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臧佩琳
被 告 方冠智
杜劭倫
童薰溥
陳緒凡
楊弘鈞
徐子曜
周厚宇
王志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KLDM-110-附民-37-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