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黃韋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彭○○
彭○○
彭○○
陳○○
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
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49,360元(詳如附
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
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
父母。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
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查關係人彭○○、彭○○、彭○○、陳○○(上四人之父為彭○○,陳
○○為鄭○○○所收養)、謝○○(父不詳)分別相對人之長女、
次女、長男、三女、長男均為相對人同母之兄弟姊妹,爰依
職權通知相對人之上開同順序之扶養義務人有關本件裁定事
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附件:
按相對人居住於新竹縣地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12年度新
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9,578元,為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
標準;又相對人為00年00月0日生,現年66歲,依據112年新竹縣
簡易生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為20.9歲,因其平均餘命已逾10年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
標的價額應為3,549,360元(計算式:29,578×12×10=3,549,3600
)。
SCDV-113-家調裁-29-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