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李賜福
被上訴人 陳覺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7,426元(計算式:6,700×1,066.78=7,147,426),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KSHV-112-重上-30-20241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