高雄地檢112年執字第7757號 3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7月22日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1號 112年8月17日 同左 112年9月2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6號

2025-02-12

KSDM-114-聲-5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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