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原 告 羅長發
被 告 CHRISTIAN(吳虎旻)印尼籍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羅長發與被告CHRISTIAN(吳虎旻)為鄰居
,素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8日18時許,行經原告位
於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住處前時,竟基於傷害
故意,徒手毆打原告頭部並將之壓制在地上,使原告受有左
側顱内出血、左側顏面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24,877,5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嫌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KSDM-113-附民-706-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