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OO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O
丁OO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
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KSYV-114-司養聲-6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