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仁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EAD-599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末3
行「循線查悉上情」後應補充「於113年9月26日」、末2行
「自願性同意後進行搜索」應補充更正為「自願性同意後於
其新北市中和區居所地進行搜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扣,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之自用
小客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
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
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
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碩士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58號
被 告 陳彥仁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仁因行車超速,致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遭
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0
日,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代價,透過蝦皮購物網站
向張峻滕(所涉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另案偵辦)購買偽造之
車牌號碼「EAD-5996」號車牌2面,並於113年5月30日14時4
7分許,匯款500元至張峻滕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訂金,復於113年6月6
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員科
店,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尾款7,000元。嗣取得上開偽造車
牌2面後,旋將之懸掛於前揭車輛,駕車行駛於道路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
警方偵辦張峻滕偽造車牌案件,循線查悉上情,經警徵得陳
彥仁之自願性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偽造車牌2面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牌辨識行車軌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輛照片、帳戶
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1月
9日彩車監字第1140109010號函在卷可查,足證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PCDM-114-簡-692-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