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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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江語瑩(即李盛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1872-3 1 65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0528-1 1 106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75488-0 1 8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299402-9 1 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15260-7 1 9

2025-03-31

TPDV-114-除-371-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張紫寧(即張雲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36397-8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40873-9 1 38

2025-03-31

TPDV-114-除-385-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即邱有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37488-9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1435-4 1 6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10209-8 1 63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61037-0 1 6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9715-8 1 71

2025-03-31

TPDV-114-除-527-20250331-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2025-03-31

HLDV-114-除-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1月 28日及其後5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蘆洲郵局黃彩鳳 113年7月9日 185,812元 S0543797

2025-03-31

PCDV-114-除-51-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周顯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8-7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19-9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0-5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1-7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2-9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3-0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4-2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5-4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6-6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33527-8 1 1000

2025-03-31

PCDV-114-除-6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恭億即林罔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1-6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2-8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1940583-0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73-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26-4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27-6 1  1,000

2025-03-31

ULDV-114-除-24-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凃肇豐 代 理 人 魏榮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凃肇豐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113年10月15日 169,600元 AH7099892

2025-03-31

ULDV-114-除-28-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許麗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3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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