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士銓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3,08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
予聲請人。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
置協商,請聲請人說明如下:
㈠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
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於協
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依
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
㈢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則再
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具體說明履行情形
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申請補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六、依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聲請人以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NEK-7161機車,
分別持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前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請聲請人提出系爭汽、機車之行
照並陳報二手市值,暨預估擔保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
權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九、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
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蔡雅各
、蔡以諾、蔡挪亞、蔡以撒之最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
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10月17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
年10月1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
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
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
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0月17日起迄今
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十三、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TTDV-113-消債更-104-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