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鄭雅莉
相 對 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俊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
般性借貸、信用借款、票據及代墊款債權,設定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11年7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俊榮於民國①111年4月29日②111年7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同時簽發本票
2紙為證,約定清償期為111年7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
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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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中興 587-51 137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986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587-51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65.79 57.3 48.43 171.52 9.49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3-司拍-348-2024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