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呂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
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
,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
000000○00000號土地(以下分稱85-6、168-475、444-3地號土地
、合稱為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予以拆除,並
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又依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85-6、168-
475、444-3地號土地之面積初步估算約分別為7.88平方公尺、17
.44平方公尺、3.67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實地測量
),另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8
5-6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30元(計算式
:85-6地號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981元占用面積
約7.88平方公尺=125,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8-475地號
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4,960元(計算式:168-475地號土地11
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用面積約17.44平方公尺=37
4,960元),444-3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650元(計算式
:444地號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981元占用面積
約3.67平方公尺=58,6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土地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為559,540元(計算式:125,930元+374,960元+58,6
50元=559,54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YDV-113-補-19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