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AD000-A113130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相 對 人 林克威
倪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
提出准予扶助審查表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