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吳巧玲
被 告 江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水
上鄉水東段55、130、131-2、132、134、135、138地號土地及嘉
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0筆土地)所設
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萬元,而系爭10筆土地價額為466,233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供擔保
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66,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價額 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1,961元 20.43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961元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3,380元 139.3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13,380元 3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250,635元 234.9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250,635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4,667元 48.61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4,667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110,421元 103.52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9=110,421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2,386元 203.51平方公尺×11,000元/平方公尺×1/100=22,386元 7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62,083元 646.7平方公尺×9,600元/平方公尺×1/100=62,083元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8元 198.15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8元 9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68元 54.01平方公尺×5,4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68元 1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214元 194.16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28314=214元 合 計 466,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