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孫黃員目
孫繼偉
孫繼昌
孫繼邦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
被告孫繼邦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行為,害及原
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支付命令,其對於被告孫繼
邦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3年9月3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
金、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03,352元(計
算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孫繼邦按
遺產法定應繼分4分之1可得價額為649,867元(計算式:2,599,4
70*1/4≒649,867,元以下不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
之前者核定為303,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起訴不合程式。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3-嘉簡-764-2024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