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智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
3年度智簡字第21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扣得附表一所示之
物查無證據證明係供其犯上開案件所用,然經鑑定均屬商標
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
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
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本
院所轄之高雄市鳥松區,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本院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
,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前因違
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告在網路上
刊登販賣仿冒商品之訊息,並基於蒐證之目的,於民國113
年1月20日,以新臺幣5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購得仿
冒「香奈兒」商標之商品1件,並於同年3月13日13時15分許
,持本院核發之113年度聲搜字第193號搜索票,至被告位在
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住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附表
一、二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等節,有上
揭搜索票、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蝦皮拍賣帳號網頁畫面列印資料、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瑞
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6日陳報狀、授權委任書、
鑑定證明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委任書、鑑定意見書、
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又被告就附表二
所示之物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92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前述
判決論罪處刑並確定在案;及其就附表一所示之物所涉上開
案件部分,併經檢察官以其罪嫌不足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
節,則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
商品,均係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有商標圖樣之商品等
節,前已敘及,自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核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一:
編號 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出處 1 黑色肩包1個 00000000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偵卷第93頁上編號① 2 黑色提袋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上編號② 3 黑色手持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上編號⑥ 4 黑色手持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上編號⑦ 5 藍色肩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上編號⑧ 6 棕色手提包1個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偵卷第93頁下編號② 7 黑色背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下編號③ 8 深色肩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下編號⑤ 9 棕色背包1個 00000000 偵卷第93頁下編號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1、2商標之包包 4個 如偵卷第93頁上方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蒐證照片編號③、④、⑤、⑨之扣案物。 2 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3、4商標之Hermes Constance皮夾 1個 如偵卷第93頁下方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蒐證照片編號①之扣案物。 3 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3、4商標之Hermes Bearn皮夾 1個 如偵卷第93頁下方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蒐證照片編號④之扣案物。 4 仿冒附件附表一編號1、2商標之包包 1個 員警蒐證購得。如偵卷第93頁上方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蒐證照片編號⑩之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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