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NHM-114-聲保-23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