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宏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
第2364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7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3649號被告甲○○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
國113年12月14日期滿,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1台(詳113年
度保管字第38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
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649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2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被告
遭查扣之ASUS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上
開電腦主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SLDM-114-單聲沒-22-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