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TYDM-114-聲保-124-20250319-1