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邑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NHEV-114-湖補-241-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