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怡
相 對 人 謝昇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2,642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4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9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判
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楊明坤即點
食成金餐坊(下稱楊明坤)之財產於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
)1,355,448元及利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系爭執行事件現查封如附表所示
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而系爭動產為聲請人所有而非楊
明坤之財產,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
4年度中簡字第934號,下稱本案訴訟),為免系爭動產於本
案訴訟終結前遭強制執行,致日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聲
請人願以相當金額為擔保,請准予裁定於本案訴訟終結前,
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持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楊
明坤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
,並已查封系爭動產,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且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
審理中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卷宗及本案訴訟卷
宗查明無訛,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核無不合。又
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
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四、因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審認,若
該訴訟並無理由,相對人將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損害。而關於擔保金額,揆諸前揭說
明,應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爰審酌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355,448元及利息,然聲
請人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依聲請
人於本案訴訟提出之單據及事證,其市值為123,500元,低
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則相對人因停止執
行所受之損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應以上開執行
之系爭動產額123,500元定之,及其遲延收取該債權之期間
內,受有以該債權額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之損害。查本案訴訟之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
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第2條所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期限1年2個月,
第二審案件期限2年6個月等情,至訴訟終結之期間可推定為
3年8個月,依此計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部
分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及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22,642元【
計算式:123,500元×5%×(3+8/12)=22,642元,元以下4捨5
入】,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2,642元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物品所在地: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實際所有人 備記(新臺幣) 1 攪伴機 台 1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20,000元 2 冰箱 台 2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33,000元 3 蒸籠 台 1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6,700元 4 封口機 台 2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10,000元 5 工作桌 張 3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26,100元 6 工作台冰箱 台 1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5,000元 7 四口爐 座 1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10,200元 8 水槽 座 1 清水明實業有限公司 12,500元
TCEV-114-中簡聲-2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