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弟弟,乙○○因罹患妄想
型思覺失調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乙○○為監護
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乙○○之哥哥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甲
○○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
。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
報告。
(二)乙○○為慢性化思覺失調症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甲○○為
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最佳利益,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TNDV-113-監宣-83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