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林義濱
林誌宏
林義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257,000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1,80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而土地公告現
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
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
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異議人於113年6月1
8日以民事陳報暨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起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應將附表編號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㈡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於113
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板司調卷第47
頁),爰撤銷原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257,
000元(計算式:878.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0,000元/
平方公尺=114,2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1,8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平方公尺) 土地價額 (新臺幣) 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8.90平方公尺 全部 130,000元 114,257,000元
PCDV-113-補-2019-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