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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4-202503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綺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綺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綺嘉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 字第10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2年8月,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 第12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 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10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7月、7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 確定;上開㈣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 ,於105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1號函暨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 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40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9-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佩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佩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2-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5-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 民國112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5 85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林鈺翔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8-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9 00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張富貴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0-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1日 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因另案借執行觀 察勒戒,刑期順延50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4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 年5月,於109年6月21日入監執行後,因入監前已執行有期 徒刑5月,及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 8月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15年6月6日,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0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2-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遠辰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遠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遠辰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月確定(原 聲請書漏載部分,逕補充如本裁定所示),於民國105年5月 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5 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宋遠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6-20250318-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銘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NDM-114-聲保-68-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司嗌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司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司嗌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9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0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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